李庄认罪行为再证法治之路艰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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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江晚报 作者:刘洪波 |
李庄反复表明认罪态度,使众所关注的律师伪证案呈现更加戏剧化的色彩。
现在,我们知道,李庄其实在一审宣判前即已认罪,只是他无法接受缺乏证据的判决。在二审中,李庄表示强烈意见的是证人没有如实作证。李庄并且表示知道很多人希望他不要认罪。
现在的李庄,仍然处在一种冲突的角色之中。一方面他正转向“识大体、顾大局”,另一方面,他又表示“应重视证据,调查研究”。但我想,“识大体、顾大局”与“重证据,重调查”,要说能够“统一”,我看还是有些难的。
过去的李庄,其实也在角色冲突之中。一方面,他是捞人的先锋,要依靠各种背景去做别人不可做成的事情;另一方面,现实的司法过程,也存在着太多不符合“程序正义”原则的地方。
可以说,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李庄都没有成为完全的法治信仰者。过去他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捞出了不少人,但实际上不过是依靠背景;现在,他从实体上认罪,但皈依了“识大体、顾大局”的训导。
对“大局”和“大体”未能体识,可能确实是李庄个人的一个教训,折戟重庆,无非如此。这是因为不知深浅,还是知道深浅而被曾经的成功沉迷,或许只有李庄自己知道,但我很难相信李庄会完全不明白重庆发生着什么,只是凭着实践法治精神的冲动而介入其中。
然而,令人不能不遗憾的是,一个据报道称拥有巨大声望的律师,都未能相信法治,这就是中国的法治现实。可以说,法治与人治的中间状态,固然使人治成为一个攻击的口实,但实际上这种状态下的法治本身就不过是人治的程序合格证书。在这种状态下,人们相互配合着做一些事情,可以皆大欢喜,参与分利,而未能体识大要或者配合不力者,不免出局。法治不是这样。它基于事实和法律,除此之外无所谓“大局”和“大体”,也无所谓奥援和背景。
李庄认罪后,还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他的刑事辩护人脱离了李庄的意思,坚持为他作无罪辩护,成了独立的法庭出席者。据说,这其实提出了一个辩护伦理问题。如果李庄是法盲或者精神病人,律师大概还可以说他不知道自己在说什么。律师也确实要给李庄鉴定精神病,被李庄拒绝。律师说基于事实,所以要独立辩护,请问律师是否可以基于事实,坚持对一个不承认有罪的人进行有罪辩护呢?律师到底是什么,与当事人是雇佣关系,还是独立伙伴关系?
人治可以无法无天,也可以有法有天,有法有天的人治,也可以程序完备,但终究而言无关正义,或者只关系到治理者所理解的正义。法治则必须首先要法律的公正,然后在实施中程序合法。李庄案引起巨大的争辩,所辩为何,又何谓关系到法治的前景?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无法脱离公民意志与利益在法律中的平等实现,除此之外,程序便成为一种配合得体的演出,或者按照背景深度而给予选择性救助的行为。一人未能公正,人人无法公正,这总是对的;但在公民政治实现之前,一个人获得善待,所有人都得善待,这不是事实。
如果李庄不认罪,是否意味着他相信法治?李庄认了罪,又是否基于法治的认识而认罪?李庄案的奇异走向,尤其是李庄的认罪行为,再次表明中国法治之路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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