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一旦借款事实成立,利息的计算问题即成为当事人间争议的焦点。在实务中,在利息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及逾期还贷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方面发生争议频繁出现,是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难点。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争议的正确处理对于借贷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分析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争议问题,并提出了防范利息争议的方法。
一、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
1、自然人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一般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这种互助的公序良俗应予保护,故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我们认为法律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自然人之间基于互助的目的临时性借贷而做出的。如果偏离互助的目的,用于经营的,除非没有约定,否则即使约定不明,也应尊重当事人约定了利息的真实意思表示,由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具体支付标准个案认定。
2、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间的借贷,除非明确约定无须支付利息的,否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确定利息。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借贷一般用于生产经营。借款人使用借款是为了获得收益,而出借人同时还要承担借款人可能因经营不善无能力偿还借款的风险。为了体现公平原则,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间的借贷除非明确约定无须支付利息的,借款人都应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如果就利息支付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逾期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一般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2、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权利主张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3、未约定逾期利息或者约定不明,但约定了借期内利息的,出借人可以参照约定的借期内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但一般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2、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一般情况下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或者违约金,抑或是同时主张,但由于逾期利息本身就具有违约金的性质,考虑到公平原则,出借人主张的最高金额不应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违约金”应指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而不涉及借款人与出借人就其他违约行为约定的违约金。我们认为如果借贷双方就诸如逾期支付利息等约定了违约金,其约定条款仍得适用。
三、借款人在借期内向出借人支付相关款项是支付利息还是返还本金?
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主张是本金或者是利息的一方可以举证证明其主张。无法证明主张成立的,根据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应视为利息。
四、防范利息争议的方法
经过分析实务中出现的上述争议以及处理方案,可以通过以下方法防范利息争议的产生:
1、约定清楚借款用途。在利息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时,借款用途是利息是否需要支付及支付多少的重要参考因素。在利息不便约定清楚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进行约定时,把借款用途约定清楚是最低要求。
2、尽可能明确利息支付时间、利率高低。借贷合同条款清晰明确是保证借款追回的重要凭据。在可能的情况下,约定清楚利率和利息支付时间有利于防范利息争议,还可以对逾期利息进行约定。
3、最好能约定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时赔偿违约金,这与逾期利息及逾期还款时的违约金性质不同,有可能在诉讼时得到裁决机关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