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成立条件更为严格,对劳动者保障程度更高,用人单位往往不愿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怕给了劳动者“铁饭碗”后,影响了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成立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协商确定。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意志决定。指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由劳动者决定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无固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法定情形。指无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也无需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决定,符合条件即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应签而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很多用人单位都担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助长劳动者的懈怠心理,不利于单位的正常运转。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没有那么可怕,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不签订的法律后果倒是有点可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82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
事实上,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成本其实和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全相同。《劳动合同法》分别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种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唯一的区别就是,要辞退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用人单位觉得手续麻烦或成本较高且期限将至的话,可以等待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只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即可。赔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不满半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劳动者24个月工资。这一成本标准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相同的。
当然,我们希望用人单位并非使用违法方式解除或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建立起完善的规章制度(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全体职工讨论),包括岗位职责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岗位调整制度等等。
通过完善的制度管理企业,不仅符合法律的要求,也是管理的较高境界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