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2月22日电 用捡拾皮夹内的身份证号码猜配出信用卡密码,多次从ATM机中支取卡内钱款,致使被害人遭受较大财产损失。今天,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此信用卡诈骗上诉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人张超量刑过重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5万元的判决。
现年46岁的张超2005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撤销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刑满释放。去年8月27日16时许,张超在铁路上海站东南地道口拾到一皮夹,内有身份证、农业银行信用卡各一张以及建设银行信用卡两张。同日17时18分许,张超在上海市长安大厦旁的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处,用皮夹内的身份证号码试出了信用卡密码,并当即从农业银行信用卡和建设银行信用卡中,分别取款人民币1000元和6000元。后张超又从建行卡内取款人民币1万元。被害人赵某收到农业银行取款成功的短信通知后,方才发现皮夹丢失,遂向警方报案。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张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其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审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张超作出的判决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故作出上述裁定。
(郑 妍)
主审法官夏晓虹点评: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信用卡犯罪的主要活动方式,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以及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等作案方式。本案被告人张超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支取他人名下的钱款,其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冒用信用卡涉及的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司法实践中,犯罪行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冒用的情况,一般有三种情形:一是持卡人将信用卡遗留在ATM机上,被犯罪分子拾得并冒用;二是持卡人将信用卡和密码放在一起遗失,犯罪分子拾得后直接使用密码支取钱款;三是持卡人将信用卡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放在一起遗失,犯罪分子拾得后,通过猜配密码支取钱款。
通过本案的审理,主审法官提醒各位持卡人:第一,务必不要将信用卡与身份证明文件放在一起,信用卡的密码不能设为身份证号码或生日、家庭门牌号、电话号码等与身份证明密切相关的信息。第二,信用卡遗失后,持卡人一定要在第一时间向银行报失,冻结卡内资金,防止被犯罪分子冒用。第三,设置短信提醒功能,及时掌握卡内资金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