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农民陈茂国因不满政府征地安置补偿条件,在树上搭建窝棚居住两个多月,期间他用高音喇叭鼓动亲属和附近的村民拦车堵路,造成当地交通主干道堵塞数小时,百余辆机动车辆不能正常通行。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3日下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陈茂国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因修建渝宜高速公路奉节县城西连接道工程,奉节县需拆迁朱衣镇陈茂国等270余户农房。随后,绝大多数农户均已与政府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并自愿拆迁后,陈茂国认为政府依据有关政策标准计算的39.2万元现金补偿费低,且政府提供的3套共27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未达到其要求,故拒绝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和自行拆迁。2008年12月26日,为确保属于公共利益的重点工程顺利实施,陈茂国的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
2009年9月1日,不服拆迁的陈茂国携带砖头、绳索、农药、高音喇叭、扩音器等物,爬上处于在建高速公路连接道的一颗桉树上搭建窝棚,并在此居住两个多月。同年9月17日和10月25日,陈茂国打电话和用高音喇叭鼓动亲属和附近的村民拦车堵路,其妻沈正兰等人迅速聚集到陈茂国所在桉树旁边的交通干道上,拦住车辆不准通行,随后还不服从赶到现场维持交通秩序民警指挥,分别导致该主干道交通堵塞近一小时和近四个小时,百余辆机动车辆不能正常通行,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
在庭审中,陈茂国供述说,他的房子被拆了,补偿没有到位,他就在桉树上搭建窝棚准备长时间居住,他在上面见有车队经过就用喇叭喊话。2009年10月25日,他给村民冉贞松等人打电话让其叫人去路上拦车,后来他的妻子与一些村民把车队拦住,把公路阻断了。陈茂国及其辩护人提出,陈茂国没有聚众和堵车的具体行为,其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法院审理认为,陈茂国自己和多名证人均证实其采取电话联系或在树上用喇叭喊话的方式,叫其亲属及附近村民拦堵车辆,被告人陈茂国虽然没有下树堵车的具体行为,但其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并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陈茂国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庭审结束后,该案审判长向媒体介绍了案件相关情况。“根据刑法规定,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案审判长介绍说,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与行人在交通线路上安全顺利通行的规则。本案中,陈茂国鼓动他人两次造成奉节县城至朱衣镇的唯一公路交通堵塞,特别是2009年10月25日造成该路段无法正常通行近4小时,严重破坏交通秩序。根据被告人陈茂国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旁听该案的重庆市人大代表唐波表示,位于三峡库区的奉节县至今尚未通一条高速公路,目前正在施工的渝宜高速公路通车后将使奉节到重庆主城的路程时间从7小时缩短到4小时,是百万奉节群众期盼已久的致富路。陈茂国采取极端方式向政府要价,阻碍公共道路的建设进程,损害了公共利益。陈茂国案说明,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实现个人利益,一定要把握好两个“底线”,一是利益范围的“底线”,个人利益要以法律确定的范围为底线;二是利益实现的行为“底线”,追求利益实现要以合法的途径和正当的手段为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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