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民法顾问 婚姻家庭 | 劳动争议 | 损害赔偿 | 医疗纠纷 | 消费者维权 | 涉外和基本理论  
交通事故  
夫妻横过公路被撞一死一伤 肇事司机自首领刑8个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9/6 11:59:00

      一对夫妻散步后横过公路回小区,丈夫被一辆疾驶的夏利汽车撞上,经抢救无效死亡,妻子也受轻伤。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主动报警并在场等候。日前,北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肇事司机有期徒刑8个月,被害人家属获得民事赔偿51.46万元。

  马先生40岁出头,是一名货车司机。5月下旬一日晚饭后,马先生陪妻子出门散步,没想到遭遇“飞来横祸”。20时许,马先生夫妇从小区门前的公路上横过回来,已经要到便道时,侧面飞速驶来一辆夏利轿车,“咚”地一声,夫妇俩倒在血泊中。马先生夫妇被送往医院。肇事司机胡某拨打110后等候在现场。马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妻子也受轻伤。

  经交通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马先生的妻子携6岁的儿子和70多岁的公婆委托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天津所潘晓枫律师起诉胡某和肇事车辆投保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77.87万元。

  庭审中,胡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无异议,但认为数额过高,暂时无力给付。胡某表示,案发后其妻子已先行支付马先生家人2万元。保险公司则在法院主持下与原告方达成调解,按交强险限额赔偿11万元。

  法院认为,胡某驾驶机动车辆,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原告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故综合认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1.46万元,除去保险公司的11万元及胡某妻子支付的2万元,胡某赔偿38.46万元。综上,法院一审判处胡某有期徒刑8个月,赔偿38.46万元。

  律师说法

  一旦出现涉嫌交通肇事状况,司机怎样做才能被认定自首以减轻刑罚呢?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天津所潘晓枫律师介绍,自首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和“接受审查和裁判”。具体到交通肇事犯罪中,应立即停车留守现场,主动报警并等候处理,这可以表明肇事者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掌控之下,客观上符合主动或直接投案的特征。相反,如果肇事者不“等候处理”而是径直到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特别是人烟稀少或通讯不畅地区,则不能排除逃逸嫌疑,有时会有口难辩。

  一辆市价为10万余元的待售新车在试驾途中被撞,用去1万多元修车费虽不算多,但现价值经评估仅为6.5万元。如此巨大的贬值损失,应该由谁买单?

     近日,万盛区法院受理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是汽车二级代售商,与一级代售商签订协议并缴纳保证金后,获得了销售两辆广州本田汽车的授权。没想到,其中一辆汽车还未销售出去,就被余某驾驶的货车追尾,修好后性能、外观上再也无法同新车相比,也不能以新车的市场价格出售了。原告遂将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余某和肇事货车的所有人强神公司(化名)、交强险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请求主张修理费、贬值损失等共计5万多元。

  本案事实清楚,双方争议最大的就是贬值损失能否得到主张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可见,在财产损害赔偿中,当采取恢复原状的方式并不能弥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时,侵害人还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其他重大损失,而被撞汽车系待售新车,因本案交通事故而导致无法再以新车的市场价格进行销售,所以余某应当承担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强神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在交强险的财产赔偿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最终主张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三被告表示服从判决,均未上诉.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个别上班族热衷兼职 律师提醒:四种情况不得兼职
下一篇:合同违约纠纷中律师费谁承担?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石家庄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
· 2014年度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
· 十类交通事故纠纷最高院最新裁判规...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赔偿的情形汇总
· 交通事故营养费如何主张?
· 交通事故后车辆减损价值如何赔偿?
·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标准如何确定?
· 出借未投保交强险车辆 车主交强险...
· 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
·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商业保险代位赔...
· 【推荐】交通事故案件中商业险中的...
· 出借未续保交强险车辆车主承担连带...
· 交通肇事罪责任体系图示
· 【推荐】如何办理诉前财产保全
·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 机动车学员考试中受伤的责任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超过交强险限额...
· 出租车司机被害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被扶养人生...
· 交通事故营养费如何主张?
· 怎样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
· 醉酒人命丧高速路,高速路管理方被...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