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海上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12 11:08:00

海上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

1、我国关于时效期间的规定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在班轮运输下
收货人就货损货差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交付货物之日是指承运人向收货人实际交付货物的日期;应当交付货物之日是指在由于货物灭失等原因没有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而是以未发生意外情况货物正常运抵目的港承运人应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合理日期
 

  2)承运人向实际造成损害第三方追偿的请求时效期间为九十日
自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自收到受理对其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该九十日的时效期间不受前款一年时效的限制
 

  3)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
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条适用的前提为承租人是收货人的情况当收货人不是承租人时航次租船合同对收货人不适用故这种情况下只能适用第一款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

  2、国际公约关于时效期间的规定 

  1)《海牙规则》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
自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2)《海牙-维斯比规则》对上诉规定作了修改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延长该期间;此外还进一步规定了承运人向第三方责任人追偿的时效期间即在规定的时效期满后“如果在受理该案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准许时间内仍可以对第三者提出赔偿诉讼。但是准许的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自提出这种赔偿诉讼的人已经解决了对他本人的索赔或者从起诉传票送达他本人之日起算 
  3)《汉堡规则》的规定比较特殊
其适用的时效期间为两年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交付部分货物之日起算而在未交付货物时则自应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起算。时效期限起算的当日不包括在期限之内承运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时效规定与《维斯比规则》的内容大致相同
 

  3、多式联运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没有就多式联运的诉讼时效作出具体的规定
故应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时效期间为两年
但是如果在货物交付之日后六个月内或者若货物未能交付在本应付之日后六个月内没有提出说明索赔的性质和主要事项的书面索赔通知则在此期限届满后即失去诉讼时效时效期间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或部分货物之日的次日起算或者如果货物未交付则自货物本应交付的最后一日次日起算
 

    关于向第三人追偿的问题
公约规定:“根据本公约被认定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即使在规定的时效期间届满后仍可在起诉地国家法律所许可的期限内提起追偿诉讼但所许可的限期自提起此种追偿诉讼的人已解决对其提出的索赔或在对其本人的诉讼中接到诉讼传票之日起算不得少于九十日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中止的规定为:“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百六十七条关于中断的规定为:“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汉堡规则》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对于时效延长的作出了规定:“被要求赔偿的人
可在时效期限之内的任何时间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延长时效期限该期限可以通过再次声明而进一步延长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船舶碰撞及责任
下一篇:[海事海商]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