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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收管辖权
作者:石家庄国际贸易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16 13:51:00

国家税收管辖权

(一)居民税收管辖权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1)住所标准

2)居所标准

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

4)国籍标准

5)意向标准

2.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

1)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2)法人登记注册地标准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4)控制选举权标准

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3.各国之间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

1)自然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

A.当纳税人在某一国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它是该国的居民。如果他在缔约国双方同时具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他是与其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的居民;

B.如果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在缔约国任何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住所在国的居民;

C.如果他在纳税国双方都有或都没有习惯性居所,应认为是其国籍国的居民;

D.如果他同时具有缔约国双方的国籍,或者不是其中任何一国的国民,则应由缔约国双方的主管部门通过协商解决其居民身份。

2)法人居民身份冲突的解决

如果某个法人依照缔约国双方的法律,同时被认为是双方国家的居民纳税人,应该判定该法人是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国的居民。如果国际航运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则由该船舶的母港所在国向其行使居税收管辖权;如果没有母港,则判定该企业的居民身份以这些船舶经营者的居民身份为标准,这些经营者是哪国的居民,哪个国家就向这个企业行使居民管辖权。 

(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经营所得是包括各种经营业务在内的一种综合性所得。对于这种所得,各国采用的确认来源地标准有:

营业机构所在地标准;

商品交货地标准;

销售合同缔结地标准;

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标准;

商品使用地标准;

产品制造地标准。

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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