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条,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做了详细规定。
一、《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适用范围
《谅解》的规则和程序适用于现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协议、协定(《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除外)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所提出的争端,包括各成员间有关它们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和本《谅解》规定下的权利和义务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此类磋商和争端解决可单独进行,也可与任何其他适用协定结合进行。美国的钢材保障措施案是因美国实施《保障措施协议》引起的争端。
二、争端解决适用的特殊规则与程序
该《谅解》为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了一个统一的争端解决体制,所包含的一套全面适用的基本规则,在这一体制中发挥核心指导作用,并可以扩展到所有多边协议的有关补偿的规定。但由于各个协议、协定有一些特殊性或技术性,因此,作出了一些特殊的或附加的规则和程序,所以,该谅解还需要适应一些为满足特定协议而制定的特殊争端解决规定。所有这些特殊规则和程序都列在该《谅解》的附件2中(即各协议中有关争端解决的特殊或附加规则与程序的条款清单)。《谅解》规定,如谅解的规则和程序与某个协议的特殊的或附加的规则和程序存在差异时,以该协议的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为准,即特别规则优先。这些特殊的或附加的规则和程序的主要内容是:
(1)部分协议含有任用合格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或顾问的规定,如《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部分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规定了解决服务贸易争端的专家组人员的特殊资格条件,又如《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第4项。
(2)需要设立或咨询技术专家小组的规定,如《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3)限制了争端解决专家组的作用与权限,如《反倾销协议》第17条第6款将专家组的作用限于仅能确定进口成员的有关机构是否已经合理地确立了事实依据,以及是否已经非歧视地、客观地评估了这些事实依据。即专家组即使得出不同结论,也不能推翻评估结论。
(4)部分协议规定了特定程序,例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下产生的争端需要特别快的解决程序;在有关纺织品的争端中需要先求助于纺织品监督机构;《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第4项规定先适用空运方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又如《关于按照〈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五部分处理争端的宣言》则承认,在按照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或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五部分的处理争端方面有必要对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措施引起的争端采取一致的解决办法。
(5)部分协议规定了特定适用的实体法条款,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7条第7款,《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2条第3款、第23条第3款。
三、对适用规则的协调
《谅解》还规定,在涉及一个以上适用协定项下的规则和程序的争端时,如果审议中的此类协定的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之间产生抵触,且如果争端各方在专家组设立20天内不能就规则和程序达成协议,则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应在两成员中任一成员提出请求后10天内,确定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应按照以下原则,即在可能的情况下使用“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并应在避免抵触所必需的限度内使用本《谅解》所列规则和程序。这种情况很少发生,属于协议制定中存在的不协调问题。
四、对诸边贸易协议的适用
《谅解》对诸边贸易协定的适用应由每一协定的参加方通过列出《谅解》对各协议适用条件的决定,诸边贸易协定中的任何特殊或附加规则或程序由各协定的主管机构确定,并通知争端解决机构。
适用协定所含特殊或附加规则与程序
协议、协定规则与程序条款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11.2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2.14、2.21、4.4、5.2、5.4、5.6、6.9、6.10、8.1至8.12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4.2至14.4、附件2
《反倾销协议》17.4至17.7
《海关估价协议》19.3至19.5、附件2.2(f)、3、9、21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4.2至4.12、6.6、7.2至7.10、8.5、脚注35、24.4、27.7、附件5
《服务贸易总协定》22.3、23.3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4
《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4
《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部分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至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