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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100强法律风险报告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1/19 14:11:00

中国企业100强法律风险报告

  编者按 2004年以来,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诉、海信商标被抢注••••••如果联系此前发生的安然、世通公司、帕玛拉特、安达信等国际大公司发生的变故来考察,我们就会发现,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的经济问题,其中一些公司甚至因此彻底失败。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然面临法律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将来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方面,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对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大企业来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经济交往的国际化,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将变得越来越突出,但是,大部分中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还没有足够的认识。
  那么,中国的企业目前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到底如何?企业管理人员应当怎样树立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意识?怎么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就此,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Lovells International Law Firm)根据已经公开的资料和调查所得数据,对中国企业100强的法律风险做了较为详尽的研究,并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
  阅读这份报告,有利于有关企业意识到自身所面临的风险,也有利于社会各界便于参考相关问题,更有利于唤醒中国企业家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考虑到这些,本刊经路伟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授权,摘要发表这份报告。
  为了向中国企业提供一个评估法律风险的客观平台,我们花数百个小时搜集和分析了从各种途径(如:印刷的和在线的公司及行业报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公司网站和其它在线数据库)获得的公开资料,根据中国100强企业各自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制作了一份《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卡》。此外,我们还对“财富100强”企业进行了类似分析。
  各企业的“法律风险评分”都是根据对一系列构成重大法律风险的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而得出的。该分析涉及的主要法律风险因素有:行业、组织形式、设立管辖、知识产权、采购和销售行为发生地。
  法律风险评分越高表明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高,但是,这并不是对企业自身的积极或消极评价。实际上,根据下面的研究结论可以看出,法律风险评分最高的典型企业也可以成为最成功的企业。公司的法律风险评分较高并不意味着该企业将会因具有法律风险而遭受经济损失。该评分仅仅是对企业经营其业务所处的法律风险环境的一个客观描述。
  一 评估方法
  评分卡是以美国公司评分中间值为100分、欧盟公司评分中间值为70分为基准点制作的。这些基准分值是结合先前已公布的由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普华永道(全球公司法律部门调查)、《Corporate Legal Times》及《全球律师》在美国和欧盟进行的各种调查结果得出的。根据有关数据,美国企业平均支付相当于公司每年总收入1%(或100个基准点)的费用用于法律风险防范,而欧盟公司平均支付公司每年总收入0.7%(或70个基准点)的金额用于法律风险管理。
  因此,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评分是为了表明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经费投入等级。例如:如果一家企业的评分为150分,理论上企业应支付总收入的1.5%,而如果一家公司的评分为50分,理论上该公司应支付其总收入的0.5%用于法律风险管理。
  对财富100强公司(大部分是总部位于美国的公司)评分的结果表明,基准分值即财富100强公司的中间值在本研究中实际为100分,与美国公司的基准中间值相同。因此,评分公式为分析中国100强企业提供了一个可靠的基准点。
  中国100强企业中各企业的公开资料都按以上法律风险种类进行分析。统一的评分表中列出了每大类的二级因素和以及一系列与每一个二级因素相关的风险等级所相对应的数值。比如:
  • 行业——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级别的法律监管和法律风险环境。行业二级分值综合反映了由《全球律师》杂志对美国、欧盟和亚洲不同行业的公司法律资源所作的调研而得出的有关公司法律部门的综合数据。
  作为结果的行业排名从很多方面来讲都是一目了然的。例如:医药和生物技术行业在行业排名中位居第一,因为该行业一般监管非常严格,资本要求高,涉及许多知识产权风险、并且涉及消费产品。排名第二是银行和保险行业,该行业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为该行业的产品基本上都是法律文件。
  按行业类别确定的基础分值从医药和生物技术公司的高分值15分至零售行业的低分值5分。在这个行业分值之间有金融服务行业(包括银行和保险),基础分值为13分;有信息技术(IT)和电子行业,基础分值为12分;能源、公用事业及相关行业的分值为10分,比如电信行业;工程和建筑行业的分值为9分;制造行业企业的分值根据生产货物种类的不同分布在7分到9分之间。
  因为每个行业的法律风险级别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并不完全相同,路伟律师事务所在本类型的分值计算中增加了司法管辖区乘数。例如:总部位于美国的医药公司比位于中国并在中国经营其大部分业务的医药公司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因此,中国医药公司的行业二级分值为15分,而美国医药公司的分值为30分。
  • 组织形式——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在本类型分值区间中分值最高,二级因素分值为20分,而在分值区间的最低端,一个中国国内100%国有独资的企业的分值为1。为什么?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受到非常严格的监管,如果不遵守监管规定,上市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将面临巨额罚款、股东起诉、潜在的刑事诉讼,甚至可能有被摘牌的风险,所有这些风险可能会对公司产生毁灭性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未上市的国有企业几乎没有上述任何风险。其它类型的法律实体——比如:合营企业、未上市的私营企业、在上海、深圳、香港、伦敦、新加坡上市的公司——的相关法律风险级别均根据该类实体在相关司法管辖区中面临的法律风险环境,评分在1至20分之间不等。所有类似实体的评分相同。
  司法管辖区因素对法律实体也起作用。例如:如果一家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了一个子公司,则该子公司将受该外国法律的管辖。根据路伟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另一项调查显示,很多亚洲公司都经历过因不遵守其他国家的环境、劳动和其他相关法律(如,种族和性别歧视,性骚扰等)而产生了法律问题。与上述法律问题相关的风险不局限于实际的行政罚款和法院判决,还包括优惠税收待遇的撤销、公众抗议以及对产品的联合抵制。因此,即使中国企业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的业务很小,法律风险也可能远远高于该子公司实际的投资和收益。因此,在本评分卡上,对于在中国境内、外都设有子公司的集团公司,我们在对境外实体创造收益进行估计的基础上按比例的增加了风险权重。
  • 公司设立地点——公司设立地对其法律风险有重大影响,因为与保持公司的存续、税务等问题相关的许多方面问题都受该实体本国法律的管辖。路伟律师事务所的研究表明,在中国设立的企业的基础分值较低,为2分。司法管辖区基础分值的评估的基础是该相关司法管辖区是否是不发达国家(尽管其实际的法律风险级别可能等同于或低于中国,但因为中国公司可能对该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不够熟悉,因此其分值可能比中国略高)、发展中国家(其分值较高)或发达国家(其最高基础分值为15)。
  • 知识产权—— 一家公司的知识产权二级分值是根据对其使用IT系统、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程度及其研发活动的性质确定的。一家严重依赖知识产权和研发的公司(比如微软),其知识产权次分值远远高于没有什么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的公司(比如中国邮政)。所有中国100强企业都被视为采用了常用的企业资源管理和关键任务执行的信息系统。如果该企业有自主产品、合作产品、商标的被许可和许可行为、享有著作权的资料以及专有技术和专利,会增加其分值。知识产权因素的独特之处在于,不适用司法管辖区乘数。这是由于以下两个原因:第一,知识产权在很多方面受到国际条约规定的保护;第二,在执行力度更强的司法管辖区里,其侵权的风险就更低,反之亦然。因此,我们认为为在本次分析中,司法管辖区与知识产权无关。
  • 采购和销售行为——即使在中国境内经营主要业务的中国公司也会因为在中国境外从事采购或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受到中国境外法律风险环境的影响。从中国境外采购主要原材料和零件的中国企业也可能面临一些法律风险,如:外国供货商破产、外国供货商违反或终止合同、因货物不符合规定而导致延迟、额外费用等。同样,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产品的中国企业也面临着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风险,比如:呆帐、主要客户破产、潜在的反倾销措施、产品责任诉讼、与经销商的争议等。
  与该行为相关的风险级别的确定取决于每个中国100强企业进行采购和销售行为所在境外市场的法律风险级别。如果购买-销售行为发生在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时,分值最高,而购买-销售行为发生在不发达国家时,分值最低。
  本研究使用资料仅是可公开获得的信息,因此有些参考数据可能不完整或不完全准确。另外,就某些相关因素的重要性和权重进行衡量时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推定。本报告中的分值仅为中国公司与其它公司的法律风险环境进行对比提供一个概括性的描述。
  二 研究结果摘要
  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活动的主要结果如下:
  • 评分的分值从最高的97分(联想集团,考虑因素包括其收购IBM 的PC业务)到最低的16分(中国邮政)。
  • 大部分中国100强企业的分值都集中在33分到51分这个范围内。
  • 中国100强企业评分的中间值为42分。
  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最高的5家企业如下:
  1. 联想(Lenovo) 97
  2. TCL 93
  3. 海尔(Haier) 81
  4. 中海油(CNOOC) 71
  5. 中粮集团(COFCO) 68
  在本文附件1中,中国100强企业的按照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每一企业的排名体现出其所面临的相应法律风险。
  财富100强企业评分活动结果如下:
  • 评分的分值从最高的150分(微软集团)到最低的60分(艾伯森)。
  • 大部分财富100强企业的法律风险评分都集中在95分到123分这个范围内。
  • 财富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的中间值为100分。
  财富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的前五名如下:
  1. 微软(Microsoft) 150
  2. 惠普(Hewlett-Packard) 142
  3. 华特迪士尼(Walt Disney) 135
  4. 洛克希德•马丁(Lockheed Martin) 130
  5. 思科(Cisco Systems) 130
  附件2列出了在法律风险评分研究中,中国100强的前5名和财富100强的前5名企业各自的主要评分因素。
  三 中国100强评分卡结果分析
  正如当初所预料,中国100强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分值区间跨度很大,从最低的16分到最高的97分。这与对中国企业的观察结果相一致。
  一些处于最后四分之一组的中国企业仍与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变前的国有企业非常相似。这些企业的共同特点是国有独资,未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上市,不属于高风险行业范畴,经营的主要业务都是在中国境内,并且对知识产权的依赖性非常低。
  相比较而言,前四分之一组中的企业通常是在境外上市,属于高风险行业范畴,需从外国供货商(或外国供货商的中国子公司)采购重要的设备、零件和原材料,和/或对知识产权的依赖性非常高。
  当然,每个企业有自己独特的法律风险,加上不同因素的组合即会出现总评分相同的结果。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并不与其收入直接对应,实际上,在法律风险评分卡居前列的5个企业中没有任何一家在中国100强的排名中位于前14名,该名单上的前两名在中国100强排名里只分列第39和第43位。同样,在我们的法律风险评分卡的最后四分之一组内的3家企业位于中国100强排名的前四分之一组中。意识到法律风险评分不会随着企业收入或利润的增加而上升很重要,因为评分所采取的是以与企业收入成比例的相应的等级评定方法。
  1 中国100强企业与财富100强对比
  中国100强法律风险的中间值——42分——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基准点——美国的分值是100分(正如财富100强法律风险评分卡的结果所显示的一样)、欧盟的分值是70分——与发展中国家的基准点持平。然而,个别中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的评分与财富100强的部分企业一样高,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更高。这并不奇怪,因为这些企业实际上就是总部设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因此它们具有许多外国跨国公司的特征。
  有一个例子需要提到。联想97分的评分只处于美国公司的中游,略超过欧盟企业的平均值。97分的评分是因公司收购IBM的个人电脑业务、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以及严重依赖知识产权引起的。联想法律风险评分比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都高,主要是因为给IT/电子行业评估的分值比较高以及联想对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依赖性较高。但是联想法律风险评分仍比IBM低近30分,因为联想仍将在中国经营其大部分业务,而中国的法律风险环境基础评分相对较低。
  高分值并不意味着公司即将发生厄运,它也不一定就必须(或可能)降低该分值。你只需从法律风险分值的角度来看待这些财富100强公司。微软、惠普、华特迪斯尼、洛克希德•马丁、思科的评分都在130分或以上,但它们仍保持着兴旺的业务和一流的国际声誉。一些最成功的公司也面临很高的法律风险级别。在这一方面,中国100强企业与财富100强企业的情况是一致的。联想、TCL、海尔和中海油是调查中评分值最高的4家公司,同时它们也都跻身“亚洲华尔街日报——财经2005年中国顶尖企业排名”的10强之列。
  2 中国企业的资源配置与其面临的法律风险不相符
  正如企业面临的其他商业和经营风险一样,法律风险只能减少而不能完全消除。需要指出,只要法律风险的管理措施与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环境不成比例,企业所实际面临的法律风险就可能加剧。而如果在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方面投入相应的资源,则有利于将法律风险减轻至可以控制的水平。
  根据国际最佳做法,企业应采取预防性法律措施来应对其法律风险环境。企业分配给上述预防性法律措施的资源应与面临的风险成正比。如上所述,如果企业法律风险评分为100分,则企业支出的总法律风险费用应占企业总收入的1.00%(或100个基点)。这正是对财富100强企业所作调查得出的结果。(见图二)
  尽管本评估项目并未对中国100强采取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进行评估,但根据路伟律师事务所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此前一起进行的调研所收集到的120份答卷显示,中国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及相关行动上的平均花费仅占总收入的0.02%,相对应折合成法律风险评分仅为2分,而实际的法律风险评分的中间值为42分。这说明中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环境变化非常迅速,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该风险变化的认识则相对滞后。
  因为中国企业与同它们具有相似的风险级别的外国竞争者相比,对法律风险预防投入的资源很少,所以中国企业实际上面临着遭受更大损失的风险。在特定情况下,比如未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其不利后果可能非常严重,也许会导致数十亿美元的市值损失。
  3 中国企业管理主要法律风险的机遇
  我们既然已经发现了问题,就要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按照国际最佳做法,中国企业需要加强他们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首先要做到以下几点(见图三):
  • 评估其业务相关的法律风险环境
  • 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管理战略
  • 建立法律风险防范/降低相关制度和做法
  • 进行有效培训,使员工理解并实施上述制度
  • 建立独立的审查职能部门来确保员工实际遵守了相关制度
  为了实施上述工作,您需要具备充足的内部和外部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其它法律资源。公司的法律部是法律防御系统的心脏。您需要一个有力、健康的法律部。一旦综合实施这些措施,就会在企业和法律风险环境间创造出一道保护性屏障。
  那么中国企业首先应该做什么呢?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在近期内会给公司带来的最大的正面影响是什么?
  每个公司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决于公司特定的法律风险环境,但是许多中国企业通常都会针对以下方面采取措施:
  • 公司治理•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
  公司治理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应优先考虑的问题之一应是公司治理和对监管法律的遵守。尤其对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来说,由于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造成损失的风险通常是极具破坏性的。
  根据已公布的报告,如果一个公司因违规被证券交易委员会调查,市价总值的平均下滑幅度是30亿美元。这是恶性循环的典型例子。违规招致被调查,而调查又会降低投资者信心,从而造成股票价值的狂跌。
  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为遵守索克斯法案和美国证监会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首先平均要支出470万美元来建立相应的合规制度;此后,为继续遵守监管规定,每年还需花费150万美元。遵守法律法规投入虽然不菲,但总比违规带来的负面影响要好得多。
  良好的公司治理不仅可以避免负面风险,而且还能创造正面收益。这对公司所有利益主体来说都是有利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注意力可能主要集中在如何避免个人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负面风险方面。但是对于作为股东来说,它可能更重视通过良好的公司治理来提高公司市价总值的机会,以便其能够获得更高收益。
  良好的公司治理价值有多大?根据里昂证券亚洲分部对新兴市场公司的公司治理方法的研究,公司治理体系最好的公司获得的市场回报最大,股票价格更高。位于该研究报告前四分之一组的公司的股票价格在3年期的时间内优势非常明显,在5年期的时间内的优势则更加突出。(见图五)
  据观察,中国上市公司与其他同行业公司相比,因为公司治理的因素,通常市值较低,但这既是风险,也是机遇。就像违规会给市价总值带来数十亿的损失,良好的公司治理对股东来说也价值数十亿美元。
  合同管理 第二个机遇是合同管理。尽管大家通常设计合同管理时会将重点放在减少不利风险,但良好的合同管理通常反过来会带来正面收益。
  据保守估计,路伟律师事务所预计中国一个电信经营者仅仅通过改进其采购合同管理方式,5年内在节省成本并获得额外收入方面可创造70亿人民币的价值。其他竞争性行业的公司也可通过改进合同管理来创造良好效益(但可能没有该例效果如此显著)。
  在集团公司内部实施集中采购合同的管理方法的另一个隐性收益就是加强控制。通过集中采购,在很多情况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增强总部对集团子公司商业经营主要方面的控制权。
  由于集团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要对整个集团的财务绩效负责,在未来的数年里管理职权的集中化将成为中国公司的一个主要发展趋势。合同管理的集中化是促进这一不可避免的趋势的一种方式。
  知识产权 我们前面所列的第三个高价值法律风险管理项目是知识产权管理。对许多外国公司而言,法律事务管理策略包括通过系统性获取专利性发明创造知识产权和完成相关注册和备案。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外国公司越来越重视这种知识产权价值创造(参见图七)。
  中国企业应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审查。该知识产权审查应包括:知识产权资产管理、被许可和许可技术、研发阶段的知识产权开展保护、保密措施、实施知识产权权利的策略、防范知识产权侵权索赔的策略。
  知识产权管理还为的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虚拟团队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大多数中国集团公司的法律部门管理都比较松散。集团公司每个子公司的法律顾问实际上都是单独运作。每个子公司都面临着同样的法律事务管理资源短缺的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个特殊的领域,要求特殊的技能。一个子公司的知识产权问题就是整个集团的知识产权问题,因此恰当、统一地管理知识产权非常重要。
  较短期的解决方案就是成立一个由集团公司各子公司的法律专业人士组成的虚拟团队。该核心团队的成员都可能是知识产权专家。企业内部的虚拟团队也可以得到外聘专家的支持。
  这一方案最大化利用了现存的有限资源,同时也为所有子公司面临的普遍问题提供了统一的解决方案。但同样,由于这些虚拟团队在总部人员的领导和指示下建立了联系更为紧密的跨公司的团队,因此该方法另一个间接的好处就是增强了总部的管理控制力度。
  4 预测与结论
  尽管本评分卡仅针对中国100强企业,然而所采取的评估原则适用于所有中国企业。中国100强之外还有许多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评分与附件名单中的前四分之一组一样高。
  另外,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趋势的不断增强,中国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评分的总的中间值会不断增加,路伟律师事务所预测中国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评分的总的中间值每年应上升2-3分,因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在境外上市并在中国境外获得更多的业务和资产。10年之后,这将把中国100强企业的评分中间值推至接近欧盟的水平。
  路伟律师事务所还预测,除非中国企业主动制定并实施完备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在此后的若干年内,若干大型中国企业将经受法律风险因素带来的经济损失和其他不利后果。在一些情况下,还可能会对这些中国企业造成致命或接近致命的打击,就像安然公司(Enron)、世通公司(Worldcom)、帕玛拉特(Parmalat)、安达信(Arthur Andersen)等一样。
  这些风险的预警信号已经很明显了。现在正是中国企业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法律风险预防性措施的时候。否则,就像等海啸发生以后才建立预警系统一样,只能是事后补救。
  附件1
  中国100强法律风险评分排序
  附件 2
  举例说明法律风险因素的组合
  中国企业法律风险典型案例简析
  报告人 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
  整理人 江 山
  中国人寿在美国被投资者集体诉讼案
  2003年1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同时在纽约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募集资金达到34亿美元,成为当年全球最大的股票上市。
  但是,成功上市的喜悦还未散去,2004年1月30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公布了2003年度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披露,中国人寿的前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涉嫌各类违规资金约54亿元人民币。
  上述审计信息公布后,中国人寿在香港和纽约的股价发生大幅振荡,一些国际投资银行也纷纷宣布调低对中国人寿的评级。在此种状况下,中国人寿发言人于2004年2月2日在香港对此次“审计风波”做出了口头澄清。2004年2月4日,中国人寿发布澄清公告称,国家审计署所审计的是中国人寿的前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上市公司中国人寿无关。
  2004年3月16日,由美国投资者聘请的代理律师事务所Milberg Weiss宣布,其拟代理投资者对中国人寿提起集体诉讼,称中国人寿及其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中国人寿募股期间没有披露以下不利事实:
  1)其母公司中国人寿集团涉嫌6.52亿美元的巨额财务欺诈;2)在IPO时,中国国家审计署已经完成了审计,并且马上就要公布对其母公司不利的审计发现;3)其母公司存在非法代理、超额退保、挪用资金和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行为:4)其母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当在中国人寿的股价中有所体现,毕竟三分之二的涉案人员是中国人寿原先的董事或者高级经理。据报道,现在已经有超过16起针对中国人寿的集团诉讼提交法院。
  中国人寿对以上起诉坚决不予认同,表示“提起的诉讼没有任何依据”,并称将进行“强烈抗辩”。中国人寿一再强调,审计所涉及事项均只与中国人寿集团有关,而与上市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此外,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美国证监会(SEC)已经于2004年12月底开始了对中国人寿的IPO进行正式调查。
  目前,上述案件的诉讼程序仍在进行之中。据中国媒体报道,中国人寿集团已经向中国政府缴纳了税金和罚金总计约6749万元人民币。
  中国人寿案件集中反映了国内企业在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同时,必须尊重并遵守市场规则和当地监管规定,否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在本案中,中国人寿抗辩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上市公司与出问题的中国人寿集团无关,二者之间已经做出了相应的责任安排。但是,美国证券法律法规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多如牛毛的的上市规则的核心之一就是确保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了实现对投资者的保护,法律甚至不惜要求上市公司承担繁重的披露和合规义务。故意或过失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都可能遭到来自监管部门严厉的处罚。更为严重的是,市场和投资者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当行为做出激烈反应,如股东集团诉讼和股价下跌,给上市公司造成更大损失。根据美国的相关法律(包括近期的索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违反相关的监管规定甚至有可能使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面临牢狱之灾。
  但是由于长期囿于国内宽松的监管环境,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过程中关于信息披露既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又缺乏相关的经验。很多中国公司在上市之前进行重组,将优良资产纳入上市公司而将非经营性资产留给集团公司或原来的公司。这些公司的违规行为是否应该构成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从而应该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法律部门应当征询熟悉美国证券监管的专业人员的意见判定,避免上市公司遭受来自监管部门的处罚。
  为了有效降低监管合规方面的法律风险,在海外上市或者以其它方式进入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监管合规风险防范措施,尽量在风险发生之前将其化解。建议采取的措施包括在公司内部设立专门的负责监管合规的部门或人员,对外负责对监管部门的立法、执法行为和监管意见进行参与和应答,对内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公司相应的监管合规制度并协调公司集团各成员的监管合规行为。同时,公司还应当强化对公司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合规意识和最佳做法的培训活动。
  华为——思科知识产权诉讼案评述
  2003年1月23日,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庭正式对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美国分公司软件和专利侵权提起诉讼,从而揭开了被世人称为“中美IT知识产权第一大案”的序幕。世界最大的网络及电信设备制造商思科据称自成立后,从未起诉过任何人,但其第一次起诉就瞄准了中国通信产品制造业最强大的民族企业华为公司。一方是年营业额近200亿美元全球最大的网络及电信设备制造商;另一方是中国2002年度电子百强第7位、2001年销售额达220亿元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一时间,中美两大巨人剑拔弩张。
  在向法庭提交的一份77页的起诉书中,思科指控华为盗用了其路由器操作系统源代码、该操作系统的用户操作界面、用户手册、技术文档以及五项与思科路由协议相关的专利技术。思科甚至声称在华为的软件中发现了只有在本公司软件中才存在的缺陷。思科提出了巨额的赔偿要求。这也使思科诉华为知识产权侵权案成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遭遇的最大的一起诉讼。
  面对思科的指控,华为迅速做出反应,先是发表声明,表明自己不存在侵犯思科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且向业界宣示自己是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得最好的公司,公司产品是投入巨资研发出来的。然后,华为停止在美国出售被思科系统指控的产品,将这部分产品资料从其美国网站上撤除,回收在美国售出的此类产品。然而华为主动从美国撤出产品的举动,却被一些市场分析人员认为是其侵权的证据。
  这是一场全方位考验两家公司资源与能力的战斗,在媒体、客户、合作伙伴、政府资源、技术实力、法律武器组成的数个链条上,战斗全面开始了。华为以攻击思科利用“私有协议”搞垄断为策略进行反击,并请第三方专家对思科IOS和华为的VRP平台新旧两个版本进行了对比分析。分析的结果是华为VRP旧平台中仅有1.9%与思科的私有协议有关。3COM公司CEO也出庭作证表示,华为的技术和实力是值得信赖的。
  在双方反复举证,并进行过两次听证会后,6月7日,法庭驳回了思科申请下令禁售华为产品等请求,拒绝了思科提出的禁止华为使用与思科操作软件类似的命令行程序。但又颁布了有限禁令:即华为停止使用有争议的路由器软件源代码、操作界面及在线帮助文件等。2003年10月1日,双方律师对源代码的比对工作结束,这是诉讼真正的转折。10月2日,思科与华为达成初步和解协议。2004年7月末,双方达成最终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没有公开。
  思科与华为的诉讼案最终以和解告终。虽然思科发起这起诉讼有其独特的市场和战略考虑,但是对于进入国际市场的中国企业来说非常具有代表性,即中国企业作为市场中的后来者不可避免的会利用既有的技术水平,而市场中的大型跨国公司可能会利用其对知识产权的严密保护来阻碍中国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国际化进程,并且有可能给中国企业带来巨大的实际损失。
  在本案中,虽然华为可能没有向思科进行赔偿,但是现在退出整个美国市场对于刚刚开始国际化布局的华为来说不啻于当头一棒。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跨国公司已经将其知识产权系统保护的触角已经伸向了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性可能使国内企业足不出户就可能遭到他人知识产权侵权的指控。华为和其它众多的案例给中国企业一个深深的警示--必须要对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系统性的管理,避免公司遭受损失。
  因此中国企业需要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对于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及时采取措施对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风险进行系统化管理,建立一整套相关制度规程并由专门的人员来负责监督执行,如注意知识产权的获取、确保研发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定期对既有和周边知识产权进行审查、采取保护性注册措施等等。
  从另一方面讲,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如果管理得当可以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收益,如公司可以将自己知识产权进行许可或转让给他人来收取许可费,这种做法已经成为美国一些大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通过知识产权系统管理还可以保护、巩固自己的技术优势,从而取得更高的收益等。
  长虹-APEX贸易纠纷案件评述
  中国最大的彩电厂家四川长虹集团(下称长虹)与美国具有华人背景的APEX Digital(下称APEX)的“贸易欺诈案”曝光后,1月7日,四川长虹发布公告称,目前账面上仍有46750万美元欠款未能收回。四川长虹第三季季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132.15亿元人民币,这4.6亿美元相当于净资产的近30%。
  从媒体的报道中,我们可以大致了解长虹-APEX之间争议的一些细节。长虹与APEX合作向美国出口彩电始于2001年,其中包括由APEX从长虹购买彩电,贴上APEX的品牌后卖给沃尔玛、Best Buy等零售商。从2000年开始出口到现在,长虹总的出口额也就24亿多美元,而在与APEX合作以后的2002年,长虹的出口额达7.6亿美元,其中APEX就占了近7亿美元;2003年长虹达8亿美元左右,APEX占6亿美元。
  2002年3月26日,长虹2002年年报显示,四川长虹在主业收入比上年减少12亿元的情形下,应收款增加10.6亿元,比上年应收款增加了58.2%。2004年3月23日,长虹2003年年度报告披露,截至2003年年末,公司应收账款49.85亿元人民币,其中来自美国APEX公司的应收款为44.46亿元。
  尽管2003年底,长虹总部就专门派出高层去美国与APEX和季龙粉就应收账款问题进行交涉,但在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初长虹却又发了3000多万美元的货给APEX。其后长虹又多次邀请APEX董事局主席季龙粉面谈解决但都被季以种种理由推掉。
  2004年12月14日,长虹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起诉APEX。在起诉书中,长虹称APEX公司2003年初开了大约7000万美元的空头支票。两家公司在该年10月末曾达成一个解决计划,其中APEX以在洛杉矶附近Compton的20万平方英尺仓库、商标和版权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还款担保。APEX未能履行最初两笔总计1.5亿美元款项的支付,导致长虹提起法律诉讼。
  2005年1月4日,APEX向美国洛杉矶法庭提交一份文件,证明其在2003年间已向四川长虹支付了总额近3.5亿美元的款项及其董事长季龙粉2004年10月份在中国被拘留的消息。同日,长虹查账小组进驻APEX。
  2005年1月4日,长虹获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综合授信30亿元人民币,以帮助长虹缓解困难局面。
  像长虹这样走出国门进行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面临着各种风险,包括商务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等。由于大多数中国企业都不太了解外国市场,因此经常需要通过一些当地的经销商。如果中国企业在某一国家的所有或大多数销售活动都通过一家经销商进行,则这家经销商如果出现财务或法律问题,可能给销售企业带来风险。
  此外,对于在国外的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也要事先进行了解,以判断是否可能给本企业造成威胁。从法律角度来看,销售合同最关键的法律风险就是付款。作为销售方可以根据交易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来控制对方不付款的法律风险,如签署信用证、保留货物所有权、寄售、价款担保、保证、现金担保、货物自主回收权、中止履行、强制履行、有效的争议解决手段等等。针对销售活动所在国或地区的不同,中国企业应当与熟悉当地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的法律顾问紧密配合,在合同中做出相应规定,将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
  为了更好的确定并控制上述可能发生的风险,国际最佳做法是企业事先制定完备的合同管理制度。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制定一套常用的合同范本,确定常见的法律风险种类并规定相应的合同条款加以管理。公司法律部门应当更多的参与甚至主导合同管理的整个过程,包括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资信调查、合同谈判、起草、修订、签署、履行以及事后审查等。为此,公司应当订立相应的流程和指南,规定法律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企业在某些重大问题上的风险承受级别(底线条款)以及企业合同审批的流程。
  长虹的教训给所有的中国企业敲响了警钟。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企业与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来说是事半功倍的事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作者: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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