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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2/8 13:31:00

(一)什么是技术
  尽管人们在阐述国际技术转让时,可能对技术这个概念有些不同理解,但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对技术所下的定义,现在已为人们所普遍接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77年所出版的《发展中国家许可贸易指南》对技术下的定义是:尼关于制造产品、实施工艺流程、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即为技术,而无论该知识是否体现为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植物新品种,或者是否反映在技术信息或技能技巧中,以及抑或是否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建立、维持或管理工商企业所提供的服务或协助中。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则将技术定义为:在生产的全部过程(即从产品的到产品的销售)中所应用的知识.就以上两者比较而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技术的定义似更可取,因此也就为更多的人所接受.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技术的上述定义略嫌烦琐。所以,在不影响其本义的前提下,可以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技术的定义简化为:尼关于制造产品、实施工艺流程或服务的系统知识,即为技术。
  技术有如下特点:
  1.技术是系统知识。作为技术的知识必须具备系统性。这里的“系统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作为一定的技术的内部的各个成分,必须是相互关联的;其二是作为一定的技术的知识必须是一个整体。
  2.技术是与生产相关的知识。作为技术的知识必须是与生产相关联的。这里的“生产”是广泛意义上的生产,包括产品的制造、工艺流程的实施和服务的提供。一种知识虽然具有系统性,但若它不与生产相关联,那么它就不能成为技术.
  3.技术是无形财产。作为技术的知识是一种无形财产,其中凝结了人类的一般劳动,具有价值。正因为技术是一种无形财产,所以,对技术可以而且应当以保护财产权的方法进行法律保护。
  4.技术具有商品属性。作为技术的知识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便具有商品属性,因此技术可以通过商品交换在市场上流通,而这种流通必须遵循规范商品市场行为的法律规则。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技术作如下不同的主要分类:
  1.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根据技术是否向社会公开,可以把技术分为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前者是指向社会公开的技术,如发表于各种大众传媒上的技术信息;后者是指不向社会公开的技术,如专有技术(Know-how)。在公开技术中,又可以分为无条件的公开技术和有条件的公开技术——前者即如上倒,后者如专利技术。
  2.公有技术和私有技术。根据技术产权的归属不同,把技术分为公有技术和私有技术——前者是指其产权归属整个社会公众的技术,亦可称之为“公共技术”;后者是指其产权归属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技术。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公有技术并不等于公开技术,因为公开技术中的专利技术等并不是公有技术。同样,私有技术也并非只能是秘密技术,因为专利技术同时也是公开技术。
  3.工业化技术和实验室技术。根据技术是否已经为规模生产的采用,可以把技术分工业化技术和实验室技术——前者是指业已为规模生产所采用的技术;后者则是指尚未被规模生产所采用、尚为试验性的或仅为小批量生产所采用的技术。
  (二)何谓“转让”
  技术转让中的“转让”究竟为何意义?学者们对此所见不尽相同。有的学者对transfer一词在中国被译作“转让”而非“转移”颇不以为然,实则大可不必。既然在现实中“转让”已成为transfer的通译,采用它就是十分正常的。也有的学者认为,技术转让中所转让的,只能是技术的使用权,而非其所有权。这也未免失于偏颇。因为在实际上,虽然在多数场合,技术转让确是转让技术的使用权,但在少数场合,转让技术所有权的情形也是存在的。
  概言之,应当认为,技术转让中的“转让”,系指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由一人转移至其他人的过程。
  技术转让可以是无偿的,如以技术援助形式所进行的技术转让。技术转让也可以是有偿的,如大量的通过许可合同所进行的国际技术转让。除非特别提及,在本章中,技术转让仅指有偿的技术转让。有偿的技术转让亦称商业性技术转让。相应地,无偿技术转让也称非商业性技术转让。
  (三)技术转让的国际性
  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一定的技术转让是否具有国际性呢?换言之,什么样的技术转让才是国际技术转让呢?
  每个国家的法律以及每个国际性的法律文件,都可以规定其认为适当的用以确定技术转让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因此,在具体研究某一特定的关于国际技术转让的国内法律或国际法律文件时,必须对其所规定的用以确定技术转让的国际性的标准,进行具体的考察.不过,从实际情况上看,确定技术转让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是:
  1.技术跨越国境,由技术供方转移至技术受方;
  2.其住所或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内的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之间的技术转让;
  3.具有不同国籍的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之间的技术转让;
  4.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的住所或营业地虽在同一国内,或者,虽然它们具有同一国家的国籍,但其中的一方是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受外国公司、企业以其他方式控制的公司、企业之间的”技术转让。
  综上所述,国际技术转让是指以技术供方和技术受方为主体,以技术的使用权或所有权为客体,并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国际性标准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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