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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许可合同的主要种类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2/9 11:36:00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不同的分类。
  (一)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属性,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专利技术许可合同.即许可方将其已获专利的或享有转让权的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转让给被许可方,被许可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向许可方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资的协议。
  2.版权技术许可合同。即许可方将其已获版权的或享有转让权的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转让给被许可方,被许可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向许可方支付版权技术使用费的协议。
  3.专有技术许可合同。即许可方将其专有技术的使用权或其所享有的可转让的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转让给被许可方,被许可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向许可方支付专有技术使用费的协议。
  (二)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是单一属性的技术,还是多种属性的技术,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单一属性技术许可合同。即许可方所转让的仅是单一属性技术,被许可方仅为其所取得的单一属性技术的使用权,向许可方支付技术使用费的协议。这里,作为单一属性技术许可合同客体的技术,可以分别是专利技术、版权技术或专有技术。但是,这些种类的技术不能同时作为同一单一属性技术许可合同的客体。
  2.多种属性技术许可合同。即许可方所转让的是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属性的技术,被许可方要为其所取得的各种属性的技术使用权,向许可方支付技术使用资的协议。常见的多种属性技术许可合同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合同。
  (三)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是否附带商标的转让,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不附带商标转让的许可合同。即许可方仅向被许可方转让技术,而不转让商标,被许可方仅就其所取得的技术使用权,向许可方支付技术使用费的协议。
  2.附带商标转让的许可合同。即许可方不仅向被许可方转让技术,而且还转让商标,被许可方要为其所取得的技术和商标的使用权,向许可方支付使用费的协议。
  (四)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使用权大小,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独占许可合同(exclusivelicencecontract)。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独占使用权,许可方承诺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而且许可方自己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也不得使用同
  样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协议。
  2.排他许可合同(solelicencecontract)。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排他使用权,许可方承诺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但许可方自己则仍有权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协议。
  3普通许可合同(simplelicencecontract,亦称nonexclusivelicencecontract)。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被许可方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普遍使用权,但许可方在此地域和期限内仍有权:(l)自己使用同样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2)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的协议。
  (五)按照国际许可合同的被许可方是否具有分许可权,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无分许可权的许可合同。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被许可方仅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使用权,但被许可方无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的协议。
  2.有分许可权的许可合同。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被许可方不仅从许可方取得对所转让的技术使用权,而且被许可方还有权将其所得到的技术使用权再向第三方转让的协议。这里,分许可权的设定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
  (六)按照国际许可合同项下的技术转让是单向的,还是双向的,可以将国际许可合同作以下分类:
  1.单向许可合同。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是有义务向对方转让技术的许可方,而另一方当事人是有义务向许可方支付技术使用费的被许可方;双方当事人不能同时既是许可方,又是被许可方的协议。
  2.交叉(或称“互相”、“双向”)许可合同。即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相互向对方转让技术,并互为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协议。此种国际许可合同在实践上所见不多,因为通常只是在有特殊关税的当事人之间,才能达成此种许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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