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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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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许可合同范围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12/9 11:36:00 |
亦称“合同对象”、“合同标的”或“合同项目”等,是指国际技术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及其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合同范围部分,是整个国际许可合同的基础。当事人之间在国际许可合同项下的一切其他权利和义务,都是派生于合同范围的。 合同范围部分通常由若干合同条款和若干合同附件相成,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下述各项: (一)技术内容和范围 1.关于合同项下技术内容和范围的基本规定 一般地,这是通过明确规定被转让的技术的名称、合同产品名称、合同产品系列标志、品种、型号、规格等事项,来加以规定的。具体地,对技术内容的规定往往是在合同正文的条款中作概括性的规定,并由相应的合同附件加以详细的说明性规定。 2.关于技术、技术的使用和合同产品性能指标的规定 在合同范围部分中,为了进一步说明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还要对技术的性能指标、技术的使用所需配套的条件(如原材料和能源的要求和消耗等)、使用技术的生产效果(如生产能力、规模和成品率等),以及合同产品的性能指标(如功率、光洁度:某种元素的百分含量等)加以规定.通常,这些内容主要是规定在有关的合同附件中的。 3.技术资料的范围 技术资料是技术存在的主要形式。技术资料由许可方转交被许可方,往往是许可合同(特别是专有技术许可合同)项下技术转移的重要途径。因此,在技术内容和范围部分中,必须把关于技术资料的以下各项规定清楚: (l)技术资料的具体形式(数据、文件、图纸、设计、公式、计等方法、配方、生产工艺、操作规程、检测方法,等等)、要求(使用的文字和度量衡等)和份数等。 (2)在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包括专利技术或版权技术的情况下,应当把专利技术或版权技术的件数、名称、专利或版权取得的时间、批准或登记机关、专利号或版机号、保护期限、保护范围、保护的国家或地区逐一列清。 (3)在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附带商标转让的情况下,应当把商标的具体状况(如注册机关、注册日期、注册号、有效期限、保护国家或地区等)加以明确表述。 4.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 如果合同项下的技术转让是包括技术服务或技术培训的,那么,在技术内容和范围部分中,必须将技术服务或技术培训的具体内容明确地规定下来。在这方面,一般应当把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的时间、地点、人次/日或期限、费用及其承担、对许可方负责技术服务或技术培训的人员要求,以及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标准等事项规定清楚。 (二)技术权利的内容和范围 在合同范围部分中,除规定技术内容和范围事项外,还必须对技术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加以规定。对任何一个国际许可合同,关于技术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的规定都是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一般地,技术权利的内容和范围部分中主要包括对以下事项的规定: 1.技术权利的内容 即规定在许可合同项下,许可方向被许可方转让的技术权利的具体内容.国际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权利,是技术使用权。对于技术使用权,在合同条款中的一般表述为“使用依合同所转让的技术制造和销售产品的权利”。此外,在规定技术权利的内容时,还应当把产品销售权中是否包括产品出口仅规定清楚。 2.技术权利的地域范围 即规定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权利的地域范围。技术权利的地域范围通常是一个或若干个国家或地区。被许可方仅在技术权利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权利。 3.技术权利的性质 即规定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权利在其地域范围内和合同期限内是否具有独占性,或者排他性,抑或仅是技术权利普通许可。 4.是否包括分许可权 即规定许可合同项下所转让的技术权利中是否包括分许可权。 分许可权可以是无条件的,也可以是有条件的。如果当事人双方采取有条件的分许可权,就应当在合同中将有关的条件逐一规定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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