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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律文书  
仲裁保全申请书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5 12:22:00

仲裁保全申请书
【制作依据】
   仲裁保全申请书,是指仲裁一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请求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仲裁裁决能够顺利执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
    一、申请仲裁保全的条件和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和财产保全的范围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仲裁程序中,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能依职权裁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财产保全案件必须为给付之请求。例如请求返还金钱或物品;请求赔偿由于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如果属于单纯的确认或者变更某种法律关系之请求,不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2.必须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生效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出于恶意,准备实施或者正在实施某种行为,将使生效裁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如当事人一方擅自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挥霍、出卖、毁损、转移、隐匿;客观上的原因,即受自然界客观条件的影响和限制,非人的主观意志所为之。如风雨的侵蚀、气温的变化,时效的期限等,使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变质、腐烂,像鲜活品、医药、化工原料等,丧失了其使用价值,即使裁决一方当事人享有所有权,也失去了实际意义。因此,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将上述物品变卖后保存其价款,供生效裁决执行,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提出。即仲裁庭受理案件后,作出裁决前,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否则,再申请财产保全将无意义。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仲裁财产保全的范围与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相一致。
    财产保全的范围是与财产保全的目的紧密相关的,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范围过窄,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充分保护,而范围过宽,则又会使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人民法院应严格执法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即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权利请求或仲裁请求的基本大致相等,不得超出权利请求或仲裁请求的标的物的金额;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视为申请人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保全,例如申请人请求对某一房屋进行保全,这一房屋即可成为保全的范围又是保全的对象。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即指保全的财物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案件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如债权债务纠纷中的金钱,或者与债权债务有牵连的债务人的其他物品、商品、原材料等。
    财产保全的范围与财产保全对象不是同一个内容。所谓财产保全对象,即指能够成为执行标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如金钱、物品等。
    实践中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不仅应依法确定财产保全的范围,而且在确定财产保全对象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财产保全的对象必须是依法能够自由流通的财物和金钱、外币以及依法允许公民收藏的某些文物。至于其他限制流通物如国家专有财产、受管制物品、土地,迷信用品以及公民不得拥有的文物等,不能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2.扣押的对象应宜于控制和变卖、拍卖。对于在当地不能即时变卖、拍卖或不易控制的财物不宜作为保全对象,以免影响生效裁决的执行和执法的严肃性。
    3.遵守特别规定。如对于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和连队帐户上的存款,原则上不得采取保全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上的其他存款除外。
    4.经营权、专利权等无形的财产权利,随着有关无形财产制度的建立和合作,经营权、专利权等无形的财产权利也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但应具体情况具体区别对待。
    三、财产保全措施和程序
    (一)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清点后,予以登记造册、粘贴封条、就地封存,被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和使用。查封措施主要适用于不动产财产。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财物就地扣押或异地扣押保存,在扣押期限内被申请人或有关单位及个人不得就扣押财产进行处分和动用,此种措施既可以适用于小件贵重物品、有关证照,也可以对船舶、飞机和车辆适用。
    3.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限制被申请人支取或处分其帐户内的款项。依法被冻结的存款,任何人不得动用。冻结的期限为6个月,如有特殊原因人民法院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到期前向冻结单位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来办的,视为解除冻结措施。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上述三项措施以外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这是一项弹性规定。如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申请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如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的,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清偿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又如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对这类物品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变卖后保存价款。
    人民法院采取以上保全措施时,应根据具体案件决定采用何种措施,但在采用保全措施时均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滥用职权。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是:
    1.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请求财产保全的,只能向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得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提出申请的时间,只能在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件后尚未作出裁决前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这一点与诉讼保全不同,诉讼保全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保全,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而仲裁保全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保全。诉讼保全当事人应直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申请,而仲裁保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保全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在时间上既可以在起诉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也可以在诉讼开始后法院作出裁判前申请保全。而仲裁财产保全只能在仲裁受理后申请,仲裁受理前不得申请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要记明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价额及其所在地以及申请保全的理由。
    2.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3.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担保,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担保的,即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既包括保证人的保证又包括实物担保。保证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自身的名誉和资产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物的担保指,是被申请人提供一定的金钱和实物为担保物。所谓责令,即必须提供担保,带有强制性质,不提供担保,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人可以不必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哪一类案件需要担保,应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这是法院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
    4.裁定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尽快作出裁定,具体时间由人民法院酌情而定。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复议申请法院应及时审查,保全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撤销原裁定。
    5.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一经作出即应立即交付执行。这样,才能防止有关财产流失和转移,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生效裁决付诸实现。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庭进行。
【文书样式】
仲裁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向贵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书证        件;
    2.物证        件;
    3.证人        住        。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仲裁保全申请书”。
    二、正文
    1.首先写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写明纠纷性质及起诉时间。表述为“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因    纠纷,于  年  月  日向贵会申请仲裁。”
    3.写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表述为:“被申请人有损毁(或隐匿、挥霍)诉讼争执标的物的可能(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为此申请给予实施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如下:”
    4.事实和理由。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应当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何发生纠纷,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标的物名称、数量;其次写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因,如申请人有损毁诉争标的物的可能等。着重写明必须实施财产保全所根据的事实。即被申请人有何种分散、转移争执的标的物的行为。最后写明被申请人对争执的标的物是正在准备出卖、损毁、转移,还是隐匿,抑或是对其现有的资财故意大肆进行挥霍浪费。
    对所提出的上述事实,举出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明它是客观实际存在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论证理由,主要是阐明如果不实施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今后的裁决势必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如果被申请人的挥霍浪费等行为,只影响其财产的很小一部分,不足以影响今后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则不必申请实施财产保全。
    5.请求目的
    根据前述事实和理由,写明具体、明确的请求目的。即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何项财产实施财产保全,以及采取何种方法(如查封、扣押、冻结等)实施财产保全。同时表示自己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提供何种担保。
    三、尾部
    1.写明致送机关名称,分二行写“此致”、“    仲裁委员会”。
    2.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3.注明具状的日期。
    4.附项。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物证的名称及件数。
    (2)书证的名称及件数。
    (3)证人名称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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