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文书 | 刑事诉讼文书 | 行政诉讼文书 | 仲裁法律文书 | 非诉讼法律文书  
仲裁法律文书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0/8/15 12:25:00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制作依据】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因该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撤销裁决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申请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
    由于当事人与裁决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最关心裁决的结果,因而也只有当事人最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所以,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撤销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二)必须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因此,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而且必须履行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这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上诉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不论是否有证据,均可依法提出上诉。当然,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要有证据,也只是从提出申请的当事人的角度而言的,至于这些证据能否得到认可,尚需要人民法院最后审查确定。
    (三)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为了正确及时地解决当事人的之间的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其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必要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撤销裁决,则表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裁决书中规定自己的义务,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
    (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除须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具有法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和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没有仲裁协议而申请仲裁解决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然更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机构对此案件予以受理并作出了裁决,则违反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因而此裁决是违法裁决,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此裁决。
    (二)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仲裁协议范围内且具有可仲裁性的事项,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机构也只能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的事项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约定仲裁范围而仲裁机构仍予受理并作出裁决的,或虽然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但仲裁机构所作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的范围,则此裁决应予撤销。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否则所作出的裁决应予撤销。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庭的组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或是由1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员则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作出约定或选定后,仲裁机构应当予以尊重。只有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时,才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如果仲裁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当事人约定实行合议庭仲裁的,变成了独任制仲裁;或者当事人约定实行独任制仲裁的,变成了合议庭仲裁;或者仲裁庭成员不是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或者没有超过规定的期限,仲裁委员会主任已为当事人指定了仲裁庭组成方式或仲裁员的,则在此种情况下所作裁决应予撤销。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表现为:仲裁员有应回避的法定情形而没有回避的;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仲裁庭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没有当事人不开庭的协议而没有开庭的;开庭时当事人未能陈述,进行辩论的;证据未能质证的等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依此作出的仲裁裁决。
    (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客观事实,仲裁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分清是非、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界限,并作出裁决的根据。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庭提供真实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了伪造的证据,必定会影响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使仲裁裁决的基础失去真实性,从而会影响裁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种裁决当然应予撤销。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都希望仲裁庭能作出有利的裁决,可能为此而隐瞒那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而导致仲裁裁决撤销的只能是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纠纷或争议的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这些证据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一方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如果隐瞒了这些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且不为他人所掌握的证据,那么仲裁庭对事实的判断、对是非的认定、对责任的划分等等,就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那么由此所作的裁决必定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公正、不合理,这种裁决应予撤销。如果当事人隐瞒的证据不足以影。向公正裁决,则不必撤销仲裁裁决。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索贿受贿是指仲裁员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非法索要或非法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员为了谋取私利或为了报答一方当事人已经或承诺给予自己的某种利益,在仲裁案件时弄虚作假的行为。枉法裁决是指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玩忽职守,无原则迁就一方当事人,颠倒是非,曲解法律甚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上述行为是仲裁过程中的严重的违法行为,它必然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作出的裁决应予撤销。
    对于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此外,如果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该裁决。保护公共利益,是现代各国的通例,也是我国的司法准则之一。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法理上通常所说的公共利益,它是指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既有统一协调的一面,又有矛盾;中突的一面,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多样,难以一一详尽列举。常见的有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如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裁定撤销。
    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在法定期限提出。一些国家也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限作了规定,如德国规定:对裁决的执行宣告已确定后,撤销之诉应于1个月的不变期间内提起;此期间从当事人知悉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但在执行宣告的裁决确定后已满10年的,则不得提起。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撤销仲裁裁决之诉应在裁决书交付或送达的30日的不变期间内提起;在仲裁员在职务上的犯罪行为,裁决所依据的判决、行政处分已变更等情况下,可自当事人知悉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但在执行裁决后已逾5年的,则不得提起。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规定:当事人收到裁决之日起,3个月后不得申请撤销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这一规定,一方面有利于确保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使其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从而正确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当事人因正当理由没有能够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则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执行,即:“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总之,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否则,将难以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书样式】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撤消事项:
    事实和理由:
 
 
 
    证据:
 
 
 
    此致
 
    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本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___份;
    2.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书_____________份;
    3.证据__________________件。

【填写说明】
    一、首部
    1.标题,注明文书名称,即“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工作单位等身份情况;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正文
    正文写明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1.申请撤销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撤销的具体内容,应写出制作裁决的仲裁机构名称、裁决时间、裁决编号。
    2.事实和理由:首先简明扼要地阐明当事人间争议发生、提请仲裁并作出裁决的事实;然后阐明当事人请求撤销裁决的事实和理由,即该裁决具有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事实,并举出相应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基于所述事实和理由,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3.证据:列出能够证明裁决具有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证据材料的具体内容。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其公章。
    3.申请日期。
    4.附项:应附上申请撤销的仲裁裁决书,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本申请书副本。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下一篇:反请求申请书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选定仲裁员通知书
· 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 反请求申请书
· 证据保全申请书
· 仲裁保全申请书
· 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 仲裁答辩书
· 回避申请书
· 仲裁协议书
· 仲裁申请书
· 仲裁委托代理协议
· 仲裁保全担保书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