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制作依据】
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是指仲裁裁决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实体义务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确定其应承担的义务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一、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一)申请的形式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采用书面形式。强制执行是涉及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司法行为,就保护其必要的严肃性而言,应当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一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住址、银行帐号等。二是申请的事项和理由,如要求执行的财产是货币还是其他物品,根据什么要执行这些财产。如果有可能,还应提供财产的具体位置,现在状态及价值等。最后,申请人还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申请执行的日期。如果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申请,但要讲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等情况,并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申请执行还须有有效的裁决书。所谓有效裁决书,是指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未被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裁决书,只有这样的裁决书才能作为执行的根据。
(二)申请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本法对这一期限没有直接规定,而是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因不同的申请主体而有所不同,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该期限是六个月。上述期限,从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裁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确定申请执行的期限,有利于督促义务人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以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早稳定下来。没有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执行期限的,申请人就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再强制执行。
(三)受申请的法院
1.受理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一规定告诉我们:第一,执行裁决必须经当事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执行也不接受仲裁机构的移送执行。第二,由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既是法院的权利,又是法院的义务。在我国,只有法院有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这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的。但是法院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后又“应当”执行,因此,强制执行又是法院的义务。当然,所谓应当执行,并不是说法院应当不分具体情况一概执行,经法院审查核实,对具备法定情况的可以不予执行。第三,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法院的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法院的一项抽象权利,要将其具体化,必须是某一案件与某一特定法院有一定的联系,并不是任何法院对任何人申请的案件都可以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确认了两种联系因素,即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被申请人的财产所在地。换言之,只有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才对执行案件享有管辖权; 当事人必须在两者之中选择其一,其强制执行的申请才能被受理。向两者之外的其他法院提出的申请都必然要被驳回。
2.执行抗辩。执行抗辩是指被申请人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后,根据法院规定的事由,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执行的行为。仲裁裁决的执行不同于法院判决的执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院判决,为法院终审判决或因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而发生效力的判决,而仲裁裁决则不存在上诉权。如果裁决不当,当事人就不能通过行使上诉权来予以纠正。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法院监督仲裁机关依法行使仲裁权,因此,法院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抗辩程序,抗辩的理由即前述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
3.审查。对仲裁裁决执行的审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职权审查。人民法院受理仲裁裁决执行申请后,应对仲裁裁决的内容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此项审查侧重于仲裁裁决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违反党的政策和社会公德。二是依当事人请求审查,即在被申请人提出执行抗辩的情况下进行审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上述两种审查主要有以下区别:(1)从审查的起动来看,依职权审查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进行,无需当事人提出请求,而依当事人请求审查,则必须由被申请人提出请求。(2)从审查的内容来看,依职权审查主要审查该裁决是否存在法律上禁止性规定,是否违反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是否违反社会公德,从而判断该裁决的执行是否违反公共利益,而依当事人请求审查,则主要侧重于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要求法院不予执行的理由是否成立。(3)依职权审查无须组成合议庭,可由具体承办人员进行,而依当事人请求审查,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
4.作出执行裁定。在被申请人未进行抗辩的情况下,通过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执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否则,应作出执行裁定。在被申请人提出抗辩的情况下,通过合议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成立的,应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反之,则应作出执行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即视为撤销,当事人可依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亦可向法院起诉。裁定予以执行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效力受到承认,并产生强制执行效力。
5.执行前的准备。准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作出以后,法院应当做好一些执行准备工作,以保证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6.采取执行措施。被申请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仍不履行的,执行员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章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强制被申请人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
7.执行中止。在执行过程中发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的,恢复执行。
8.执行终结。执行过程中发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效力,该仲裁裁决不再执行。
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仲裁应在协议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就纠纷提交仲裁必须协商签订书面仲裁协议。这是仲裁自愿原则的体现。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有关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就无基础,由此作出的仲裁裁决就可能会因当事人一方请求而不能予以执行。
(二)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所谓裁决事项不属仲裁协议的范围,是指仲裁机关作出裁决所解决的争议不属仲裁协议中当事人约定提交其仲裁的争议的范围。
所谓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是指仲裁机构对依法不能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作出仲裁裁决。广义上说,无权仲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依法无权仲裁,如当事人不能行使处分权的某些法律关系争议,如有关行政争议等。二是当事人未授予仲裁权,其中包括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协议及仲裁机关超越仲裁协议的范围进行的仲裁。仲裁机构对法律规定不能仲裁的争议进行仲裁是仲裁机构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而这种行为妨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法院对其裁决予以承认执行,则等于是承认了仲裁机构的不法行为,因此在仲裁机构依法无权仲裁的情况下,法院应不予执行。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仲裁权产生于当事人的授权。仲裁权的行使必须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仲裁庭实际上就是具体行使仲裁权的主体,因此,仲裁员的选任及仲裁庭的组织方式,必须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仲裁程序是仲裁权的行使过程,是仲裁协议的延伸,因此,也必须符合仲裁协议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各仲裁规则,对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民事诉讼法要求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当今世界各国一般都规定在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过程中,法院对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问题一般不予审查,也不得以仲裁庭认定事实错误为由而拒绝承认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这里所指的证据是指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而不是一般证据。所谓主要证据:一是指该证据证明的事实是仲裁裁决的主要事实依据;二是指该证据是认定这种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某一事实与仲裁裁决认定的实体法律关系没有重大影响,则缺乏证明这一事实存在的主要证据时,法院不能拒绝承认执行。同样如果某一证据仅是认定某一主要事实的次要证据,而不是主要证据,其欠缺不会影响仲裁认定的主要事实的存在,则人民法院不能以其欠缺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仲裁裁决的作出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如果法律依据存在问题,必然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对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错误进行审查,属于仲裁裁决实体审查的范围。从各国的仲裁裁决执行制度发展过程来看,早期各国的法律设有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审查权,但目前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法院无杈审查仲裁裁决的实体问题。这是因为在国外,由于实行民间仲裁,法律并不要求仲裁人严格适用法律,除依法进行仲裁外,仲裁人还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按公正原则进行仲裁,因此法律适用不够准确,甚至不适用法律一般都不能影响仲裁裁决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我国国内仲裁具有行政仲裁性质,仲裁机构必须严格按我国法律规定进行仲裁。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作为的
仲裁员是案件的裁决者,仲裁员的公正无私是仲裁裁决正确性的重要保证,如果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收受一方贿赂,就会偏袒一方当事人,徇私舞弊,以致使作出的仲裁裁决失去公正性,甚至是错误的,对于这样的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基于以上六点理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拒绝承认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还参照各国法律的立法通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只将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作为不予执行的事由,却未指向前述的该条第三款。这是否意味不允许法院针对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决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呢?显然不是。理由在于: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虽只指向第二款而未指向第三款,但民事诉讼法作为最基本的民事程序法,在仲裁活动中仍然可以适用;第二,违背公共利益这种情形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为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事由,而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裁决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是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但撤销裁决的效果还更直接一些,因为撤销裁决对仲裁活动和裁决本身均予否定,而不予执行裁决只否定了仲裁活动,对裁决本身的否定意思并不明确。第三,撤销裁决和不予执行裁决都有六项事由,撤销裁决的事由中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两项,而虽然涉及实体(因为证据本身属于实体问题),但却是从程序的角度规定的。不予执行裁决的两项事由是: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则是典型的实体问题。因为有此不同,所以有必要分别单独规定,而“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事由,其内容同一,法律后果相同,因此,在效果更为直接的撤销裁决中规定就可以了,不必在不予执行中再作规定。
社会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全社会、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及小团体利益相一致又有不同,如果某项活动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以及小团体利益的;中突,法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执行,这就赋予了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予以司法监督的自由裁量权。
【文书样式】
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间,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业经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月不遵照裁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事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学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附:1.书证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件;
2.书证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件;
3.证人_________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复印件一份。
【填写说明】
一、首部
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或者“申请执行书”,或者只写“申请书”。
二、正文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被申请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被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关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案由。
写明上列当事人,因为什么案件或事项,经过什么机关于何时发给什么法律文书,被申请人是全部还是部分拒不履行,因此申请予以强制执行。表述为:“ 仲裁委员会于 年 月 日作出( )字第 号裁决),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裁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现将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写明案件性质,生效判决、裁决的制作机关名称、制作日期以及文书编号。
3.事实和理由
(1)简要地叙述原案情和处理结果,并说明现在的执行状况。对案情的叙写,力求简洁,不必再详细叙述事实经过和认定事实的证据。原处理结果要写明经何机关、于何时、以何字号、何种法律文书作出处理,处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现被申请人执行的状况,是全部没有履行,还是某些部分没有履行,要写清楚。
(2)阐明强制执行的必要性。
首先,说明被申请人是应该履行,并且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同时举出其有能力履行的根据。
其次,对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种种借口,据理作出有力的驳斥。
必须注意,申请执行书与其他诉状在事实和理由写法上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的针对性不同。其他诉状在于详细叙述案情事实,认定事实的证据,根据事实进行论证,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实体法的规定作出处理。而申请执行书着重交代何种法律文书规定被申请人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及其拒不履行的情况,论证其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给予强制执行。因此,申请执行绝不能把原诉状中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复述,以免造成文字冗长,喧宾夺主。
4.请求目的
在叙述事实、论证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明确的请求目的。不单纯是“请求依法强制执行”,最好按照法律规定的几种执行措施,提出具体请求,以供人民法院考虑。
三、尾部
1.致送机关名称,分两行写:“此致 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中,如附送有证据,应注明证据有名称和件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