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请书
【制作依据】
回避申请书,是指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审理本案的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的情况下,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请求该仲裁员退出本案仲裁活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一、仲裁员回避的理由
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法定的、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时,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参加对该案的仲裁以确保仲裁的公正性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仲裁机构实行回避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保证仲裁人员公正处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的意义也正在于避免仲裁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情况的出现,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回避的理由,又称作回避的条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条件,即构成了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法定理由。各国仲裁法对回避的理由一般都作了列举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是案件实体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仲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此仲裁员作为当事人时,就与案件本身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他不能担任本案的仲裁员,而只能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仲裁活动,因为仲裁员和仲裁庭从其性质上来说,是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第三者,他与案件没有任何牵连,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作为一个居间裁判者,公正地对交付仲裁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主要是指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该仲裁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因其与当事人的这种特殊关系,会使对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不利于树立仲裁庭的威信和威严,也有可能使案件不能公正裁决。因此,仲裁员如果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应回避。
仲裁代理人是受仲裁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人,他们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表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参加仲裁审理。而且在现今的仲裁实践中,有些代理人的利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也有着一定的联系,如代理费用的计算与案件的审理结果就可能有直接关系。因而,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作仲裁员,可能会为了代理人本身的利益,或代理人所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作出不公正的裁决,不利于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仲裁员是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时也必须回避。当然,仲裁员也不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仲裁。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裁决结果直接涉及或者间接涉及仲裁员的某种利益,如与当事人是共同权利人或是共同义务人。例如,甲申请仲裁要求乙偿还借款,而乙将这笔钱又转借给了仲裁员丙,这样如果裁决乙偿还欠甲的借款的话,丙就得先将款还乙。在此情况下,丙就有可能为了继续占用这笔借款,而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甲的裁决。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所谓其他关系,是指仲裁员与当事人或仲裁代理人之间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的社会关系,如邻居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或个人之间的恩怨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这些关系的存在就足以对该案的公正裁决产生影响,因此,只要存在影响公正裁决的可能性时,仲裁员就应当回避,而不论该关系是否真正影响了仲裁的公正性。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与当事人有社会关系的仲裁员都要回避,只有这种关系的存在有可能导致仲裁裁决不公正的情况时,仲裁员才应当退出本案的仲裁工作。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仲裁的代理人,可能会产生先入为主的看法,也会产生徇情仲裁的嫌疑。仲裁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则徇情裁决的可能性更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将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列为仲裁员回避的法定理由之一,应予回避。情节严重的,仲裁委员会应将其除名,以确保仲裁员公正地仲裁案件,和维护我国仲裁机构、仲裁庭及仲裁员的威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上述规定,既便于仲裁员依照法定条件和自身情况自觉要求回避;又便于当事人适当及时地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从而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还利于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仲裁员回避的决定,避免因立法的过于抽象化、概念化而不利于具体操作。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仲裁机构应当从程序上保证当事人这一权利的行使。在我国,仲裁员有法定的任职条件限制,这对保证仲裁的公平、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仲裁员在具体案件中能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还取决于他与案件及其相关人员的关系,如果存在某种关系,即使具备任职条件,也可能对其裁决案件的公正性造成影响。正是为了消除这种影响,法律才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相应的,仲裁委员会有义务保证当事人这项权利的实现。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员回避,但也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一)申请回避的时间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时间有两种:
一是在首次开庭前提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这一措施主要为保障案件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实现。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在开庭开始时也必须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防止因仲裁员的更替而导致以前进行的程序重新进行,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从而保证仲裁及时进行。
二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由于种种原因,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当事人可能对仲裁员是否符合法定回避情形不太了解,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才发现或知道了仲裁员具有回避事由,为保障仲裁当事人充分行使其权利,确保仲裁的公正性,法律允许当亨人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但如果仲裁庭开庭审理已经结束,进入了评议阶段或已作出了裁决,则不能再行提出回避申请,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予以补救。
(二)申请回避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就是说,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凭感觉或想象,认为哪个仲裁员不能公正仲裁就可以提出回避申请,更不是提出回避申请就肯定回避,而是必须提出充足的回避理由。没有充足理由仅凭感觉的申请,将被仲裁委员会驳回。无论是在首次开庭前,还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提出回避申请时都必须说明理由,以便仲裁委员会据以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同意该仲裁员回避。同时,要求仲裁申请附具理由,还有利于防止当事人滥用回避申请权,无理提出回避申请,以达到拖延仲裁程序的目的。申请回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三)申请回避的方式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五条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参照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实践,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采用口头方式进行。
【文书样式】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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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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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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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
仲裁委员会 |
附: |
申请人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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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一、首部
写明文书名称“回避申请书”。
二、正文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申请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申请人的关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请求事项
在这一栏内,写明请求申请回避的人员的姓名,在本案中所担负的职责。例如负责审查起诉、负责审理工作等,或者在本案中担任记录、翻译或鉴定工作等。明确提出更换该审判人员或鉴定、翻译、书记人员的要求。
3.事实与理由
在这一栏内,主要写明其为什么应当回避。
首先,根据有关事实,说明该案的仲裁员或者是某个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是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与本案的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某种恩怨关系等,因此不得参与本案的处理。
其次,应当列举有关的证据,说明所举事实是正确的,不是虚构的。
再次,应当引用有关法律条文,说明申请回避书中所阐述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的引用,应当具体、全面、准确。引用的法律应写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能写简称,有失严肃。引用的法律条文,应当具体到条款项。
三、尾部
1.写明致送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即分二行列写“此致”、“ 仲裁委员会”。
2.在正文的右下方,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亦应签字。
3.注明具文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