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申请书
【制作依据】
证据保全申请书,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请求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法律文书。
一、仲裁中证据保全概述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以后,仲裁庭调查、收集、审核证据之前,为保证仲裁案件能够公正合理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机构转交的当事人申请,对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所采取的一种及时保全措施。
证据是证明仲裁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材料,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还是仲裁庭自行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否则,不能成为认定仲裁案件事实的根据。
仲裁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仲裁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都必须借助于证据,但是,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使仲裁证据无法得到,就会妨碍案件的解决,不能及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此,对证据进行保全,将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提前收集和固定保存起来,防止因某种因素使能够证明仲裁案件事实的证据遭到破坏;从而使证据保持其客观性和真实性,使当事人及时、正确地履行举证责任,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仲裁庭查明仲裁案件事实,避免对仲裁案件作出错误的裁决,奠定了可靠的基础,最终使仲裁案件得到及时解决。
二、仲裁中证据保全的条件
在仲裁案件中,并不是每一个证据都可以保全的,必须具备了法定条件,当事人方可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由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活动。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中证据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证据有可能灭失
证据有可能灭失是指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在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前,有些证据不及时提取保存,就会失去,不复存在。例如,证人年老病重,随时有死亡的可能;作为证据的物品属于季节性商品,不宜保存,有腐烂、变质、消灭的可能,随时丧失其证明力。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提前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者录音;对物证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并处理掉作为证据的物品。
(二)证据有以后难以取得
作为证明仲裁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不及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将难以取得,不利于对仲裁案件的公正、合理处理。例如,证人将要.出国留学、定居等,在很长时间内不能回国或者不可能再到中国来,以后再去收集、调取证据,不仅十分困难,而且有可能无法取得,拖延仲裁案件的审结,对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极为不利。所以,在证据以后难以再取得的情况下,就需要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将证据的证明力合法保存下来。
(三)证据如不予以保全,将影响到案件处理
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要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因此,被保全的证据必须对仲裁标的有证明作用,如果证据不是决定仲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既使将来无法调查、收集到,也不会影响到仲裁案件的合理解决,就可以不予进行保全。因此,对于认定仲裁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只要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就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否则,证据一旦丧失,就造成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不仅对自己的主张不能够充分证明,而且还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从而严重影响到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处理。
(四)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
根据仲裁法规定,对于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也就是说仲裁机构没有裁定证据保全的权力,也没有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强制手段。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没有申请证据保全的情况下,对于可能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主动依职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而在仲裁中,在证据处于将要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主动向仲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也没有义务通知有关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必须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转交给有关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不会得到受理。所以,由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这是仲裁中证据保全的一个前提条件,这也是仲裁的证据保全制度与民事诉讼的证据保全制度一个显著区别。
三、仲裁中证据保全的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书面的证据保全申请
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对有关证据采取保全措施时,以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申请书中应当写明:保全证据的种类、保全证据的所在地、保全证据与仲裁案件之间的必然联系、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当事人应在什么时间内向仲裁机构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均未作规定,一般认为,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案件,仲裁庭尚未进入调查阶段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否则,没有实际意义。
(二)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转交保全申请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后,应及时提交给有关的人民法院。属于国内仲裁的,由仲裁机构将证据保全申请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属于涉外仲裁的由仲裁机构将证据保全申请提交给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裁定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在收到仲裁机构转递的证据保全申请书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有充分理由,确有保全证据的必要,应当及时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认为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没有道理或者没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作出不予保全的书面裁定,并说明理由,通知仲裁机构和当事人。人民法院裁定证据保全,在裁定书中应记明证据的种类和内容、保全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采取保全的方法等,存卷保管,以便仲裁庭调查使用。
四、采取证据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证据保全后,对不同的证据应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但是,对于证据的种类,仲裁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仲裁活动中,对哪些证据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仍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来确定证据保全的范围,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因为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其他单位与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必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哪些证据应采用什么措施予以保全,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讲,对证人可以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或者录音、录像;对书证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的保全方法;对物证可以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者保存原物。如果被保存的原物是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以在制作笔录后予以变卖。但是,人民法院不论采取何种措施保全证据,都应当达到客观、真实地反映仲裁案件事实的目的,保存证据的证明力。
【文书样式】
证据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与 因 一案,已于 年 月 日向贵会申请仲裁。现因该案 即将灭失(或者是以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给予保全证据。现将案情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
请求目的: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证据保全申请书”。
二、正文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填写申请人基本情况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申请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2)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申请人的关系。
(3)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说明案件已受理在案。依次写清对方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起诉日期。表述为;“申请人与 因 一案, 已于 年 月 日向贵会申请仲裁。”
3.申请证据保全的原因。“现因该案”后的空白处写明证据名称,如“现因该案书证日记即将灭失(如是以后难以取得的,写以后难以取得),为此申请给予保全证据。现将案情事实、理由和具体请求目的分述如下:”
4.事实与理由。写明证据急需保全的原因,如不紧急采取保全措施,某些证据可能毁损、变形,或者可能不复存在,或者证人年老、病重将要死亡,或者证人将要出国留学或定居等等。
5.请求目的,即申请人要求怎样保全,采取什么措施保全应当具体写明。可以请求采取拍照、录像、绘图、制作模型、记录证人的证言,等等。
三、尾部
1.写明递交仲裁委员会名称,分二行写“此致”、“ 仲裁委员会”。
2.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3.注明制作本文书的具体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