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商法顾问 国际贸易 | 银行保险 | 证券期货 | 公司法律 | 司法鉴定 | 合同纠纷 | 网络法律 | 经济犯罪 | 知识产权 | 债权债务 | 房地产  
国际贸易  
从一起案例看出口商对外销售合同与对内购买合同的衔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1/12 13:15:00

从一起案例看出口商对外销售合同与对内购买合同的衔接
                        
 
一、案情
国内某外贸公司于2007322日同波兰一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外贸公司向波兰公司销售童装15000件,总价110000美元,交货期为2007630日,合同同时约定迟交货一周卖方应当将总货价降价5%,迟交货两周以上,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并追究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责任。
外销合同签订后,外贸公司便同国内一布料生产企业签订面料购买合同,合同总价款420000元人民币,合同约定2007430日前将货物交到外贸公司的加工厂,在违约责任中约定:乙方(布料公司)违反本合同逾期交货,造成甲方(外贸公司)无法按期出货,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面料购买合同签订后,面料生产商由于种种原因直至2007516日才交货,外贸公司组织加班生产仍然未赶上交货期,向外商交货时已逾期两个周。外商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总货款的10%作为违约罚金,总计11000美元。之后外贸公司向面料商索赔该损失,遭到拒付。外贸公司遂向法院起诉,称按照合同规定面料商应该承担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面料生产商抗辩称如此高的迟延交货罚金对于他来说是不可预见的,只同意比照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赔付,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按此标准计算只有1000多元人民币,与对外商赔款的11000美元相差悬殊。最终经法院调解,面料商赔偿外贸公司30000元人民币结案。
二、评析
外贸公司的外销合同明确约定了逾期交货的赔偿数额,外商按合同扣除了总货价的10%作为违约金无可争议。而对内购买合同逾期交货的违约赔偿约定地并不明确,仅是笼统地约定赔偿一切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款确立了违约赔偿的“预见”标准,以违约方“预见”或“应当预见”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预见是指实际知道,这是主观标准,通常由非违约方举证证明;应当预见是指在通常的商业环境中一名普通商业人士具有这样的认识水平,这是客观标准,但它很原则,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是否“应当预见”由法官根据情况做出判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本案中,被告面料生产商没有预见逾期交货会给原告造成如此大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他也预见不到,其原因是中外法律环境的差异。在国际上已经形成“有约必守,违约重罚”的法律理念,违约的代价相当高昂,而在国内,对于合同的观念尚未全面深入地确立,对违反合同的惩罚也不够严厉,违约的代价相对较小。如此大的差距,需要法院作出平衡,既不能完全支持面料生产商的抗辩,这样对外贸商不公平,也不能完全支持外贸商的赔偿请求,因为这样就使法律形同虚设,最终法院作了折衷,使赔偿数额高于国内标准,但与实际损失尚有很大差距,双方当事人都予以接受。法院的考虑是,被告知道为原告供的货是用于制造外销商品,因而应当预见对外销售违约的赔偿比国内多,这几乎是一般常识,而本案中如此高的赔偿额对被告来说却又无法预见,基于这样的考虑,法院将赔偿数额进行了平衡,双方当事人也都接受。
三、律师建议
由于对外销售中违约责任沉重,外贸商在与国内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进行“背对背”衔接,即将外销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移植到内购合同中,使国内供应商的违约责任与外贸商对外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同,当出现违约时,外贸商对外赔偿后便可依据内购合同的相关约定向供应商索赔。此时供应商再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预见”标准抗辩就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合同条款已经做出了明确约定。这样安排,外贸商的损失最终会由供应商来承担。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陈统奎:开启“了事”新思维
下一篇:同一艘船舶被转卖两家,该船的所有权归谁?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公安部原部长助理郑少东落马后曾试...
· 外贸法律英语讲义
· 中英文合同分享
· 河北涉外律师推荐:<如何理解和掌...
· BID FORM投标书
· 维尔京群岛国际商务公司法(离岸公...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各地...
· 石家庄各公证处地址联系电话
· 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诉讼指南
· 54名问题奶粉受害者起诉圣元 索...
· 商务部外资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准...
· 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
·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 “美国和加拿大诉欧盟荷尔蒙牛肉案...
· 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 世界上比较有名的仲裁机构(Arb...
· 涉外商务律师加快与国际接轨的专题...
· 外贸中的“TT”,关于电汇“TT...
· 装箱单标准格式(PACKING ...
· 公司对外承担债务,应区分其法定代...
· 国际贸易理论
· 化学工业及相关类H.S代码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