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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新拆迁条例 终止强拆悲剧迈出第一步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1/23 14:45:00

刚出台的新拆迁条例在被征收人的补偿范围、征收范围和征收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限制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提高了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的地位。新条例朝“保护合法私有财产”这一目标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相关报道见02—03版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草案与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有了很大进步。

新条例的进步可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理念的变化,二是技术的进步。

理念上的变化缘于条例名称的修正。在原有条例中,国家从私有主体那里强制获得财产,并不称为征收,而仅仅以“拆迁”这样的非法律名词予以规定,由此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念紊乱。在私人财产面前,行政机关并不具有绝对处分权,在各个法治国家实践中,对于私人财产的征收,都是由议会决定。但由于种种历史因素影响,中国的财产征收制度,却由国务院通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可决定。这样的制度安排,可能在全世界绝无仅有。

自上世纪90年代启动房改后,住房不再是国家或单位分发的福利,而成为专属于公民个人的财产。2003年的私产入宪是一个分水岭,在这次修宪中,宪法条文中添加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样的条款。而且此前在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明确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通过制定法律。

这样一来,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形式上,拆迁条例都遭到了正当性困境:以拆迁来替代征收,是对宪法的违背;而由行政法规来规定财产征收制度,则是对《立法法》的违背。此次修改,以“征收”取代“拆迁”,而2007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授权,也让由国务院制定征收财产的条例获得了形式上的合法性。

广大私有主体可以不管拆迁条例的正当性问题,但对于政府以拆迁方式来获得自己的私人财产,则持否定态度。因为在经历近十年的房地产市场腾飞之后,在房产已成为城市居民甚至是绝大多数中国人最为重要的财产之后,这样由政府任意处置公民合法拥有的房产的情形就遭到了强烈反对。虽然在不少地区,因旧城改造而引发的房屋征收已不再是市民单方利益受损,而是城市、开发商和原有住户共赢的格局,甚至在不少地区出现了“要想富,靠动迁”的口号,但原有拆迁补偿条例在程序和相关技术细节上的安排,使旧的征收制度屡屡成为公众诟病的对象,甚至成为各种社会矛盾导火索。

刚出台的新拆迁条例在被征收人的补偿范围、征收范围和征收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了修改,限制了行政机关的权力,提高了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的地位。虽然新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对私有财产的征收要获得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这一点似乎与现代法治原理不符,但却通过对征收范围的技术性规定即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原本只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的事项,必须获得当地人大的同意。因为在中国,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专属于人大的权力。

尽管此前新条例在意见征求过程中被人诟病不少,如公共利益界定得过于宽泛、司法权没有得到足够尊重、没有解决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机制问题等。但新条例毕竟朝“保护合法私有财产”这一目标迈出了关键性一步:从今往后,政府再也不能以“拆迁”这种粗暴方式获得私有财产。虽然此次修改只是解决了城市的问题,而未涉及农村,但“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此次修改必将在中国私有财产保护方面写下浓重一笔。新拆迁条例,在终止强拆悲剧方面迈出了第一步。

(东方早报)

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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