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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官司  
围绕“争议焦点”组织证据链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1/26 12:24:00

 围绕“争议焦点”组织证据链

一般来讲,证据链能否形成是代理律师把握案件的工作中心,围绕这一中心的展开得看所代理案件的争议焦点是什么;也就是说,代理律师的工作就是如何围绕争议焦点形成证据链的问题。下面从证据链的形成、如何拧断对方的证据链谈点体会。
    一、形成证据链
    在民商诉讼过程中,如果任何一方都举不出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明材料,那么双方当事人就要组织证据链,以此来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或“最佳证据规则”。例如,被告提出新的证据,该证据不利于原告,而有利于被告,且被告提出的是一个具有证据链特征的证据集合。这是具有很大说服力的证据集合。那么,就要看原告的代理律师如何形成自己的证据链,否则,原告就要努力寻求如何拧断被告的证据链。
    所谓证据链,是几个证据同时能证明一件事情,并且相互能够印证,在这个链条中即使缺少了某个证据,依然可以证明一件事情,并且十分充分。一般来讲,证据链具有“相互印证性、不矛盾性、闭合性与证明结论的唯一性”四个特征。在民商诉讼案件中代理律师只要能形成证据链,那么证明力就是很强的。
    所谓证据的证明力很强,应该是有与之相关联或有逻辑性的另一证据相交撑。所以说“证据链”应该是证据与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就证明某一件事实而言,不存在被对方的证据证明是虚构的可能;从证据的盖然性讲,制胜的把握应当是百分之百了。
    原告、被告在开庭之前要交换证据。在立案之后,开庭之前,法官会给双方当事人一个提示,说清楚必须在什么时间之前(法官指定的日期)把证据提交给法庭,若不能及时提交,则在开庭后会形成巨大的被动。因为法庭只就已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对于没有提交的证据是否进行当庭质证就只能听对方的意见了。对方显然是要根据利弊来取舍了。如果对方同意质证说明其还有没掌握的证据,希望从中得到什么,否则对方会一口回绝的。
    一般来讲,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代理律师一定要在证据的真实性上下工夫。
    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其实就是为反映案件的本来面目,其反映的事实内容应该为真实可靠的、确凿无疑的,而不是猜测、假设和自己想象的或者强迫情况下表达出的不真实的东西。不能以司法审判人员的意志或当事人的口头说明去确定案件的事实,而是要以真实存在的事实证据去确定案件的事实。
    如果使用一些不真实的证据那就极容易造成错案,还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笔者曾经代理一宗甲某诉乙某借款纠纷案。甲某称自己借款给乙某,有乙某出具的收条为证。收条显示:“今收到甲某人民币5万元,利息3000元。收到时期×年×月×日,收到人乙某签名落款。”甲某的主张是借款给乙某一年多了,原来口头约定是1年,现在1年已过,甲某应当按规定收取本金5万元及利息3000元,现乙某一直不予归还。无奈,甲某只有诉诸法律,希望得到法院的公正判决。通过与乙某交谈,乙某辩称,在2年前,乙某曾经借款5万元给甲某,双方口头约定年利息为3000元。1年到期后,在乙某多次催要下甲某归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时甲某还事先草拟了一张收条要求乙某签字,也就是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为了查实此案,法官要求双方背靠背地提供借款资金来源情况,各自的律师也不许可在场,并要求各自说明当时是如何还钱的。开庭时,法官向双方代理律师通报了事先了解的情况,并对双方的经济状况进行了分析,最后判定,此收条并非借条,判决甲某败诉。法官的理由是在2年前乙某筹集5万元的证据具有说明力,而甲某拿不出筹集资金证据。从上述案子反映的问题来看,收据本身不存在真实性问题,但却难以分清谁说的真,谁说的假,关键是如何证明其真实意思,而不能够单凭字面去理解。所诉内容是否真实关键看是否有其他证据来印证。所以甲某诉乙某的请求就根本不能够成立。可见,在案件的审理中,如果忽视了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就会影响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造成错案;但代理律师的职责不同于法官,不是去避免错案的发生,有时是制造错案的高手。故在代理实践中确定一个证据的真实性极其重要,不仅是形式的真实性,更主要的是注意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
    证据的内容在法律上是真实的,才有可能具有证明力。证据内容的真实主要看是否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识的表示,有没有存在着欺诈、胁迫等,有没有存在着显失公平
    证据链形成之后,就是法条引用问题,原告依据什么法律的哪条哪款,被告又根据什么法律的哪条哪款:是合同纠纷,寻求合同法;是侵权纠纷,去找《民法通则》;是不服行政处罚,就找行政性规定;是刑事犯罪,就找刑法;是刑事附带民商诉讼,就综合几方面的因素去找自己认为适用的刑法和民商法。
    任何证据的采源都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可能失去证明力。如果是无关紧要的证据还不会出大问题,假设是原始的孤证,官司肯定就不好赢了。干脆就寻求和解吧,这样能输得少点。
    所有证据是否能够形成证据链,根据这个证据链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如果以上条件均符合,则可以定案;反之,则不能定案。
    事实上,证据之间形成锁链,都是相对而言的。间接证据永远也无法完美地前后衔接,不能相互印证,也难以证明案件事实。即使是形成所谓的锁链,这一锁链也是建立在经验上的推理。同时,对于当事人主观上的认定,也应有与之相适应的推定规则。我们应建立和完善这方面的规则,这样,才可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更可避免难以完成的证明。
    二、巧用证据链:众多旁证锁定案件事实
    下面是笔者曾经接触过的房屋产权纠纷案,很能说明巧用证据链的效果。
    甲某、乙某两人系夫妻关系,×年×月×日,分得所在单位A处新建经济适用房三室一厅一套。由于夫妻俩结婚不久,没有足够的经济支付能力,于是夫妻两同意由甲某的爱人乙某找其父母购买,约定房屋买到后,以乙某名义办理房产证(单位规定以女方名义办理房产证),该房屋由其父母居住并所有。其乙某父母口头答应以回赠作为对夫妻俩的补偿,在同城的B处帮助其购得两室一厅房屋一套,并将房产证办为夫妻两人共有。由于甲、乙两人离婚,甲某主张A、B两处的房屋都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按共同财产实施分割。乙某不同意其诉讼请求,以“A处房屋名义上属乙某,实际上属其父母所有,B处房屋属父母赠与的个人财产”为由,要求追加其父母为第三人。法官通过调查了解,确定追加乙某的父母为第三人。
    由于该案中,乙某的父母属与本案标的物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笔者作为其代理律师,深感获胜的难度较大。由于缺少直接证据,只能通过组织强有力的证据链来说明A处房屋属第三人所有。
    在详细地了解内情后也备感困惑。乙某的父母主张A处房屋所有权的唯一证据就是一张约定凭据:“×××出钱购×小区×号楼×室经济适用房一套。并支付××万元房款。因房屋属单位筹建的经济适用房,暂以乙某的名字办理房产证,故×号楼×室的产权属于×××所有。特立此据。200×年×月×日。”而原告甲某以登记了妻子名字的房产权证及妻子乙某每次缴款的收据予以反驳。而又双方对B处房产没有任何约定,也没有赠与字据。这就增加了第三人维权的难度。面对这种对第三人极其不利的局面,必须有其他旁证来佐证;也就是说,要通过若干份间接证据组成一条攻不可破的证据链防线,以此来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证据链在形成之前,单一的间接证据在证据环未产生之前,都是孤立存在的,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的,即本案中的约定字据,由于不是房产证这样直接证据,难以单独证明案件事实。证据环是指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证据链是由证据环构成的,表现了证据与持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即这些证据环,足以证明案件全部事实。
    笔者通过艰苦工作,收集了相关的间接证据:
    (1)第三人提前支取储蓄存款的流水单若干张,其数额与两套房屋的购买价相当;同时提供了甲某、乙某两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状况,足以说明其在现有工资水平下难以购买两套房产;
    (2)第三人随同被告及原告至A处看房,由第三人及原告与该市某装修公司分别签订了A处、B处单元装修合同各一份。
    (3)A处房屋由第三人验收签字的认可单,B处房屋由原告、被告共同验收签字的认可单;
    (4)A处房屋的相关合同、住房申请表回复、相关费用的发票原件等均在第三人处;物业管理费及一次性维修基金的收款通知单,款项均由第三人陪同被告缴纳,原件由第三人收存;
    (5)由第三人一直缴纳水电费、取暖费的收据;
    (6)装修购买材料及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费的收据;
    (7)第三人因乔迁新房向主要亲属发的请帖;
    (8)第三人购买新房购买家电的发票原件。
    经过举证、质证、释证程序,扑朔迷离的间接证据一下子串起来形成了很强的证明力。
    综合所有证据及双方陈述,法院判决认定:第三人有购买A处房屋的出资事实,系A处房屋的所有权人;B处房屋由第三人出资购买,并以原告和被告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B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拧断的证据链
    由于证据链一般都是在缺少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技术组合,因此,再完好的证据链也有其的薄弱环节。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学会拧断对方的证据链:
    (1)说明对方的某一单一证据是否违背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来说明其证据不能被引用。
    (2)说明已方持有的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所确认的事实等足以驳倒对方的某一单一证据。
    (3)查实对方某一单一证据是否有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没有注明出处,或没有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或没有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形。同时,分析其摘录文件、材料是否保持了内容相应的完整性,是否有断章取义的情形。
    (4)分析对方当事人是否逾期提交证据材料,要求人民法院对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予组织质证。分析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是否构成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形成了反诉,否则不予质证。
    (5)查看某一单一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分析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如果不符或提供不了原件,不予质证。
    (6)分析某一单一证据是否与本案事实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以及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否则不予质证。
    (7)分析案件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提取法官注意事项。
    (8)分析对方提出的某一单一证据是否是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对涉及的案件事实的妥协,如是及时提醒法官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9)分析对方是否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如有提醒法官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0)分析是否存在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11)分析对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存在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是否有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如果出现这三种情况要及时提醒法官,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2)根据证据规则第77条的规定,提出自己所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大于对方的某一单一证据: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在注意上述事项时,还要从逻辑上对对方证据进行分析,看有否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的本质性内容。
   雷彦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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