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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选择与技巧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1/26 12:29:00

调解的选择与技巧
    一、调解与判决方式的选择
    对于法院来说,一般情况下,事实清楚、是非分清,法院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对于当事人来说,调解是自愿的,其自愿表现在:(1)有调解愿望;(2)调解书内容是自愿达成的。是调解还是判决,这种选择是指当事人是否接受法院建议,是否走调解之路而言。
    决定调解还是判决的因素很多。一般说,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清,双方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有理的一方对判决或调解的选择并不太重视,因为其占了上风,判决有利于他,而调解的主动权又握,在手中,对方若有过份要求,完全可不理睬或让步,而要求判决。而理亏的一方往往要求走调解之路,尽量挽回损失。如果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责任对半,则双方皆会愿走调解之路,但这种情况下,调解成功率不会太高,因为双方过错责任相当,互不相让的可能性大。当然,决定调解还是判决的因素不仅仅在于案件本身,有时还在于案外关系的影响、案外案的影响等等,有时还涉及案件的执行间题。更有碍于关系、情面而走上调解之路的。以下一些情况常使当事人选择判决:
    1.一方当事人坚决拒绝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当然选择判决。
    2.一方对调解明显无诚意,故意拖延时间,这往往是债务人方。对此,另一方当事人应选择判决。
    3.有全胜把握,又可执行的,可选择判决。
    4.要靠判决书的力量维护、恢复自己名誉权、名称权等利益的,一般选择判决。
    5.为节省诉讼时间,在某些情况下可选择判决,如有的当事入存心拖延时间、有的当事人惯于出尔反尔等。
    以下一些情况常使当事人选择调解:
    1.当事人双方有过错,责任相当,通过调解,达到判决所达不到的平衡需求。
    2.当事人一方可能全输的,通过调解,减轻一点责任。
    3.当事人双方以前关系不错,将来还可能继续合作,一般定调解之路。
    4.执行判决有一定困难,而通过调解达到灵活执行的目的。
    5.当事人双方还有其他纠纷尚未解决,通过调解一并解决一揽于棘手关系。
    二、调解技巧
    1.注意调解基础。
    调解目的不同、动机不同,调解对策技巧也会不同。下面介绍一些成功的调解经验:调解基础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都非常重要。它是双方能否进行调解的前提。有胜诉把握的一方当事人更要重视调解基础。事实清楚、是非分明有时在开庭前就已显然,但有时败诉一方当事人固执己见,抱有胜诉幻想,这时就不宜急于调解,应等到开庭结束后再谈调解问题。开庭后,双方当事人均应对自己的责任有所估计,在此基础上谈调解才容易达成协议。
    2.制定调解方案。
    调解方案必须精心设计,在仔细分析双方处境的基础上制定几套方案、几个阶梯或几层目标。己方迟让的最低限度就是对方得到的最高值。调解项目在一个案件中有许多具体对象,如性质认定,赔偿数额,继续履行范围,支付金额,罚款承担比例,道歉方式和范围、形式,支付方式、时间,诉讼费用承担以及其他案外内容等等,制定方案时应统筹考虑,把握好进与迟、争与让、收与放、守与弃、转与换的关系。
    3.设定各个冲突。
    谈判应设立多个冲突,才能形成以退为进,以小取大,以次换主的效果。应当使多个冲突同时展开,齐头并进,再以放弃小利益换得大利益。
    4.合理确定心理价位。
    谈判要想成功,应合理设定心理价位。不宜不切实际地定位太高,使调解失败。各方都应作一点谅解相让步。如果像田忌赛马那样,每一个冲突都设立必赢恐怕不现实,但如果为了保证这三匹马皆赢,就得另设几对马,以另设的“赛局”的让步换取三匹马的全胜。这也许有点声东击西,但从谈判对手的心理价值来看,应给予适当“满足”。
    5.调解应坚持原则。
    调解中的原则就是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放弃、让步不能没有原则,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使是非颠倒或是非不分。
    6.准确分析对方思路。
    调解前可通过各种渠道打听对方思路,摸清对方底牌。并通过法官之口、当事人之口、代理人之口了解对方真正的调解目的,不被假象所迷惑。一般第一次的调解方案总有上下宽限幅度,所以,不要轻易全盘接受而处于被动地位。
    7.调解进退皆要有根据。
    调解中总会有“讨价还价”,但法律上的调解不是小菜场的“讨价还价”没有什么理由,法律上的调解进退方案皆要有根据,包括法律根据、事实根据、合情合理约定俗成的根据,只有讲透法律根据,才能使对方接受得“心甘情愿”,达到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要求。
    8.调解要有诚意。
    调解应有诚意,切忌使法官产生你调解无诚意的感觉,即使你不能接受对方的调解方案,也应向法官说明不接受的理由和法律根据。调解中要有智有勇、有原则性、灵活性,要有应变力。
    9.调解内容要步步落实。
    调解协议要使权利义务明确,权利义务落实。不要认为调解是双方自愿的,必定会自觉遵守。实践中也存在某些调解协议最后还要靠强制执行才落实的情况。如果调解协议不清楚、如何履行义务不落实、具体如何操作不落实,一旦对方不自觉履行,会造成执行困难。
    10.签订调解协议要慎重。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签收指人民法院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时,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对不制作调解书的,当事人在法院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签名是调解生效的必经程序之一,当事人要慎重。尤其在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况下,当场签名更要慎重。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林荫茂王勇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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