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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3/11 16:39:00 |
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 【分 类】 资源环保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10年07月02日 【实施时间】 2010年07月02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政办〔2010〕1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6月26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加大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力度,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矿业权,价款缴纳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已设置的探矿权,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时,其价款按采矿权价款处置。
在计算采矿权价款时,为适度考虑原探矿权人的勘查投入,在按本办法计算采矿权价款的基础上再乘以调整系数。其系数为:普查(含)以下勘查程度095;详查(含)以上勘查程度0.80。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或已进行有偿处置的探矿权,应当扣除原已缴纳的探矿权出让金或探矿权价款。
第三条 新设置的采矿权,一律按本办法计算采矿权价款。
已设置的采矿权,未进行或未完全进行有偿处置的,按本办法进行有偿处置,其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
已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由于扩界(扩深)等新增的资源储量,按本办法计算应补缴的采矿权价款。
第四条 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价款缴纳标准。其中,资源储量为批准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价款缴纳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 尚未制定价款缴纳标准的矿种,在其标准发布之日前,仍按原采矿权价款委托评估方式进行评估,各类参数在允许范围内取高值。
第六条 新设置的采矿权,采矿权价款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缴纳。
已设置的采矿权,采矿权价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登记时缴纳。
第七条 采矿权价款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一次性缴纳;2000万元以上的,可分期缴纳,最多可分6年缴清。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30%,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应缴纳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第八条 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计算的采矿权价款数额。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矿产品市场变化、国家产业及矿产资源政策调整等情况,对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以前制定的矿业权价款缴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表:河北省部分矿种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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