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网欢迎您访问!法律顾问网力图打造最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网站.涉外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法律顾问\商务法律顾问 法律顾问、委托电话:13930139603,投稿、加盟、合作电话:13932197810 网站客服: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关键字:

律师咨询电话13930139603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国际贸易

知识产权

税收筹划

公司事务

土地房产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劳动争议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规章 | 地方法规规章 | 司法解释 | 国际条约惯例 | 司法判例 | 最新法规  
地方法规规章  
河北省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
作者:石家庄赵丽娜律师发布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3/11 16:50:00

河北省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
【分  类】 资源环保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10年09月17日
【实施时间】 2010年09月17日
【发布部门】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或者公安、司法机关请求进行上述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设立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全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执法监察局,具体负责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鉴定:

  (一)非法采矿破坏的矿产资源价值,包括采出的矿产品价值和按照科学合理的开采方法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指由于没有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导致应该采出但因矿床破坏已难以采出的矿产资源折算的价值。

  第五条 申请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者公安、司法机关书面鉴定申请;

  (二)责令停止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通知书和送达回执;

  (三)对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情况的调查报告;

  (四)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数量、数额的有关证明材料(销售凭证、经查证属实的生产台帐或者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地勘单位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

  (五)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或具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认证中介机构等出具的核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数额当时当地矿产品市场价格;

  (六)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的提供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七)破坏性采矿的应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查处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需要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或者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进行上述鉴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准备第五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材料,报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 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接到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或公安、司法机关请求鉴定的书面申请后,按下述规定办理:

  (一)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不属于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鉴定范围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说明情况或材料的,应及时提出书面要求。

  (二)同意受理后,有条件自行鉴定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委派承办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没有条件自行鉴定的,由专家组进行鉴定,并按照上述期限提出鉴定报告。专家组由2-3人成员组成,从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地质勘查、矿山开采、矿山测量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

  鉴定报告须有具体承办人员或专家签署姓名。

  (三)自接到鉴定申请报告之日起7日内,由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拟定鉴定结论初步意见,由鉴定委员会成员进行网上会审,超过半数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同意即为通过。如遇重特大案件或紧急情况,经鉴定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召开鉴定委员会会议,对鉴定报告进行集体会审,超过半数以上鉴定委员会成员同意即为通过。

  第八条 鉴定结论由鉴定委员会会签或讨论通过后,由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填制《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报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发,以省国土资源厅名义出具鉴定结论。

  第九条 鉴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工作经费预算,由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上一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下一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的复函
在线咨询

姓 名 * 电 话
类 别 邮 箱
内 容 *

联系我们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点击排行      
· 河北省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书写规范细...
· 2010上海商务发展政策汇编
· 中英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 河北省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书写规范细...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
· 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
·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河北省关于案件级别管辖的最新规定
·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试行)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
· 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市...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 石家庄市医疗卫生行政问责制暂行办...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行政...
· 河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
·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引|广...
· 河北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09...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失业...
·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
· 河北省卫生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律师团队     更多>>
法律顾问网.涉外

法律顾问网.涉外
13930139603
赵丽娜律师

赵丽娜律师
13930139603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赵光律师15605513311--法律顾问网.涉外特邀环资能法律专家、碳交易师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法律专家:杨学臣18686843658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湖南长沙单晓岚律师
13975888466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医学专家颉彦华博士
精英律师团队






法律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网站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法律咨询
点击这里和QQ聊天 网站客服
留言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热线:
13930139603
13651281807
律师助理:
13932197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