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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
作者:赵丽娜律师发布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1/3/11 16:52:00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分 类】 房产地产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时间】 2010年09月05日 【实施时间】 2010年09月05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
冀政〔2010〕104号 2010年9月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通过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加快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自2010年开始,全面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期末,使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1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在政府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的积极性,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2因地制宜,协调发展。重点在各设区城市、县级市和县城常住人口20万人以上的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其他县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建设。各地要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条件和范围,保持供应规模,明确工作责任,切实做到规划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2010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4公开透明,严格管理。健全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准入退出及监管机制,加强内部监督,实行办事公开,畅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建设和运营有序、有效。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一)拓展房源筹集渠道。按照市、县(市)政府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组织筹集房源。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建设、引进社会资金建设、企业自建、政府和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闲置的存量住房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套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以配建为主。
(二)科学合理安排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捷、公共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城中村改造以及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政府制定。各设区市要认真组织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依据年度计划,落实建设项目,并将项目相关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定的,纳入全省年度建设计划。
(三)加强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各类园区,市、县(市)政府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积极引导、鼓励开发区、各类园区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建设一批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内就业人员出租。用工量较大的企业也应积极自建公共租赁住房。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用于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职工租住。
(四)明确筹集标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以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以上标准,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各地要综合考虑使用功能、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以及具体保障标准。
三、规范租赁管理
(一)制定符合实际的准入条件。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管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要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申请地城镇常住户口;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收入在申请地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以下;申请时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各市、县(市)政府可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由各地制定。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二)严格申请审核和配租管理。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对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市、县(市)政府投资筹集或组织筹集的、面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组织配租。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按年度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复核。相关企业投资建设的、面向本单位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产权单位向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剩余房源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实施机构调剂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承租人与产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实施情况的监管。
(三)合理确定租赁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按照明显低于当地市场租金一定比例的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的租金水平、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维修管理成本及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要根据供应对象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性,分类制定租金标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补贴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进行核定。
(四)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要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担保责任及处罚措施。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要退出住房。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承租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也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前终止合同。
(五)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限内居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及内部结构,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收入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要退出住房。经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年度复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要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产权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建立诚信档案。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调查核实后,即取消其申请资格,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租住房并补缴租金。其骗租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被责令退出或应当退出而不退出的,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处理。其违约或拒不退出行为将作为不良记录载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大投入力度。市、县(市)政府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筹集渠道,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资金筹集可参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省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各地给予资金支持。各市、县(市)政府要统筹考虑各类资金,其保障资金筹措渠道主要包括:市、县(市)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和地方债券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其他资金(包括社会捐赠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保证土地供应。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市、县(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的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收费减免及税收优惠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及国家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四)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要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五)创新投融资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金融机构要及时发放项目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各地要成立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建立稳定的保障性住房融资和建设机制。
(六)明晰投资权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在保证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五、强化监督管理
(一)落实工作责任。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省级督促指导,市、县(市)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工作机构,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二)完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监督。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申请审核情况、配租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对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通报处理结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目标责任制。对各地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根据2010至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任务。每年年初对各市下达责任目标,年底进行检查考核。
(四)加强资金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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