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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条
国际海事委员会是一个非政府性组织,其宗旨是通过各种适当的方式和活动促进国际间海商法、海事惯例和实践做法的统一。
为此,国际海事委员会应促进各国海商法协会的成立,并与其他具有相同宗旨的国际性协会或组织进行合作。
第2条
国际海事委员会设在比利时的安特卫普。
第3条
1.国际海事委员会由各国(或多国间)海商法协会组成。各个协会的宗旨应遵循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宗旨,其会员资格应向从事海事商业活动的人(个人和团体)或者海商法专家开放。各个会员协会应努力体现其协会中各种利益平衡的观点。
如果一国没有设立海商法协会,但该国某一组织申请成为国际海事委员会会员,倘若国际海事委员会大会认定该组织的宗旨或宗旨之一是统一海商法、海事惯例和实践做法,则大会可接受其为国际海事委员会会员。
凡本章程中提到会员协会之处,都视为包括根据本条被接纳为会员的任何组织。
除非大会作出另外决定,每一国家只能有一个协会或组织成为合格的成员,多国间协会只在其任何一个成员国中没有会员协会时,才能成为合格会员。
2.根据有关协会的提议,大会可任命协会中个人会员为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名誉会员,但每一会员协会中国际海事委员会名誉会员最多为18名。此种任命应属于荣誉性质,并且作出此种任命应考虑候选人对国际海事委员会所做出的贡献及其在法律上或海运事务中所达到的地位。名誉会员不享有表决权。
3.在没有会员协会的国家中,凡对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宗旨感举的公民可以被接纳为临时会员,但不享有表决权。
4.对国际第事委员会的宗旨感举的国际组织可以被接纳为会员,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4条
国际海事委员管理机构是:
(a)主席
(b)大会
(c)执行委员会
第5条
大会由国际海事委员会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协会和国际组织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出席,并可由不超过2名的助手随同。
第6条
大会应在每年三月举行一次会议,除非执行委员会决定在前半年其他日期召开,或者应主席、六个会员协会或秘书长请求在其他时间召开。会议通知至少应在开会前八个星期发出。
第7条
大会将处理的事项,包括任命空缺机构,应在会议通知的议题中列入,在出席大会的会员协会不反对此项议程时,大会可对没有列入议题的事项作出决定,但对本章程的修正除外。
在大会上,出席大会的每一会员协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所有大会的决议应由到会并投票的会员简单多数票通过。但是,对章程的修正案须由全体会员协会的多数票通过。如果修改本章程的提案未能通过,大会可由简单多数票决定再次召开会议,但应不迟于开会前八个星期将开会事宜事先通知全体会员协会。在第二次会议上,决议可由到会并投票的会员的简单多数票通过。
第8条
大会的职能为:
(a)选举国际海事委员会官员和执行委员会成员;任命和罢免行政官员;
(b)接纳新的会员和观察员;
(c)确定会员向国际海事委员会缴纳费用分摊的比例;
(d)审核,并且如果认为适当,批准帐目和预算;
(e)审核执行委员会的报告,发布国际海事委员会未来活动安排的通知;
(f)召集国际会议;
(g)修正本章程;
(h)采纳不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附则。
第9条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官员包括:
(a)主席;
(b)一名或多名副主席;
(a)(执行)秘书长;
(d)(行政)秘书长;
(e)司库。
(行政)秘书长可以同时兼任司库。
任何会员协会的代表被选为主席或副主席时,可以另行任命一名大会代表。
第10条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国际会议。他是执行委员会任命的国际分委会和工作小组的当然成员。
在秘书长的协助下,主席执行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监督国际分委会和工作小组的工作;在对外事务,尤其是在与其他国际组织保持联系方面,代表国际海事委员会。
总之,他的任务是确保国际海事委员会工作的持续和发展。
第11条
执行委员会由下列组成:
(a)主席;
(b)(执行)秘书长;
(c)(行政)秘书长;
(d)大会选举产生的六个会员(不论他们是否是大会的会员),任期三年,并可连选。
第12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能为:
(a)与下列人员或组织保持联系:
(i)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官员;
(ii)会员协会;
(iii)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国际性协会;
(b)为以下组织准备文件:
(i)告知会员协会在统一海商法和实践做法的领域内的进展;
(ii)告知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国际性协会国际海事委员会对有关议题的观点;
(c)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宗旨范围内开展新的工作,指定分委会和工作小组承担引项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
(d)征求专家对其所研究的法律问题的意见;
(e)扩大国际海事委员会会员的范围;
(f)编辑出版物;
(g)实施大会的决议;
(h)向大会报告所做的工作和所采纳的动议。
第13条
执行委员会法定成员为五人。但是,经征求所有会员的意见,执行委员会可不召开会议而作出决定。所有决定应以简单多数通过。主席,或者在其缺席时,(执行)秘书长,在双方票数相等时,应投决定性一票。
执行委员会可以将其认为适当的工作委托给工作小组。此种工作小组应向执行委员会提交报告,但不向其他机构提交。
第14条
行政官员(可以由法人团体担任)的职能为:
(a)召集大会、国际会议和国际分委会的会议;
(b)发送此种会议的议题、记录和报告;
(c)为此种会议作出各种必要的安排;
(d)实施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e)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准备预算报表和提交帐目;
(f)发送各种有关的报告和(或)文件;
(g)总之,从事国际海事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事务。
第15条
国际海事委员会应根据大会动议,至少每四年召开一次国际会议,讨论大会起草的议题。
国际会议应由全体国际海事委员会会员和由执行委员会邀请的观察员参加。
每一个有表决权的会员协会可派七名代表出席国际会议,不包括大会的该会员协会代表及其助手以及名誉会员。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国际组织成员可以派两名代表出席国际会议。
每一个会员协会具有一票表决权。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或官员不享有表决权。
一个协会不能委托另一个协会行使表决权。
国际会议的决议应由到会并投票的会员协会的简单多数票通过。
第16条
行政官员可得到薪金,数额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官员、国际分委会和工作小组的主席及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在专门代表国际海事委员会出差时,有权申请旅差费。
执行委员会亦有权对国际海事委员会官员的其他费用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