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条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裁判要点]
常州力鑫机械有限公司系在中国设立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公司盈余分配权涉及公司须按董事会决议履行向其股东进行盈余分配的义务,即合营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故由此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台湾昶鑫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恒力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力鑫机械有限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宁民五初字第23号][12/18/2003]
合营企业上海新东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东京公司)是由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厦公司)与日本新东京技术株式会社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的规定,中国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合营企业中中方的主体,而任勤与金厦公司的协议实质上已经将任勤作为新东京公司中的中方,这显然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 任勤与上海金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2)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8号][04/12/2002]
香港冠德丰企业有限公司与山西省钱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签订临时合作协议,并未依法注册合作经营企业。双方的合作经营合同关系适用我国关于民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山西省钱柜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与香港冠德丰企业有限公司特种餐品合作及服务合同纠纷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2)晋民四终字第46号][03/21/2003]
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三杰房地产公司)中外合营者签订的合同、公司章程是经南阳市对外经济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且在经营中对股东身份的变动,股权的变更完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是合法经营的中外合资企业。在南阳三杰房地产公司历次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中,在南阳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中,没有香港王而刚退出在南阳三杰房地产公司投资的记录。因此,对王守汉辩称南阳三杰房地产公司不是合法中外合资企业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守汉股权确认纠纷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10)宛龙民商二初字第04号][05/04/2010]
南阳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守汉股权确认纠纷案[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2010)宛龙民商二初字第04号][05/04/2010]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我国个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作一方,而广州蒂鹏贸易有限公司(蒂鹏公司)的股东陈海宁、钟斯年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董辉、高伟和王宝玉之后,即形成内地个人高伟、王宝玉和香港居民董辉共同持有中外合资公司蒂鹏公司股份的状况,这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的上述规定。
王宝玉与广州浩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董辉、广州维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穗中法民四终字第3号][07/10/2008]
王宝玉与广州浩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董辉、广州维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8)穗中法民四终字第3号][07/1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