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援引]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一条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四条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四条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五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八条
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法人以外的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法人以外的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注:见现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解释:凡是外商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资企业,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凡外商申请设立其它责任形式的外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解释
解释:凡是外商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资企业,按国务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凡外商申请设立其它责任形式的外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解释
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二条
[裁判要点]
外籍人士杨树朴在我国境内投资,应当遵守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杨树朴在上海投资餐饮业,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然而,杨树朴与沈景花、上海石艺商贸有限公司(石艺公司)签订《备忘录》,约定由杨树朴出资,以沈景花及石艺公司的名义申请成立上海杰仕莱特餐饮有限公司(杰仕莱特公司),公司的一切费用及经营管理均由杨树朴负责。故杰仕莱特公司虽注册登记为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但依据上述约定,杨树朴为公司的实质股东,沈景花及石艺公司仅为名义股东。也就是说,杨树朴以隐名投资的方式实际经营杰仕莱特公司,并以沈景花及石艺公司作为名义股东注册登记的方式,规避了外资企业必须经政府部门审批的法律规定。杨树朴以隐名投资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的外资审批手续,违反了外资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杨树朴、上海石艺商贸有限公司与沈景花股东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4)沪一中民五(商)终字第15号][12/30/2004]
[相关参考]
外资企业设立的具体规定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