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援引]
为进一步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外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外国股东),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网站客服: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
首 页 | 法治新闻 | 民法顾问 | 刑法顾问 | 普法常识 | 法律援助 | 社团顾问 | 商法顾问 | 律师动态 | 公益讼诉 | 执行顾问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国际贸易 |
知识产权 |
税收筹划 |
公司事务 |
土地房产 |
建筑工程 |
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医疗纠纷 |
婚姻家庭 |
|
|
|
友 情 链 接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收费标准 |
Copyright 2010-2011 www.flguwen.com 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网 -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冀ICP备08100415号-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