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援引]
(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任何会员国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之间,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会员国之间,有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解释或施行的任何问题,均应提交董事会解决。如该问题对某一会员国有特殊影响而该国在董事会上没有其国民代表时,该国可派一名代表出席董事会对该问题进行考虑的任何会议。
(b)虽然董事会已依据上述(a)款作出裁决,任何会员国仍可要求将争端提交理事会作最终裁决。在理事会对所提交的争端未作裁决前,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如认为必要,可先按董事会的裁决执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第五十六条
(b)虽然董事会已依据上述(a)款作出裁决,任何会员国仍可要求将争端提交理事会作最终裁决。在理事会对所提交的争端未作裁决前,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如认为必要,可先按董事会的裁决执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