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美国共发起56起337调查,同比2009年大幅增长近一倍,其中涉及中国的案例共18起,占比32.1%,位居首位。
这是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显示的数据。自2006年以来至今,我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的案例大幅增加。2006年至2010年,共有56起关于中国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的案例,仅5年时间案例总数就超过前20年的总和。2010年更是达到了高峰。;337调查只是美国在全球推行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主要机制之一。实际上,入世以来,涉及我国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知识产权已然成为各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成为外国对付中国企业的非关税壁垒中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西方跨国公司的最后一道屏障。”浙江通领科技集团董事长陈伍胜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通领:漫长的胜利
浙江通领科技集团就是国内第一个因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状告美国联邦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称“ITC”),并最终获得胜诉的企业。曾被称为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
自2004年1月起,通领集团生产的漏电保护断路器(GFCI)开始销往美国市场。美国500强莱伏顿公司先后于2004年、2005年以侵犯其相关专利为由,分别起诉通领集团和美国经销商。2007年7月10日,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下达判决书,通领集团等被告胜诉。
2007年8月16日,美国莱伏顿的行业同盟帕西西姆公司,又以专利侵权为由,将通领集团等4家中国企业诉至ITC,要求对来自中国的GFCI产品进行专利侵权的相关调查,同时向美国纽约联邦北部分区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2009年3月30日,ITC裁定通领集团侵犯帕西西姆公司的相关专利,并向美国海关下达了有限禁止令,禁止通领集团等中国制造商生产的涉案GFCI产品通过美国海关进口。
2009年9月17日,通领集团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起诉ITC,最终打赢了官司。
“六年的时间,我们在美国的法院,应用美国的法律、美国的律师打了五场官司。我们的竞争对手轮番提起诉讼,滥用知识产权,主要目的是排斥新的竞争对手,达到垄断现有市场格局的目的。”陈伍胜对记者表示,对国内企业来说,应对国外专利诉讼,首先要有自己的核心专利做后盾,及时在国外申请专利保护;其次,要和国外律师事务所合作,深入了解国外专利法律体系,并对自己专利进行侵权检索和分析,取得非侵权的法律评定文书;最重要的就是要敢于应诉,敢于和对手正面交锋。 在陈伍胜看来,加入WTO后,我国的国际贸易呈爆炸式发展,但基本上都是劳动密集型的产品,所以遭到了很多的反倾销、配额限制、WTO的游戏规则等限制,今后的10年,也将是中国走出去企业的一个转变,要用高新技术去占领国际市场,要用有自己知识产权的产品去和外国公司面对面竞争。
“围剿”与反“围剿”
除了知识产权争端之外,WTO体系中的争端还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特殊保护措施、农业争端、技术性贸易壁垒、海关估价、许可证协议、服务贸易等等。
而当传统关税壁垒在WTO机制下越降越低,反倾销、反补贴和特保案因明显的保护色彩而受到诟病后,技术性贸易壁垒因其更灵活、更隐蔽的特性,已经逐渐成为发达国家维护本国行业利益的新武器。 2001年10月,温州打火机协会收到了贸易合作伙伴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会长克劳斯·邱博的一份电函,告知欧盟正在拟定进口打火机的CR(儿童安全)法规草案,这实际是欧盟对1994年美国CR法规的翻版,其核心内容是,进口价在2欧元以下的打火机必须设有防止儿童开启装置,也就是带安全锁。
当时的温州已经因为劳动力成本低、专业化、协作化生产程度高等产业优势,在十余年里打破日本、韩国和欧洲企业垄断世界打火机市场的格局,成为“打火机王国”。但另一层含义是,温州打火机是以价格低廉而迅速称王的。2001年,温州打火机的外贸出厂价基本上在1欧元左右。
当时世界公认的打火机安全锁约有9种,常用的有5种,但其专利已全部由发达国家获得。温州打火机企业在当时没有购买专利或者自主研发,但也不想像失去美国市场那样任由欧盟实施CR法规,最后采取了抵制欧盟CR法规出台的做法。
2003年12月9日,欧盟相关机构召开紧急会议,宣布原定于2004年6月19日起强制实施的CR法规不再生效。但达摩克利斯剑并未真正离去。2007年3月11日,欧盟CR法案正式实施。这个对温州打火机行业产生洗牌作用的法案,让当时大约300家打火机企业中只有不足一半能正常运作。大浪淘沙留下的企业中,慈溪新海火机有限公司等企业成功研发出新型安全锁,并申请了专利。 有业内专家认为,目前,国外公司往往采用设置专利网、收取巨额专利使用费等多种方式,对中国公司形成专利壁垒。一些国外企业在获得某个技术的专利后,以此为基本专利,将其改进技术及外围相关技术均申请专利,形成一个由基本技术同外围相关技术一起构成的专利网,从而形成本企业强项技术的专利壁垒,使竞争对手无法突破。
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姚文萍对此建议,中国企业要从三个方面来应对:第一,要坚持自主创新,自主创新是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灵魂;第二,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的企业不仅要重视保护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更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第三是要重视增长的方式,中国企业不仅要重视出口,更要重视在境外投资建厂的机会,让产品更加接近市场,有效地规避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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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337调查”?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由于其所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因此,此类调查一般称为“337调查”。 根据该节规定,只要进口到美国的产品侵害了受保护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半导体芯片模板权,从而实质性地损害美国产业、阻碍该产业的建立、限制或垄断美国的贸易和商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诉或自行决定对产品所有人、进口商和收货人的出口、进口和进口后的销售行为进行调查。如果侵权属实,该委员会通过协商其他有关政府机构,可以签发排除令,禁止该产品进入美国境内;扣留或没收侵权货物;并对违反排除令的当事人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