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宣判两起制售伪劣葡萄酒案 |
九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 三被告单位分别被处罚金 |
人民法院报秦皇岛7月29日电 (记者 丁力辛 通讯员 杜清徐 谢 益)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辖海港区人民法院今天宣判两起生产、销售伪劣葡萄酒案。三被告单位分别被处罚金,九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秦皇岛中院对被告单位昌黎古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下称古城公司)、昌黎燕山长城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下称燕山长城公司)及王春平、马剑飞等6名被告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1998年以来,戚立昌(另案处理)分别出资设立了秦皇岛丘比特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下称丘比特公司)、古城公司、燕山长城公司、丘比特红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其中,丘比特公司、古城公司、燕山长城公司系三个牌子、一套人员。2006年以来,为降低生产成本,为单位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被告人王春平(丘比特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国家级葡萄酒评委)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指使被告人邓建光(丘比特红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副经理)组织工人在提取葡萄原汁后,通过在剩余的果肉、果皮残渣中加入水、白砂糖、酒精、酵母等物质,再次生产发酵液(也称“品丽珠”,俗称“二次汁”),并且大部分出售给古城公司和燕山长城公司用于生产葡萄酒。
为确保用“二次汁”生产的葡萄酒检测达标,在酒基调配过程中,王春平决定添加红米红、甘油、酒精等食品添加剂。由被告人张丽莉(丘比特公司生产副经理)负责调配样品、被告人胡娜(丘比特公司化验室副主任)负责检测化验并提交给王春平品尝合格后,再由二人制作酒基调配单,计算出生产所用辅料数量,经由被告人马剑飞(古城公司和燕山长城公司经理)批准采购所需辅料,最后由张丽莉组织被告人吕明刚(丘比特公司生产车间班长)等工人进行批量生产。
经司法会计审计,自2008年至2010年,经丘比特公司组织生产“品丽珠”共计4145吨,其中销售给古城公司、燕山长城公司共2252.22吨,总价款392万余元。2008年3月至2010年12月,古城公司和燕山长城公司销售收入合计人民币2844万余元。经与经销商核实确认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83万余元。
秦皇岛中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对被告单位古城公司、燕山长城公司判处罚金283万余元;判处王春平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马剑飞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年,并分别处罚金137万余元至10万元。
海港区法院对被告单位昌黎县嘉华葡萄酒酿酒有限公司(下称嘉华公司)及被告人侯海明、程和明、尹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2009年11月10日,嘉华公司为降低成本,被告人侯海明(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程和明(公司总经理)等商定,在葡萄原酒中加入葡萄酒生产中不得使用的笕菜红、甘油、酒精、柠檬酸和水等物质,采用非葡萄酒工艺配制伪劣红酒。2010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尹国(该公司调酒技术员)负责配制、勾兑、生产含35%葡萄原酒、含50%葡萄原酒以及不含葡萄原酒的多种伪劣干红葡萄酒产品,共计477吨,销售金额总计220.6万元。
海港区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嘉华公司罚金400万元;判处侯海明、程和明、尹国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各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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