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大额拒收这样减损
- 来源:商报网-国际商报 文章作者:隗鹏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被保险人A公司向尼日利亚买方B公司出口价值约200万美元的油罐车。货物到港后,买方B公司因银行融资未能按时到位、公司营运暂时受困、现金周转难以为继而无法按期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无果,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A公司立即控制了尚未交付货物的正本提单,并暂停发运了后续订单货物。
2010年2月,A公司在保单规定的最后时限向我们通报了上述可能损失情况。此时,巨额货物已滞港4个月,货物随时有被海关拍卖的风险;而另一方面,A公司为B公司后续150万美元的订单已生产完毕,亟待出运。如何最大限度减少并挽回损失?A公司将“烫手山芋”抛给了我们。
案件分析
本案具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买方短期内无力付款赎单,大宗货物可能长期滞港,各种费用与日俱增,货物随时面临拍卖全损风险;二是后续订单产品完全针对买方需求定制,难以找到合适的新买家,A公司资金占压严重,财务经营形势严峻。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结合尼日利亚拒收案件的历史处理经验,迅速为A公司拟定了三种减损方案:
方案一:A公司授权我们委托当地勘查渠道,全程监督买方B公司清关提货,并代为安排仓储,以解除滞港货物可能被海关罚没的风险;同时,要求B公司提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并由勘查渠道监督执行。
方案二:尽快寻找新买家进行转卖。这也是拒收案件常规的减损方法之一,但本案存在如下制约因素:一是滞港及备运货物系专门为B公司参与尼日利亚政府某项目定制的,金额较高,被保险人短时间内难以找到能够一次性全部购入该批货物的新买方;二是根据尼日利亚相关法律,货物进口制度方面存在严格的备案程序及许可证制度,如果原买方已经办理了对该批货物进口的相关手续,货物将不能转卖他人;三是已产生的高额滞港费也成为阻碍新买家介入的重要因素。
方案三:发挥A公司熟悉买方、货物特性和市场行情的优势,以及勘查渠道在当地海关、银行、担保法律方面的专业优势,双管齐下,帮助买方B公司取得当地银行保函,作为全部在港和备运货物的付款担保,在此前提下,与B公司达成有效的还款协议并由勘查渠道监督执行。
综上所述,经过充分沟通、评估,A公司与我们一致同意启动减损方案三。
案件处理
在我们以及勘查渠道的协助下,A公司与B公司就还款协议进行了反复磋商,最终双方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在B公司提供指定银行“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前提下,A公司将全部货物交付B公司并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0年10月25日。2010年10月25日,B公司无法支付全额货款,再度违约;26日,我们果断指示勘查渠道立即申请执行银行保函;2010年11月4日,担保行向A公司全额支付350万美元。至此,A公司收回全部货款,我们在此案项下的保险责任成功解除。
买方拒收风险防范建议
尼日利亚是我们短期出口险业务中拒收案件高发的国家之一,主要原因是我们承保的买方以中小规模为主,尼日利亚社会和政治局势动荡,市场行情和货币政策极不稳定,金融体系较不健全,导致尼日利亚中小进口商普遍注重短期利益,缺乏诚信;尼日利亚海关制度和执法缺乏透明度和稳定性,效率低下,间接为其进口商恶意拒收货物、拖欠货款并借机压价提供了可乘之机。针对尼拒收风险,我们建议被保险人从以下几方面加以防范:
1.贸易合同中尽量选择更安全的支付方式,如预付款或有银行信用介入的支付方式;
2.在选择D/P、D/A或OA支付方式时,应尽量在贸易合同中约定由买方承担运费,避免买方的“空手道”;出现风险信号时要尽量控制货权和货权凭证;
3.货物出运后要及时跟踪买方的风险动态和尼日利亚进口政策、海关法规的变化,必要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征询专业意见,提前准备风险防范预案;
4.在拒收风险发生时要快速反应,第一时间向保险人通报,并充分调动货代、承运人、相关银行等各方资源积极应对,不擅自、轻易对买方做出让步,积极采取减损措施。
FormM制度风险点及防范建议
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尼日利亚实行新的进口检验制度(DestinationInspectionScheme),取消了原来的装运港检验制度,但保留了FormM制度。FormM制度类似于进口许可制度,根据尼日利亚海关规定,任何进口的实体货物,都必须在货物出运前,由尼日利亚进口商向指定银行申请FormM,并就进口货物、进口金额、货物原产地、出口商等信息进行详细申报。FormM获得审批通过后,将作为进口通关和对外付汇的重要单据之一;且FormM的单证编号必须列明于其他相关的进口单证中,如提单、商业发票等。作为必备单证,FormM对于买卖双方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尼日利亚央行官方发布的进口制度索引中,也明确列明“尼日利亚进口商应在国外出口商安排货物装船出运前,如实向出口商告知FormM申请及审批等相关情况”。
尽管FormM的有效性对于货物进口至关重要,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仍能发现部分出口商未能充分利用FormM制度,有效识别买方风险及交易环节的各项潜在风险,从而导致后期蒙受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我们对本案开展海外调查之初,就发现A公司未就全部出运货物查验FormM的有效性,虽后期经我们核实,全部FormM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其作为有效的买方风险识别手段之一,建议出口商对FormM予以充分重视,在安排货物装船出运前,及时核实尼日利亚进口商所取得FormM的相关情况:
1.出运前要求买方提供合法有效的FormM,是确保贸易合同顺利履行、识别买方信用风险的重要环节之一。
2.相关贸易单证中必须要列明正确的FormM的单证编号,以确保在尼日利亚顺利通关。
3.FormM中所列明的进口货物申报金额与合同约定的交易金额相一致,这是确保及时、全额收汇的前提条件。
4.FormM中买方选填的购汇路径,将影响国外出口商履行相关出口义务。
5.FormM具有有效期,被保险人应充分关注,以加强对贸易合同执行的跟踪和管理,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个人担保的风险分析
本案A公司在与买方B公司谈判的初期,B公司负责人曾依仗其雄厚的个人资产和声誉,向A公司提出以个人名义出具信用担保,但未被我们和A公司接受。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个人担保形式依托发达的个人信用体系和规范的金融体系,以及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和高效的执行程序,具备较强的执行性。较之其他担保形式,个人担保以其形式灵活、程序简便的优势更为广泛接受。
根据尼日利亚法律规定,个人可以向国外债权人出具担保。但是尼日利亚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都相对落后,政治和经济体制动荡,企业和个人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信用信息匮乏且缺乏透明度,个人担保的可执行性和适用性都极弱。一旦买方违约,司法救济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高昂,国外企业往往无力承受。因此,我们最终确定要求B公司提供当地资质优良、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开具“见索即付银行保函”。
风险防范建议
首先,拒收案件需要快速反应、高效配合和专业的减损方案。
其次,在尼日利亚要充分了解FormM制度,加强事前风险防范。
再次,冷静对待买方的付款承诺,积极争取合法有效的付款担保,加强还款协议的严肃性和可执行性。
最后,减损过程中如涉及到担保、债务重组、知识产权等专业问题时,建议出口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就相关问题及时寻求专业指导,以确保合法、有效地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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