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报报道 8月20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美国多项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有关规定,美方做法对正常国际贸易造成扭曲,构成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对美出口的贸易壁垒。
这一结论是商务部在历时近9个月的调查后作出的。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认定,包括美国华盛顿州“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在内的6项被调查措施构成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的禁止性补贴,违反了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规定,商务部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要求美方取消被调查措施中与WTO相关协定不符的内容,给予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公平待遇。
这是继中国输日紫菜“反壁垒”第一案后,中国企业第二次尝试通过贸易壁垒调查制度解决贸易摩擦。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壁垒调查制度成为企业解决出口问题的一种新途径,企业要善于运用。
调查发现美存在禁止性补贴
2011年10月24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新能源商会向商务部提交了贸易壁垒调查申请,认为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扶持政策违反美国在WTO规则下应当承担的义务。
该扶持政策共涉及6个项目:华盛顿州的“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马萨诸塞州“州立太阳能返款项目II”、俄亥俄州“风力生产和制造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励项目”和加利福尼亚州“自发电鼓励项目”。
“这对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造成不合理的阻碍和限制,降低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影响中国向美国出口可再生能源产品的贸易总量,构成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对美出口的贸易壁垒。”机电商会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
2011年11月25日,中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6个项目启动贸易壁垒调查。
在今年5月24日公布肯定性的初步结论后,商务部于8月20日正式发布《商务部关于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贸易壁垒调查的最终结论》。
在这份文件中记者看到,上述6大项目均同时违反了WTO的三条相关规定:
构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构成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3条第1款(b)项下的禁止性补贴;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
以美国华盛顿州“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为例,在该项目中,华盛顿州政府从2005年7月开始向通过太阳能、风能或厌氧沼气发电的个人、企业和地方政府提供资助,资助标准为0.15美元/千瓦时。同时,使用华盛顿州制造的太阳能电池板发电,鼓励倍数为2.4;使用装配有华盛顿州生产的逆变器的太阳能或风力发电机,倍数为1.2;使用华盛顿州之外的设备发电,倍数为0.8等。
2009年,华盛顿州参议院又对该项目进行了修改,包括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额上限、延长项目实施期等。
中方认为,该项目对购买美国各州制造的可再生能源产品提供鼓励措施,在法律上明显背离了WTO相关规定,因此该补贴应予以禁止。
壁垒调查提供沟通平台
上述公平贸易局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通过贸易壁垒调查这一途径,商务部可以将企业的诉求反映给目标国,从而推动企业出口障碍的解决。《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4年4月22日,商务部应江苏省紫菜协会的申请,对日本紫菜进口措施发起贸易壁垒调查,成为中国具有标志性的第一起贸易壁垒调查案件。
在调查期间,日本政府最终取消对中国产干紫菜的歧视性措施,并就解决烤紫菜对日出口问题作出了相关承诺,中国紫菜得以重返日本市场。“贸易壁垒调查为双方提供了磋商和沟通的平台,是一种比较温和的解决方式。”上述负责人说。
在《最终结论》中,记者发现这种“沟通”贯穿调查始终:
立案后,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邀请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对调查相关问题发表评论,并给予30天评论期;在公布初步调查结论后,商务部邀请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对调查初步结论发表评论,并给予20天评论期;最终结论公布后,商务部将就取消违规措施与美方沟通,以推动问题的解决。
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如果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被认定构成贸易壁垒,商务部可采取进一步措施要求美方取消被调查措施中与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定不符的内容,给予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公平待遇。这些措施包括进行双边磋商、启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或其他适当措施。“虽然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性,但这种途径对企业‘走出去’有很大帮助,因此企业要善于运用这一途径维护自身利益。”公平贸易局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