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金羊网 2007-01-30 15:09:35
擎刑法之剑保护自己,识刑法之道远离危地———
刘涛
“德隆系刑事第一案”中,德恒证券公司以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为名,采取承诺到期后归还委托资产本金并支付固定收益的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8亿余元供上海友联公司统一调拨、使用,且造成案发后尚有68亿余元无法兑付的 严重后果。2005年12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德恒证券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国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这里的“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是少部分人或特定的人,比如单位的员工,就不属于“公众存款”。实践中,犯本罪的多数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我国对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具有严格的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除此之外,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都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否则将构成本罪。
上述案例中,德恒证券公司名义上为投资者进行资产管理,但其向投资者承诺保底和固定收益,实质上就是变相地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因此,其行为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目前民营企业应特别注意的有关现实问题
1、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二者往往从其吸收资金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还是“特定”的这一问题上予以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及借款利率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即合法有效。当然,这里指的贷款方是特定的公民。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的直接融资方式,法律是承认和保护的。
2、如何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与企业内部集资?
二者最本质区别同样在于吸收资金对象的不同,前者是社会不特定的个人和单位,而后者仅严格限于企业的内部职工。
企业向内部职工集资的对象严格限定在内部职工的范围内,即便有违规情节,也只受到行政处罚,不会触及刑法。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向不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吸收资金。有些企业以向职工内部集资为幌子,将集资的对象扩展至职工以外的人,例如鼓励职工拉拢亲朋好友参加集资,就很可能演变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讲座内容可详见www.lawgd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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