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完成中医药继续教育学习任务。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学习半年以上、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应当与所在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除另有协议,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中医药继续教育后应当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六条 省、市、县设立相应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机构。省设立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具体负责指导和管理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市、县设立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贯彻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规定、计划和要求,组织各类活动及考核管理。各级中医药教育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做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职能:
1.贯彻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研究和制定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总体规划。
3.负责国家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征集、审查和推荐。
4.负责主办单位及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审批。公布认可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5.组织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文字、声像教材的编出版,中医药教育的教学协调与考核工作。
6.对各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7.筹集中医药继续教育基金,监督基金的使用。
第八条 市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的职能:
1.贯彻执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制定本市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所辖主办单位的管理,组织年度国家级、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初审和申报。
3.负责审批并公布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4.负责监督管理各级项目的实施及统计。对各类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5.具体指导辖区内中医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工作。
第九条 县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职能:
1.贯彻执行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规定和市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的规划、计划。
2.负责所辖部位的年度统计报告。
3.监督管理所辖区医疗单位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条 各中医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机构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成立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组织各类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做好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登记。其它医疗卫生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由本单位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一条 省直单位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由省中医药断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市中医单位以外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所在地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管理。
第三章 主办 单 位
第十二条 承办认可项目的中医单位称主办单位,主办单位是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设立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和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主办单位基本条件:市级以上中医药学会及中医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中医院、省级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科。主办单位具有必须的师资、教学场地、设备等条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主办单位具有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资格和学分授予资格。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实行资格证书制,主办单位须持有省中医药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主办单位资格证书”方可开办认可项目活动。主办单位每年至少应开办一项省、市级项目活动,连续三年未能开办认可项目者,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拟承当主办单位者,应于每年9月底前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市属单位先报市中医药断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初审同意后上报。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于次年初公布新增主办单位名单并颁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重新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五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分为Ⅰ类学分项目(认可项目)和Ⅱ类学分项目两类。
Ⅰ类学分项目按审批机构分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分别由不同级别的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由主办单位承办。其形式为: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研讨班、专题讲习班等脱产集中学习及函授或学习指定书目的形式。
Ⅱ类学分项目分为自管和单位管理项目两类,由单位组织实施。Ⅱ类学分项目中的自管项目的形式为:有计划、有检查的自学笔记,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医科研成果奖,中医著作,公开发行的中医音像教材,专题调研报告,中医译文。单位管理项目的形式为: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病案讨论会、大查房。
第十六条 省、市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应以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下同)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为主要内容,适应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项目内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国内发展前沿。
2.国内外中医药研究新进展。
3.中医古典著作学术思想研究新进展。
4.运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
5.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的引进与推广。
6.省级中医、中西医结合科技进步奖,市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科研成果推广和应用。
7.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中医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
第十七条 承办省、市级以上I类学分项目要求:
1.授课教师一般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在同行中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专著,熟悉教学环节,懂得讲课艺术。
2.理论课要有与讲课内容一致的教案和讲稿;实践性教学要有典型示教病例或实验条件,学员有动手操作或实地观摩的机会。
3.学分以上的学术讲座,主讲教师要有中文讲义或提纲,并指定参考书或资料;10学分以上的课程应有书面测验。
第十八条 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省级以上项目申报表进行审查,确定省级项目。同时筛选出国家级国医药教育项目,推荐到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教员会。市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项目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每年年底公布次年的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公布次年的市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同时将项目目录报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项 目 实 施
第二十一条 满足最低参加人数的认可项目,要认真做好举办并完成规定时间与内容。Ⅰ类学分项目在结束时书面征求学员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分卡是参加认可项目的凭证。项目结束时,主办单位向参加人员授予学分并填写学分卡。省、市级项目需分别使用省、市级项目学分卡,学分卡同时加盖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和主办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主办单位于项目结束后10天内向中医药继续教育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完成情况。省直中医药单位开办的国家级、省级项目报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市直中医药单位报市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时填写同意的认可项目完成情况报表并附参加人员名册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市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每年十一月末将年度完成的认可项目数、参加人次数报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省、市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统计制度,各市、省直医疗单位将本年度开办的Ⅰ类学分项目完成情况上报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章 学分授予和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为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少于5学分。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Ⅱ类学分不可替代I类学分。学分不跨年度。省级中医药单位的中级或中级以上中医药专业人员,5年内至少必须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5学分。
第二十八条 学分计算法
1.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由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如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等,学习时间一般限于一个月以内,参加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2)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认可或由其授权单位举办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及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举办或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举办并向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如各种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以及专题学习、专题研究等,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1学时授予1学分;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12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2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函授或学习指定书目的学分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核定学习者经考核后,授予相应的分数。
(3)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的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每年按计划完成继承学习任务并考核合格者,即可授予25学分。
2.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由中医药单位自行举办并向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市、县中医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如各种脱产、半脱产、业余学习班和讲习班,参加学习者经考核合格,12学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2学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5学分。
(2)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是中医药专业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的一种形式,自学者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领导同意后执行,最后写出综述,在科室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学分由科室领导授予。
(3)到外单位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25学分。
(4)学术会议按前述标准授予学分外,在会上宣读论文者按下述标准加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国际会议 8~6学分
全国会议 6~4学分
省级会议 4~2学分
市级会议 2学分
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市级学术会议的授予1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著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第一作者~第三作者
国外刊物 10~8 分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
国家级、区域级刊物 8~6学分
省级刊物 6~4分
市级以下刊物 4~2分
内部刊物 2~1学
(6)凡获各类成果奖,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奖 20~16学分
二等奖 15~11学分
三等奖 11~7学分
四等奖 9~5学
部委级和省级奖:
一等奖 12~8学分
二等奖 10~6学分
三等奖 8~4学分
市厅级奖:
一等奖 10~6学分
二等奖 8~4学分
三等奖 6~2学分
各类成果按授奖人数取平均学分数顺序递减。
(7)撰写并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8)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按报告的水平和字数授予1~2学分。
以上(4)~(8)项所授予学分数,均由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核定。各项每年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20学分。
第二十九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中医药单位建立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学分档案。
第三十条 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发放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一人一证,由本人保管。省直部门的中医药断续教育证书由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于每年年底验证一次,验证时各有关单位须提交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学分卡和学分档案。各市中医药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工作由各市人事局负责安排。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鼓励社会各界资助中医药继续教育事业。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从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主办认可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批可合理收取一定的学习费用。
第三十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六条 对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卫生、人事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单位不安排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或阻挠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中医药继续教育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人事厅
二OOO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