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彭丽晗)石家庄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六起典型商业贿赂案件。
据了解,今年以来石家庄市共受理群众举报236件(次),查结商业贿赂案件57件。受到刑事处罚9人,给予党政纪处分3人,挽回经济损失375.53万元,罚款60.18万元。
案件一
索贿被骗1000万
■人物:石家庄市裕华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乔文素
■行为:受贿
2002年8月,乔文素在担任石家庄市裕华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期间,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与中国航天证券石家庄营业部(系无照经营企业)签订《委托认购国债协议书》,造成住房公积金人民币1000万元被骗的严重后果。在签订《委托认购国债协议书》之前,乔文素向对方索要好处费人民币33万元,将其中30万元据为己有。
■判决: 2007年4月11日,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乔文素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案件二
向纳税户索贿
■人物:石家庄市裕华区地税局管理二科原科长王卫国
■行为:受贿
王卫国于2005年至2006年任石家庄市裕华区地税局管理二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三次向其辖区纳税户河北恒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索要现金共计人民币2.5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王卫国已退缴全部赃款。
■判决:2007年 11月24 日,王卫国被深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件三
受贿为他人行“方便”
■人物: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原出纳姚志颖
■行为:受贿
2003年初至2005年9月,姚志颖在担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胜利路支行职员苗惠娟挪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存于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胜利路支行的农保基金提供便利,收受苗惠娟人民币9.5万元,据为己有。
■判决:姚志颖于2007年12月7日,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案件四
行贿国家工作人员
■人物: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胜利路支行原职员苗惠娟
■行为:行贿
2003年初至2005年9月,苗惠娟在任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胜利路支行职员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国家工作人员姚志颖行贿人民币9.5万元。
■判决:苗惠娟于2007年12月7日,被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件五
项目经理受贿
■人物: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公司项目部原经理李光厚
■行为:受贿
2006年8月至9月,李光厚在担任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公司科技大学项目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刘某人民币1万元据为己有,杨某人民币3万元,其中2万元据为己有;2005年5月,在担任中铁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公司大秦2亿吨扩建改造工程项目总工程师期间,收受张某人民币7万元,将其中3万5千元据为己有,总共收受人民币6万5千元。
■判决:因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李光厚于2008年4月11日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件六
行贿揽工程
■人物:石家庄市长安区凌透村村民曹建波
■行为:行贿
2007年初,曹建波在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经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丁春生的帮助、推荐,承揽到石家庄市体育北大街道路拓宽改造项目中的迁改河北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除灰管道及高压电缆工程。2007年10月24日,曹建波支取人民币10万元现金送给丁春生表示感谢。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判决:曹建波于2008年6月2日,被新乐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行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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