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 |
|
|
【推荐】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主体 |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9/29 10:37:02 |
诉讼主体 (1)实际侵权人为被告,也就是肇事司机。 (2)职务行为的单位、雇佣关系的雇主、挂靠单位可以是共同被告。 (3)保险公司,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如果是挂车,存在主挂两个车的保险,即两个交强险、两个商业险,都要列上。主挂车的商业三者险如果是不同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保单上载明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比例分摊赔款。 关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还有一个问题是:原告在起诉时,只将实际肇事司机列为被告,没有将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那么,我们作为肇事司机的律师,就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为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应是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这是最高院民一庭的意见。 (4)车辆被盗抢发生事故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法释【1999】13号)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所以说,车辆在被盗、被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由盗抢者或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些人成为了适格的被告,当然保险公司也是被告。 (5)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况下赔偿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仍然是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若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的话,浙江高院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本律师认为,车主承担的这种责任是一种按份责任,不是一种连带责任。 (6)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赔偿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也是肇事者为被告。 (7)连环购车未过户的赔偿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从上述司法解释或答复的内容来看,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 (8)偷开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未经车辆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所有的车辆,其客观表现与盗车相似,因而应与盗车致交通事故者适用同样的规则处理,即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处理。擅自偷开驾驶指没有非法占有机动车的目的,只是为自己使用之目的,未经机动车之占有人之同意而为的驾驶。擅自驾驶者既享有运行利益,又实际支配机动车的运行,他们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无过错责任。 A、偷开他人机动车辆(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车辆和取得他人车辆的所有权)造成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不仅主观上无过错,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对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仅限于偷开他人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B、机动车驾驶员在非执行职务(也是一种偷开)的情况下,即擅自开车造成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C、在执行职务的情况下,绕道行驶办私事(也是一种偷开)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9)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的赔偿责任主体 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作被告,但只有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的,因没有遗产可供继承的,继承人不能作被告。 (10)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承担主体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11)买卖双方转让的车辆是拼装车或报废车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12)跟随教练员学习驾驶情况下的民事赔偿主体——教练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条第2款)
(声明:本站所使用图片及文章如无注明本站原创均为网上转载而来,本站刊载内容以共享和研究为目的,如对刊载内容有异议,请联系本站站长。本站文章标有原创文章字样或者署名本站律师姓名者,转载时请务必注明出处和作者,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
上一篇:【推荐】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项目
下一篇:【推荐】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
|
|
在线咨询 |
|
联系我们 |
电话:13930139603 13651281807
QQ号:373036737
邮箱:373036737@qq.com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