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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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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项目 |
作者:民事律师编辑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12/9/29 10:39:14 |
赔偿项目 (1)医疗费。一般包括住院费与门诊费。在司法实践中,医疗费还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交强险中的1万元医疗费限额中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与住院伙食补助。 11万元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误工、交通、住宿、精神抚慰金。 (2)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减少的收入损失。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生出具的证明,就是建议休息多长时间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误工时间可以算到评定残疾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这里有两个证据需要证实,一个是误工收入减少或停发工资证明,另一个就是交通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证明。而且收入超过每月3500元的,需要有纳税证明。如果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就是对受害人进行护理的人员的误工损失。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当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二十年。 关于定残后的护理费如何确定没有太明确的规定,全国有的法院规定伤残在三级或三级以上的才支持定残后护理费,而且还需要对生活自理能力进行鉴定。根据我们的实践,石家庄没有规定构成什么伤残支持定残后后护理费,一般也是根据鉴定。我们做过一个案子是辛集法院审理的,这个案子,受害人是两个伤残,一个是五级、一个是十级。受害人主张了定残后护理费,法院委托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护理系数做出了鉴定。是一个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赔偿的法律依据就是最高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另一个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最后辛集法院按照这两个法律依据判决受害人得到了20年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赔偿数额。 (4)交通费。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的证据应当提供正式票据,而且这些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结合。在这里强调一点的就是,在异地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况,你比如该交通事故发生在内蒙,当事人家属在上海,受害人家属为了看望或者是处理交通事故,从上海飞往内蒙的飞机票,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家属的人数、次数酌情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较平常多支出的伙食费用。可以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河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确定的补助标准是15元/一天。但是目前法院的判决一般是一天50元。 (6)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实需要就地住宿的费用。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受害人在异地治疗时,到医院没有挂上号,但又不能回家,确实需要就地住宿等待住院发生的住宿费用。还有一种情况是处理交通事故的家属在处理事故当中,确实需要住宿的费用,这个费用应当以处理事故的次数、时间、人数由法院酌情确定。关于住宿费的标准,其数额应当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7)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促使身体尽快康复而食用必要的营养品而支出的费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那么,确定营养费的标准就是两个,一个是受害人伤情,另一个是医疗机构意见。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有营养费的支出票据。 (8)残疾赔偿金。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赔偿项目,它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受害人劳动能力减损或丧失的赔偿项目。它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地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伤残什么时候鉴定? 有两种,第一种是医疗终结后三个月,可以单独申请让交警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残。这种评残是单方申请的,除非保险公司认可,否则的还需重新鉴定。 第二种是,医疗终结后,先到法院诉讼,诉讼的时候让法院委托鉴定,这种鉴定是双方的,具有法律效力。 石家庄法院的鉴定情况不一样,有的法院可以单独委托,比如桥东法院。有的法院必须让中院委托,比如桥西法院 多项伤残等级的赔偿系数如何计算 我们的总结是: 单项伤残的赔偿系数是十级10%以此类推一级为100%。 多项伤残赔偿系数是以多项伤残中级数最高的伤残等级赔偿系数为基数,再加上其他伤残等级系数的10%,但多项伤残赔偿系数最高不超过多项伤残中级别最高的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等级的赔偿系数。 如一个人的伤残等级为8、9、10,伤残赔偿系数为0.3+0.02+0.01=0.33 如一个人的伤残等级为4、5、6级伤残赔偿系数为0.7+0.06+0.05=0.81,那么最后的伤残赔偿系数为0.8. (9)残疾辅助器具费。它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残疾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而购置的生活自助器具。我们最常见的就是假肢、矫形器、轮椅、拐杖等等。赔偿标准是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其实就是两个标准,一个是“普通”一个是“适用”。比如,目前市场上的假肢有三种:上臂机械手、电动假肢、与肌电假肢,其中上臂机械手是最简单的一种,价格最低;电动假肢具有代偿,有三个自由度,价格适中;肌电假肢,是最好的一种,可以意念控制,有三个自由度,但价格最贵。一般法院会支持价格适中的这一种,因为这种既能起到肢体功能补偿作用,价格还适中,一般当事人都能接受。功能伤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10)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赔偿标准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比如,一位北京市人在河北发生交通事故,受诉法院是河北,人家住所地是北京,其赔偿标准高于河北,那么就应按照北京赔偿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还有一点强调,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多人伤残或死亡的,这些人有农村的,也有城市的话。对他们的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实行统一的赔偿标准,就是都按照高的城市标准计算赔偿金,这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同命同价”话题。 死亡赔偿金主张的证据应当提交如下证据: 死亡证明、销户证明、尸检报告、火化证明。 (1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在实际事故当中,当事人为死者整理仪容、火花、运尸、购置墓碑等实际花的费用要很高,但这个费用层次不齐,最高院实行的是定额赔偿制,统一赔偿标准。 (12)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遭受损失,赔偿义务人应赔偿一定的数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就是说,受害人有抚养人的,仍应判决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但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形式体现。如某受害人没有被抚养人,其应得的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为10万元,应判决给付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为10万元;如其有被抚养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5万元,则该受害人应得的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为15万元,而不是10万元,但不再单独判决被抚养人生活费。 (13)精神抚慰基金。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精神损失费。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给付精神抚慰金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精神上收到“严重”损害,如达不到“严重”的程度,则不支持。那么,如何把握“严重”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以受害人是否构成残疾或者死亡为主要依据,如果没有构成残疾,只是一般的伤害不会支持精神抚慰金。关于死亡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我们石家庄的标准是一般不超过2万元,最高也不能超过5万元。如果确实需要超出的,需要向中院汇报。如果是伤残的情况,精神抚慰金一般是一级2000—3000元。 (14)鉴定费、公估费、停车费、拖车施救费 (15)财产损失 如车辆损失和其他财物损失,这个损失需要评估鉴定确定具体损失数额。一般保险公司定损比较低,可以委托公估机构或物价局评估。关于车辆的贬值损失,石家庄中院有明确意见,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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