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佛山12月3日电 从电脑销售商到终端用户,从行政投诉后诉讼再直接走司法程序,美国软件巨头在中国市场的反盗版维权行动不断升级,一波高过一波。今天,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消息,该院于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美国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与欧特克公司(Autodest,Inc.)诉广东一家知名企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两原告以被告企业未经许可使用多个版本windows视窗系统、服务器server操作系统、office软件以及autoCAD设计软件为由,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提出高达800万元的索赔金额。
今年8月23日,微软公司与欧特克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广州公证处的一台互联网电脑上,通过一款名为“火狐狸”的浏览器打开佛山一家企业即被告某公司的官网进行分析,发现其管理平台是建立在微软server系统之上。而这家被告企业是拥有24年历史、注册资本达上千亿港币、固定资产有4亿多元、拥有3000余名员工的大型企业,在使用上述软件时并没有取得许可。
同年8月29日,两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诉到佛山中院,并申请了证据保全,以防被告知情后转移电脑、卸载软件。10月26日早上,法院派出12名经过专业计算机软件保全知识培训的干警到被告企业进行证据保全。进入厂区后,保全人员迅速控制了被告企业的信息中心、技术部和机房等使用计算机的主要场所,以防证据被转移或销毁。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大致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以此结果来换算被告使用软件情况。由于涉案计算机数量大、楼层多,整个保全从早上9点一直持续到下午3点才结束。
最终,法院清查出100多台电脑和服务器,发现被告都安装了微软windows xp专业版视窗操作系统,部分电脑安装了微软office2003专业版文字处理系统和office2007专业版plus文字处理系统,而安装的autoCAD设计软件则涉及三个不同版本,安装的微软windows server企业版服务器操作系统涉及两个不同版本,还有一台服务器安装了sql server2005版数据库软件。
庭审中,虽然被告无法反证自己取得了原告的授权,却极力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林劲标 凌 蔚)
■庭审聚焦■
链入后台是窥探隐私还是合法取证
林劲标 凌 蔚
一个企业的办公系统一般是相对封闭的,而微软公司是如何知晓和掌握被告企业使用其软件的呢?庭审中,诉辩双方围绕三大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后台取证引发窥私之争
据微软公司在法庭上诉称,其是在公证员见证下,通过一款名为“Mozilla Firefox”(中文名为火狐狸)的浏览器进入了被告企业的官网,然后以浏览器自带的firebug插件,整体分析网站内容,管理网站使用的“金和C6系统”需要在微软server系统环境之下运行。
对于原告而言,公证进入被告官网后台并分析运行环境,是掌握能够证明侵权第一手证据的必由之路。但对于法庭而言,能否采纳该份公证材料,认定被告官网使用了盗版软件,关键还要看公证程序是否符合程度规则。
开庭时,被告对此反应非常强烈。被告律师称,一般公众通过IE、QQ等浏览器是不可能获取服务器系统版本信息的,只有具备特殊功能的“火狐狸”浏览器,才能实现这种窥视功能。而使用“火狐狸”是需要付费的,而且价格较高,一般人根本无法使用。换言之,服务器系统版本信息属于不公开的信息。原告故意渗透提取,其行为性质像是在窥私,有侵犯隐私之嫌。
对此,原告则辩称自己取证的方式是公开的,没有使用任何解密或者非法手段,因此程序是合法的。
销售商安装能否构成“合理使用”
尽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被称为“合理使用”。
在被告看来,其行为就属于合理使用。被告辩称,其购买电脑主机和服务器时,销售商直接在机器内安装了视窗操作系统和文字处理程序等软件,自己只是在享受电脑供货商的售后服务,而且主要用于内部管理,不直接用来从事经营活动,没有恶意地未经原告许可复制上述软件。此外,被告企业还认为,由于员工法律意识淡薄,不注意使用正版软件,在购机附赠软件被更新换代时,不经公司许可私下安装盗版软件,自己并不需要为这种个人行为统一买单。
而原告则认为,被告企业是盈利性质法人,应当为员工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包括为有需要的员工备置电脑,而被告员工在办公场所使用涉案软件之根本目的就是进行盈利,这在现场保全笔录中也得到了确认。另外,被告企业在官网上挂出来的招聘启事里,明确要求技术工人等几个重点工种会操作windows、office和CAD软件系统,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印证了被告使用软件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构成侵权。
侵权数量及时间如何计算
著作权由于其具有的可复制性,要确定侵权规模及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并不容易。尽管本案在证据保全时,原、被告协商一致按抽查比例与实际拥有计算机数量直接折算涉案软件的规模与数量。但这看似铁板钉钉的情况,还是成为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
原告认为,其有理由相信侵权的电脑数量至少达到了1000台。主要理由:一是被告在保全笔录中自认还有900余台电脑;二是被告在官网上宣称有1000余名技术工人、5000多个销售终端和3000多名售后人员;三是被告曾获得佛山市顺德区电子信息建设先进称号。
对此,被告认为,不能毫无客观依据地推导出自己拥有上千台计算机。在他们看来,销售终端、售后服务与自己是相互独立的法人、个体,自己不应该为他们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另外,在一些电脑中,同一软件有两个不同版本,被告认为其中一个版本属于软件更新换代或者系统崩溃之后留下的使用痕迹,不能重复计算。
对于涉案软件的使用时间问题,双方相互咬得很紧。原告认为,自己系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和PC机软件开发的先导,早就开发出涉案的几款软件,时间远远早于被告成立时间,且一直在持续推陈出新,不断为相关软件进行更新。有理由相信,被告在成立之后的这24年里,一直都有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涉案的三款软件用于商业用途。
被告则认为,1988年计算机才刚刚传入中国,实现普及使用更是近年来的事,使用时间不能按24年计。被告还提出,有些版本的软件,自己只使用了一年,原告不能简单地按照该软件的使用期十年来计算自己的使用时间,应该适当调低费用。
■旁听手记■
当习惯性使用成自然
林劲标
从“黑屏事件”、打击“番茄花园”盗版组织、针对各地网吧掀起的维权风波,再到针对知名企业的诉求,微软维权声浪一层高过一层。值得反思的是,为什么国内那么多企业在微软的维权中倒下?
不少人质疑微软的动机,并对其进行道德斥责。微软对销售商及终端用户采用了纵容其盗版侵权的办法“放水养鱼”,然后一举进行诉讼获取高额利润。然而,道德评价不是法律评价,我们无法知晓微软的真实主观想法,但客观的情况是国内的使用者的确构成了侵权。
或许,国人对于免费软件钟爱的习惯让许多零售商乐此不疲地提供盗版安装服务。当这种习惯性违法成为自然时,表面上我们因为免费而占了便宜,更严重的问题是你已经习惯于这样一套系统,而此时系统的著作权人要求你必须付费才能继续使用,习惯会让你付出比原先更大的成本。更为可怕的是,正是人们对于盗版软件的习惯性使用,使得国内类似的软件企业陷入绝境。他们在技术上无法与成熟的微软比拟,在盈利模式上无法从免费的盗版软件中抢得市场。于是,相关的研发无法进行,许多企业因此退出市场,从而更助推了微软等企业的一家独大。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从某种意义上还关乎一个国家的信息安全。
放眼世界,近日,苹果与三星爆发的数亿美元的专利之战使得我们更清晰地认识到,在将来的国家竞争中核心是知识产权的竞争。要想实现中国制造的突围,首先就必须树立正确的知识产权观念,要从克服这种习惯性违法开始。还是那句老话,打击盗版,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