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公司制改造后原有债务的承担不论企业改制采取何种形式,从法律的角度,无非是企业法人的终止、变更和重新设立,原企业的资产包括债权债务总有新的承继者。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后,其资产被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企业所有人将其企业的净资产,即财产(包括债权)减去债务的价值,作为股金投入新设公司,而成为新设公司的一个股东。企业法人拥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担保,并以具体财产偿还债务。由接受企业资产的公司承担原企业的债务,是法人独立财产制度的要求,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在公司制改造中,一般都是在对表现债权债务在内的企业净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通过作价、折股、转股方式实行企业改制的。反纳入企业净资产的原企业债务由改制后的公司承担,不违反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意愿,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问题。
企业根据《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公司,原企业法人资产基础上调整原有的资本结构,或者通过全资控股,将原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通过新股东参股,组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资产评估报告中的企业净资产即资产减去负债,以净资产投入到改制后的公司中,新社公司接受净资产的同时,应当接受全部的负债。整体改造的法律后果是,原企业财产和债权债务整体被新设公司接收,原企业法人消灭。由于新社公司与原企业之间是一种承继关系,因此,原企业的债务,当然由改制后的新设公司承担。通过股权手段解决债权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债务问题找到出路。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的净资产额投入到改制后的公司中,原企业丧失了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因而丧失了法人资格,这种行为应视为公司法上企业吸收合并行为。因此,企业公司制改造应当履行保护债权人的程序,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或者分立。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企业公司化改制时必须就债务的承继作出处理。应当由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或者提前清偿债权,否则不得改制。
《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公司法》第九十八条到一百条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规定,《公司法》第一白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个分得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国家体改委制订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上述规定说明了企业在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其权利和义务的承担应当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采用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等方式,将企业由单一的全民或者集体投资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组织形式或者投资主体发生了变更,并不中断法人人格,变更后的公司应当承担原企业的债务。因此,在企业改制之后,就其债务仍然要承担,不能以改制为由拒绝承担债务。
司法解释第五条根据上述法律和法理,对于投资主体多元化的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债务承担问题作了同样的规定。改制制度在改制前其他投资主体投资于该企业,改变投资结构和资本结构,投资主体已经多元化,在企业公司制改造的过程中,将原来的各个投资者的出资折算成股份,将企业整体改造为公司。由于原企业完成丧失了法人资格,因此,原企业的债权债务都概括地转移到改制后的公司中,由改制后的公司承继。企业公司化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应当由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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