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着手承担国家反洗钱协调工作起,5年间中国反洗钱工作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反洗钱制度。
在法律方面,全国人大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覆盖了主要的洗钱行为,基本实现了与洗钱行为刑罚化国际标准的接轨,并且于2006年10月审议通过中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在组织机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成立了反洗钱局,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形成了覆盖全国金融业的监测网络。
在制度方面,反洗钱法通过后,中国人民银行对2003年发布的三个反洗钱规章进行了修订,相继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颁布了四个新的反洗钱规章。
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已经签署并批准联合国通过的所有与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有关的国家公约,积极参加反洗钱国际组织的活动,成为欧亚反洗钱组织成员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成员,目前已与10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签署了反洗钱反恐融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协议。
协助侦查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328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537.2亿元;
协助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89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288亿元;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案件8127起,追究刑事责任13809人……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的2007年中国反洗钱报告中披露的数字,让人触目惊心。
从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洗钱罪,到刑法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和反洗钱法公布,直至正在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单位犯罪”,专家认为,这些信号都表明,反洗钱法网正在一步一步收紧。
增加单位犯罪弥补法律漏洞
增加单位犯罪,是“弥补漏洞之举”。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均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据专家介绍,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这类犯罪有些是单位实施的,建议增加单位犯本罪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反洗钱措施。
因此,此次刑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了解,现行刑法在打击洗钱行为上有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央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而第三百一十二条没有单位犯罪,这就为有些单位的洗钱行为留下了空间,从逻辑关系上讲应该弥补。另外,这也是中国在加入国际权威反洗钱组织时所承诺的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的措施。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司法机关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理解也有两个误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透露说:“一种做法是: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那就谁也不追究了;另一种做法是按犯罪处理,但追究的是自然人,没有追究单位犯罪。”他认为,增加单位犯罪,对反洗钱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据介绍,按照目前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上游犯罪有七类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可以追究洗钱罪,洗钱罪涵盖不了的洗钱行为,适用第三百一十二条。
据最新公布的2007年反洗钱报告统计,从破获洗钱案件分析,涉及的上游犯罪为七类犯罪的占70.8%,七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占29.2%,这29.2%的犯罪被追究的都将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虽然其中有多少是单位犯罪,央行没有统计,但这一条无疑也是打击洗钱行为的利器。
不法分子自身洗钱能否追究
除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外,业内人士认为,不法分子自身洗钱不被追究,不利于社会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刑法应予以完善。
自2005年以来,虽然各级人民法院每年结案的各类洗钱犯罪案件增加了1000起左右,但以贪污贿赂为上游犯罪的洗钱罪案件,直至今年8月才出现首例。
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在短短的7年中,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高达2226万余元。他受贿所得的绝大部分均交由妻子付尚芳处理,而付尚芳在明知此款系晏大彬受贿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其隐瞒、掩饰款项的性质和来源,且将其中943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储蓄理财等。
200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付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丈夫贪污受贿,妻子“理财”,这在中国的贪官家庭很普遍,为何这方面的案例很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屈学武分析说:“这个家庭很特殊,夫妻双方一个在巫山,一个在重庆,不住在一起。丈夫晏大彬又明确地表示将钱交给妻子付尚芳保管并处理,而不是二人共同保管、处理受贿所得财产,因此很典型。”
但央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不法分子自身不能以洗钱罪数罪并罚,这样会使得公众视线转移到上游犯罪上去,不能正确认识到洗钱活动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威慑力。基于此种考虑,央行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进一步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
而在反洗钱方面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地下钱庄作为违法犯罪活动资金暗流的通道,大多数是以非法经营罪或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来定罪,而不是洗钱罪。
很多地下钱庄是用来洗钱的,为何少被追究?
曲新久认为,主要原因是证据很难掌握,在地下钱庄进进出出的资金中,有多少是明知属七类犯罪的所得而予以清洗的呢?
为此,业内人士建议,应该吸收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一切贪利性犯罪,从根本上解决洗钱资金性质难认定的侦查现状。其次,将极不具可操作性的“明知”二字改为“明知或应知”,或者作出这样的立法解释,细化、加重对洗钱犯罪的刑罚规定,以增加犯罪成本的方式来遏止洗钱犯罪的猖獗。
屈学武说:“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遵从事后不可罚原则,也就是说有些犯罪必然要洗钱,就像盗窃了必然要销赃一样,若都被追究,会牵涉到我国整个刑法体系的修改,范围太广了。”
但她认为,刑法扩大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到一切贪利性犯罪“很有必要”,“因为洗钱罪是国际犯罪,更多犯罪以洗钱罪追究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更有利于国际管辖,对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引渡上将更方便些。”
值得欣喜的是,记者最新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将推动地下钱庄以洗钱罪入罪。
结束语
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因涉及有关贪污贿赂、破坏经济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等热点问题,而触动了公众敏感的神经。截止到今天,在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中,已有2268人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出了576条意见。而从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更是无法计数。
“聚焦刑法第七次修改”系列报道紧随这一重大法治热点,在近十天的时间里,对刑法修改剑指“身边人”和退休官员腐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翻番、证券交易“老鼠仓”入刑、刑法亮剑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组织未成年人扒窃抢夺将受严惩以及增设单位洗钱犯罪七大亮点,进行了深入剖析。我们不仅关注刑法修改的意义,也探究如此修改的前因后果,更看重刑法修改的“后效应”。
刑法的制定源于社会的需要,刑法的修改也是社会发展推动的结果。适时修改刑法,根据现实合理界定罪与刑的范围,乃是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系列报道虽已告一段落,但我们的关注还会持续下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