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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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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保证人的如何承担责任? |
作者:石家庄律师赵丽娜编辑录入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0/13 12:45:00 |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主要是指企业法人的分厂或者营业部等机构,职能部门是指企业的内部科室。由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属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内部机构,既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以,它们只能按照企业法人的指示开展各项业务,而不能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一些企业的分厂、营业部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的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对于分支机构充当保证人的情况,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能作保证人吗?职能部门作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吗? 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这是因为企业的职能部门本身属于企业法人的内部机构,既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所以,它们只能按照企业法人的指示开展业务活动,而不能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债务作保证。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了保证人的责任承担,分别按照以下两种原则处理: 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保证合同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2.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分别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的应当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称为共同保证。共同保证对于债权人来说比单个保证更为可*。共同保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保证人在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有约定的,那么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情况是,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对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都负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保证人内部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按其内部约定的份额分担,没有约定的,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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