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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行证件不符遭遣返游客状告旅行社胜诉获赔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8/10/13 13:01:00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外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佛山国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孔某经济损失506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孔某及其妻儿三人均系香港居民。2007年12月17日,三原告与被告桂城营业部签订一份《佛山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约定原告三人参加被告组织的巴里岛双飞五天游,并须向其交纳参团费共14880元。同月28日,三原告根据被告要求携带有关证件随团出发,当抵达出游国印度尼西亚办理入境签证时,印尼海关以原告孔某持有的香港签证身份书不符合该国签证要求而拒绝其入境,并于次日将其遣返香港。而孔某妻儿则继续随团参加了旅游。后孔某向佛山市禅城区旅游局投诉,该局答复中称造成投诉人孔某不能随团旅游的原因为投诉人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证(大陆移民,未住满7年),在印尼海关被拒绝入境。该局还作出调查结论,被投诉方即本案被告缺乏对境外身份证种类的了解,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投诉人需办理印尼签证,造成被投诉人在印尼海关被拒绝入境。三原告遂将旅行社推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团费损失14880元以及精神损失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涉港纠纷,涉案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中国,故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适用中国法律。被告作为专业从事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证件进行评价和审查、协助旅游者办理出境旅游证件是其义务之一。而本案原告孔某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身份证而非护照,应当在离境前办理印尼签证,但由于被告佛山国旅缺乏对境外身份证种类的了解,未能及时发现并提醒原告孔某提前办理签证,导致原告孔某被印尼海关拒绝入境并遣返,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被告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因孔某妻儿已实际随团参加旅游,且孔某也无法举证证明其身心遭受到侵害,故法院驳回了三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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