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一审判决浙江省台州市三鱼泵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三鱼”文字,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三鱼”文字的产品,另外赔偿辽宁省海城市三鱼泵业有限公司3.8万余元损失。
海城三鱼是一家生产农用水泵的企业,其生产的“三鱼”牌水泵于1978年通过国家鉴定投入生产,2006年“三鱼”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台州三鱼则成立于2001年,经营项目为水泵、电机、风机制造等。
近些年来,海城三鱼发现台州三鱼在生产和批发的水泵产品说明书及标签中,多次突出使用“三鱼泵业”、“台州三鱼泵业”、“SANYU”字样,为此起诉到法院。
案件审理中,海城三鱼称台州三鱼在生产经营中突出使用与其商标相同的“三鱼”文字,使消费者误认为台州三鱼的水泵即为海城三鱼所生产,侵犯了海城三鱼的商标专用权。同时,台州三鱼的上述行为又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为此,海城三鱼请求法院判令台州三鱼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三鱼”字样,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三鱼”字样的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元。
台州三鱼则辩称该公司成立时并不知道海城三鱼商标的存在,且其公司名称系经合法工商登记取得。
(杨 力 王长顺)
法官说法
驰名商标来之不易同行理应予以尊重
一审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关海波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就本案所涉商标侵权问题,关海波认为,台州三鱼成立之前,海城三鱼的产品和商标已经取得了很好的市场声誉,荣获了一系列农牧渔业部门的奖项,在相关用户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台州公司将“三鱼”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后,海城公司的“三鱼”商标又被评为驰名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台州公司作为同业企业,应当知晓海城三鱼商标的存在。况且,在海城三鱼案发前多次到工商部门投诉的情况下,台州三鱼仍然在经营活动中继续突出使用“三鱼”文字,主观上无疑具有“搭便车”和“傍名牌”的故意。因此,法院认定台州三鱼的行为侵犯了海城三鱼的商标专用权。
关海波另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生产销售活动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台州三鱼作为与海城三鱼存在竞争关系的同行而没有主动规避他人注册在先的商标,法院认定其行为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的故意,客观上使购买者误认二者有着某种关联性,进而混淆了二者的产品,挤占了对方的市场份额,淡化了对方的驰名商标,为此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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