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永胜是一家建设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一直在江宁区搞工程建设,为了方便在市区购买建筑材料,2007年10月,他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的借记卡。在这张卡里,王永胜经常会存入大笔资金。2007年12月2日晚,王永胜到中行下关热河南路分理处ATM自助取款机上取款5000元现金。3日晚7时58分,王永胜又在光华路的一处中行自助柜员机上取款5000元,取完款后他还接着查询了卡上的余额,数据显示为463942.2元。3天后王永胜在中行江宁分理处取1万元时,余额显示卡上仅剩2800元。当晚王永胜再次查询,发现卡内余额还剩下800元。王永胜感到情况严重,于是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两天时间内王永胜的借记卡先后有18笔取款和消费,取款加消费总额达46万余元,取款和消费地点分别是北京和南昌。2008年1月11日,犯罪嫌疑人汤海仁在县城的一家宾馆落网。通过审讯汤海仁,警方弄清了这起案件的形成过程。
时年27岁的汤海仁是江西省余干县人,4年前曾来南京打工,靠帮别人张贴违法小广告挣点糊口钱,没混多久他就回了老家。2007年12月1日,汤海仁加入了由其堂兄汤仁才网罗的通过ATM自助取款机盗款的行列,一伙人经过密谋后,于当晚12时许开车来到南京,在雨花台附近的一家宾馆住下,决定把第一个作案目标锁定在中行下关热河南路分理处的自助取款机上。汤海仁和同伙当晚来到现场,躲在附近观察。王永胜到取款机上取了5000元离开后,汤海仁及同伙进入ATM机操作间,将预先安装的偷录设备取下,回到宾馆客房后即用自带的设备复制了两张银行卡,复制完毕他们又开车来到银行,一查询发现卡里竟有46万元之多。
从借记卡上的钱突然消失的那一刻起,王永胜就不停地找银行交涉,要求银行承担全部损失,银行不干。案件侦破后,银行的理由更足了,认为这是刑事犯罪而不是ATM机的技术漏洞造成王永胜资金被盗取,所以本案与银行毫无瓜葛,王永胜的钱应该由警方向犯罪分子追索。除汤海仁外,其余犯罪同伙一直没有落网,如此一来赃款也就难以追回。2008年3月12日,王永胜将中行下关支行告上法院,要求被告银行承担自己的全部实际损失并支付存款利息。由于涉及刑事案件的审理,下关区法院裁定中止了民事案件的审理。2008年6月5日,鼓楼区法院审结刑事案件,并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决汤海仁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案件恢复审理中查实,涉案银行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是中行河西支行,该行住所地在鼓楼区。之后王永胜向下关法院撤回起诉,并于9月下旬重新到鼓楼区法院起诉,诉讼主张和先前没有改变。因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盗取而告银行的案件这些年不在少数,但储户能胜诉的并不多见。案件审理中,王永胜坚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他认为原、被告是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护好原告的资金安全。刑事案件的发生是因为被告所属的银行在技术和安全管理上存在瑕疵或疏忽,因而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原告并无过错,被告理应承担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河西支行辩称:原告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是由于犯罪行为所致,就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的资金损失,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双方的分歧太大,法庭调解失败。
本案主审法官丁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被告银行隶属中国银行总行,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自助银行柜员机,是一项既能方便储户存取款,又能提高自身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其本身亦能从柜员机的设置行为中获取经营收益,因此,在人机交易中产生的交易风险,应当由设置柜员机的银行承担。丁广说,在我国,银行ATM机的出现只不过10年左右的时间,但从它一出现在公众视野的那一天起,犯罪分子就一天也没有放过它。2001年6月,鼓楼区法院判决了南京市首起针对银行ATM机的犯罪案件,当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之后尽管银行一再防范并增加取款机的技术含量,但类似的犯罪却有增无减,仅去年一年公安部对类似案件挂牌督办的大案就有6起。技术是个无止境的东西,银行取款机的技术含量提升了,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也会跟进。那么在储户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犯罪分子窃取了储户的资金,银行就应当承担储户的全部损失。丁广强调,银行自助取款机因技术和管理缺陷而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取的现象,并非本案被告一家银行存在。此案判决的示范意义就在于,银行与储户之间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既然要设无人值守的自助取款机,那就必须要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而一旦储户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资金被人盗取,那银行就得承担全部责任。(案情提供:戴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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