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注销后的注册商标使用权纠纷怎么处理?
“金雪+JX”注册商标侵权案(简称金雪商标)
A厂2000年7月申请注册了金雪商标,后A厂改制,被并入B公司,2001年A厂相应在工商局办理了注销法人资格手续,在注销之前,A厂以自己签定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自己使用商标至2011年。此时存在A厂已经被注销法人资格,但是其商标权未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2006年,A厂发现,C公司在其同类产品上突出使用金雪商标,故向相关部门投诉,而C公司在此时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七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局提出注销该商标的申请。
争议焦点问题:该专利是否仍是有效专利?则C公司是否构成侵权?C公司的申请是否应该得到批准?A厂或B公司应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1、 该专利是有效专利。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终止的方式主要是被撤消和被注销,本案争议商标未被撤消,而被注销又可以分三种情形:一是注册商标超过核定的有效期限未予续展,商标局依职权注销该商标;二是商标权利人自己主动申请注销仍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三是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一年之后,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的。本案未出现前两种情形,本案C公司正在申请注销该商标,故在该商标被依法注销前,仍属有效注册商标。
2、 C公司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犯了B公司旗下A厂的商标独占使用权。
承接以上内容,既然该商标仍属有效商标,则C公司对该商标突出使用的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既然侵权必定有被侵权的权利主体,C公司侵犯了谁的专用权利?因商标持有人是改制前的A厂,当时的A厂有法人资格,原A厂将商标权以独占许可的方式授权给了改制后的B公司旗下的A厂,虽原A厂注销,而原A公司的商标权依然有效,则现在的B公司旗下的A厂仍在合法的独占使用该注册商标。因此我们认为C公司的行为侵犯了B公司旗下A厂的商标专用权。
(A厂事先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是有意识的一种自我商标权保护行为,但是对保护注册商标更为有效的方式是转移商标权利人)
3、 C公司的申请不应该得到批准。A厂或B公司应马上提出受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C公司熟知商标法,此时为了拖延案件审理时间,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申请注销该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一种有价值的财产,对于权利人消亡或者终止的企业,转移商标是处理该类企业商标财产权的一种途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他人在终止或消亡一后可以提出注销申请,但是没有规定商标权利人终止或者消亡后多长时间内,其权利的继受人就不能再递交权利转移申请。从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行为来看,该商标的继受人应该是A厂或者B公司,因目前商标仍有效,该两个继受人仍享有申请转移该商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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