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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简要分析
出处:法律顾问网·涉外www.flguwen.com     时间:2009/3/3 15:15:00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简要分析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除应当补足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质,决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大小。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真实地、足额地出资,则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运转、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义务都做了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之前缴足其认购的股款;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在申请公司登记之前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所谓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将其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货币方式缴纳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的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是《公司法》所明令禁止的。所谓抽逃出资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回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

 

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

 

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行为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如果数额不大,后果不严重,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即追究犯罪行为标准: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处罚标准: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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