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定金,老师伯不知道,有多少人吃了这一字之差的亏。反正马小姐算上一个。
马小姐说,今年4月14日,她到市区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准备购买一辆轿车送给父亲祝寿。在交付5000元“定金”后,马小姐与车商签订了一份轿车用户订单合同,在合同的交货日期中,车商写着5月31日。
可是,5月31日,马小姐没有领到她定购的轿车,直到本月10日,车还是没到,车商一直以各种理由回应马小姐。马小姐说,自己父亲的生日已过,车子还是不到,这已经很尴尬了,所以不想再要这辆轿车了,只要车商对拖延交车违约一事进行赔偿就可以了。
但是,当她与车商交涉赔偿一事时,这家汽车销售公司销售部一名姓杨的经理指着合同说:这两个字是订金,不是定金。我们认为订金只是预付款,并无法律规定要履行赔偿责任,所以只能是退还订金。
马小姐一看,合同上果然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事后,车商退还了马小姐的5000元,便不愿再做任何赔偿。
前天下午,那名杨经理对老师伯说,他们运送马小姐这辆轿车的货车,因为超载被省内一地区的交警部门扣下,才导致未能及时交货。他们也一直在处理新车的运送问题,针对格式合同上为何要写“订金”而非“定金”,杨经理说,作为经销商,肯定要维护自己的利益。
“订金”还是“定金”,这已经是个老话题了。我们就请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海光(免费法律咨询)解释一下:在法律上,“订金”与“定金”不同。“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生活中是经常用到的。而“定金”就不同了,它具有担保性质,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商品价格的20%。如果消费者不履行合同,同样无权要求返还,但如果商家不履行合同,则要双倍返还“定金”。消费者在填写合同时千万不要把“订金”和“定金”弄混了。
不过也有人认为,即便马小姐在这件事情上吃了亏,但商家靠与顾客“玩字眼”而占了“便宜”,会让人对商家诚信产生怀疑。在签订合同前未告知“订金”与“定金”的区别,然后再利用顾客的疏忽大意不承担违约责任,虽然维护了自身的利益,却等于是“愚弄”了顾客,这显然是一种短视行为。
最让马小姐尴尬的是,她也是个律师,竟然也因为疏忽大意,被人忽悠了,觉得很“丢脸”。她希望通过这件事,能够提醒市民,在购买各种商品时,一定要注意辨别签订合同上的是“订金”还是“定金”。特别是买房买车之类的大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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