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法律风险控制
代本义
最近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并由此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愈演愈烈,我国的经济发展逐渐受其影响,我公司在许多方面也面临着法律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营及发展会产生非常不利影响。据此,资产管理部认为:目前,公司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如下。
一、 应收帐款法律风险
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销售人员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赊销成为公司销售人员扩大销售的重要竞争手段。同时,部分销售员工只重销售数量而忽视对于客户信用能力的评价会造成部分帐款存在潜在或者已经发生无法收回的风险。由此引发公司应收帐款增加。应收赃款处理不好,对于公司影响较大,主要在于:
1、高额应收款直接影响公司现金流入,引发财务危机; 2、应收帐款的坏帐风险影响企业盈利状况。
二、 人力资源整合法律风险
伴随经济危机影响,公司客户需求降低。公司人力资源过剩,裁员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是公司必要选择。但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制越来越严格。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成本逐渐加大,公司希望从法律上根本规避解除成本已经是不可能。如果公司进行人力资源整合时处理不当,导致员工集体投诉,以致个案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不但会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对公司的品牌形象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针对以上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资产管理部认为当前公司需做好如下法律风险控制。
一、应收帐款法律风险控制
为了保证应收帐款能顺利收回,建议从交易对象选择及销售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系统控制。
(一) 交易对象选择
在目前经济不景气的背景下,客户的减少,必然影响到公司的订单数量,部分销售人员因为对风险理解不够深刻,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可能会疏忽对客户信用的了解与评价,在对交易对象未详尽了解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这对于未来货款及时收回是存在着一定风险的。
客户的信用能力一般可以从客户的信誉、偿债能力、财务实力和财务状况、资产等方面进行评价。对于海外业务,由于信息不对称,公司对于客户信用了解是非常必要的,这不仅关系到货款能否及时收回、售后服务提供,有的还关系到法律问题。例如,如果公司的产品中包含美国的产品、技术、或者软件等,根据美国的出口条令不能出口至缅甸、古巴、伊朗、利比亚、苏丹、叙利亚。
珠海多层与镇江江奎电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奎电子的信用能力就存在着问题。根据镇江市工商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江奎电子的信息显示,江奎电子2003年1月及2004年5月的审计报告就已经揭示该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负债率已到零界点。珠海多层2004年5月开始与江奎电子发生销售关系,疏于对江奎电子信用能力的考查可能是目前江奎电子欠珠海多层 70多万元货款至今无法偿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公司在与客户进行往来之前对于其存在的风险应有所了解,并从合同等方面进行风险控制。就目前的情况下,以下交易对象应慎重考虑:
1、一部分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根本没有偿债的能力,但是仍然对外发生业务。在目前危机背景下,销售人员为提高订单数量,会忽视对客户资信的重视,我司如果将产品销售给这样的公司,货款收回的可能性较小。
2、有个别企业集团会成立专门的采购类的公司,如果从企业集团的角度考虑可能不存在偿债的风险,但因为与我司签订合同的是采购公司,这类公司一般只是一个空壳,并无实质性资产,根据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及公司有限责任,如果发生纠纷,公司只能向该采购公司主张债权,而不能向作为股东的该集团公司主张债权。这会造成我司无法收回或者收回要付出很大的成本。
(二)过程控制
针对公司销售的不同阶段,相关人员应有针对性地为收回货款作好准备。
1、事前控制:(签约)
合同是解决以后纠纷的根本依据,销售合同必须送交法务部门审查核对, 在销售合同中应特别明确:
(1)明确交易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交货期限、价格、、付款日期、运输情况、验收标准等;
(2)付款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客户的信用能力确定。例如:
A 类客户,回款2个月内 B 类客户,回款5个月内 (最好预付一部分货款) C 类客户,回款8个月内 (必须预付一部分货款) D 类客户,回款时间相当长,不可靠 (必须货款两清) (3)、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4)、经办人签名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司印章,避免个人行为的私章、单一签字或其它代用章。 (5)、订货单一定要加盖对方公司印章,电话订货如果不能避免,最好有传真件等其他书面证明作为凭证。
存在滚动式付款的情形下,如果双方业务往来时间较长,每次付款针对的是哪份订单不明确,累积时间超过2年,容易造成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债务超过诉讼时效。所以,滚动式付款时应明确每笔付款所针对的具体交易订单,并及时进行催收。对还在交易之中的,每月发一次欠款确认函,可以避免双方对于交易额记录不一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珠海多层与佛山市顺达区顺达电脑厂的采购合同案件中,珠海多层的债权就被仲裁机构认定超过了诉讼时效:
珠海多层 2000年即向顺达电脑厂销售PCB板(因当时尚处于老多层管理时期),截止2006年顺达共欠珠海多层160467.15美元,珠海多层将此案件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认定:珠海多层与顺达公司采用滚动式付款方式,未明确每笔交易付款针对的具体订单,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目前该笔货款无法收回。因此,滚动式付款时应明确每笔付款所针对的交易,并及时进行催收,防止超过诉讼时效。 2、事中控制:(发货、收款) (1)发货
每次发货前必须与销售合同或者订单核对,避免多发。公司在发货物时,就应启动监控程序,客户的收货单必须加盖对方的公章或收货业务章。一般不要接受仅有对方员工签字的收货单,如果由对方人员签字的,必须核实该签收人员是否是该公司授权的收货负责人。因为在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收货人员并非是该签订购销合同公司的员工,而是其关联公司的员工,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有书面授权,否则如果发生仲裁或者诉讼,对方以该人员没有书面授权,并未收到我司发的货物,这会导致我司无法向对方主张债权。
对于持续供货情况下,如果对方的信用发生问题,在信用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后,应慎重考虑是否还要供货。最近珠海与上海普天友通的欠款案件中暴露了这个问题。据了解,在珠海多层信用部门对普天友通的信用已经进行了风险提示,建议中止供货,但是有关人员还是执意供货,导致近50万货款至今未收回,在当前的大环境下这点格外要得到重视。
(2)正常收款
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实施不同的收账策略,在货款形成的早期一般可以由商务部门进行适度催收,同时注意维持跟客户良好的合作关系。(销售等部门应进行全程跟踪)。
财务部门要形成定期的对帐制度,每隔一个月或一季度必须同客户核对一次帐目,形成定期的对帐制度,以免造成帐目混乱互相推诿、责任不清,避免双方财务上的差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造成呆、死帐现象。对帐之后要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而不是口头承诺。财务部门还应详细记录每笔货款的回收情况,定期进行帐龄分析。
(3)催收
如果对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就有必要向对方催收。催收过程中应注意催收手段的正确利用,防止因手段不符合法律要求而致日后的诉讼不 利。一般最好能得到对方确认的欠款数额,并注明确认日期的书面材料,或者要求对方签署还款计划。
传真件应慎用。传真件虽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送达方式之一,但由于其特殊性,在实践中一般很难被法院认定。我司如果作为发送方,对方不予认可,我司一般很难举证发送了传真以及发送传真的内容。目前的传真一般有热敏纸与普通A4纸两种传真纸,如果是热敏纸很难以保存;如果是A4纸和复印件难以区别。我司如果作为受送达方一般也难以举证收到了传真及传真的内容。因此,如果以传真作为送达方式,最好还要有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对于已发送或收到传真以及传真的内容进行确认,为以后诉讼或者仲裁中的举证打下基础。
3、 事后控制:(欠款的追收) 对于拖欠货款不给以足够的重视,会给货款的收回增加了不少困难并使欠款收回的成本大大增加,更有甚者会因没有及时催收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成为死帐。
就珠海多层来说,公司的帐款回收一般由商务部门负责。如果商务经过催收没有收回再转到信用部门,信用部门对无法收回的再转交给法务负责。但是,在法务部门介入之后,一般已经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给证据的收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有的案件即使胜诉,但因为无法找到对方的财产或者对方已经资不抵债,只好不了了之。
因此,就我司目前的现状来看,这种单线的风险控制模式已经不适应如今的实际需要,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才能确保欠款追收的效率。如果出现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由商务、信用、法务人员组成欠款追收小组相互配合、信息共享,这对于帐款的回收是非常必要的。销售人员因为对于客户有着长期的联系,对于客户的生产基地、往来业务情况比较熟悉,其提供的信息对于帐款的追收非常重要。特别在追收前期,销售人员应发挥重要作用,不能以自己的职务是销售不负责回款而置身度外。因此,建议货款的收回率也应成为考核销售人员业绩的一个方面。
启用司法程序是货款追收一个很重要的策略。在通过其他途径无法收回帐款之后,尽快进入司法程序,获得法院判决或者仲裁的裁决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法务人员应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收集证据,调查财产,以为胜诉及执行作好充分的准备。进入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之后,公司对外口径要一致,防止因公司内部不同部门与对方沟通产生差异,而为诉讼或者仲裁带来不利影响。
二、人力资源整合风险控制
人力资源整合,应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为指导,以人力资源结构优化为核心,本着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原则,调整人力资源结构,消除冗员,提高人员素质,实现公司的快速、优质发展。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裁员之前应对裁员的条件、裁员的对象、裁员的程序、裁员的经济补偿以及因裁员可能导致的法律责任要有充分的认识,避免盲目裁员给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裁员条件
目前,应对金融危机,公司可以劳动合同法41条第2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为由进行裁员,但是,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当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并非可以任意裁员。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经济性裁员实施意见》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 裁员对象的限制
对于以下员工除非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形的,公司一般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三)裁员程序应合法
公司未依法(包括裁员理由不合法或裁员程序不合法)裁员的,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可不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公司应依法裁员,以免因裁员程序不当导致额外的经济损失,并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就经济性裁员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 公司提出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公司代表就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与工会代表进行协商。协商时须向工会代表提供以下资料: 1. 公司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 2. 所有证明符合经济性裁减人员条件的材料; 3. 公司支付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的资金准备情况。 (三)公司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应按所在市集体合同的审核管辖规定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报告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公司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 2. 公司代表与工会代表对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的协商意见。 (四) 正式公布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按照有关规定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工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裁员补偿
一般情况下,公司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未提前一个月直接解除的,应向员工支付相当于员工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的提前通知替代金。公司均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标准按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的高管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总之,在目前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之下,重视应收帐款问题,把风险意识贯彻到每一个环节是非常必要的。裁员降低生产成本是公司的必要选择,但应确保符合法定程序,防止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损失并受到行政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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